撰文/吴明真|圣灵月刊446期-2014.11|主题/灵巧如蛇 驯良如鸽 金钱篇
一.前言
多年来,台湾民间流行着“互助会”,可以不必向银行贷款,只要三五好友起个“互助会”,就可以靠它取得资金。“互助会”可以说是穷人最佳的理财工具,它不必提供担保品,兼具有筹措资金及赚取利息的双重功能,而且获利免课税,但风险却不小。民间流行的“互助会”,在教会中也颇为普遍。部分同灵加入信徒的互助会,当遭遇经济不景气,或因财务周转不灵时,有时也会发生倒会的事件,信仰与经济不免受害,导致信徒间颇伤和睦。
现今的社会型态越来越复杂,信徒在教会中也有可能受骗,因此台湾总会曾发函〈信徒生活宣导事项〉给各教会,其中对“互助会”的规范为:“在教会中,应避免招会和标会之行为,尤其圣工人员更当要有好榜样。”因此信徒在教会中应避免参加“互助会”,倘若已经参加,如何避免被倒会?以下拟探讨此问题。
二.互助会的法律规范
我国法律原本对“互助会”并无任何规定,然有鉴于“倒会”事件频传,造成社会问题,为使“互助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乃于1999年在民法中增订“合会”的条文,明文规定会首与会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院实务以往均认为“互助会”契约系会首与会员间单线的法律关系,会员与会员间则无契约关系存在,但民法添加条文第709条之1规定:“称合会者,谓由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之契约。其仅由会首与会员为约定者,亦成立合会。”也就是说,会首与会员间及会员与会员间,皆因参加“互助会”而互有契约关系存在。
民法第709条之2规定,“会首”或“会员”的资格。会首及会员,以自然人为限。会首不得兼为同一合会之会员,因为会首的地位重要,对会员负有许多义务,例如收取会款等。尤其会员未按期给付会款时,会首有代为给付之义务,并于给付后有求偿权。如会首兼为同一合会之会员,则债权及债务集于一身,将使法律关系混淆,且易增加倒会事件。无行为能力人(指未满七岁的未成年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指满七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得为会首,亦不得参加其法定代理人为会首的合会。因无行为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事能力不足,财力有限,难有担任会首之能力。为维持合会之稳定,遏止倒会,故定其不得为会首,亦不得参加以其法定代理人为会首的合会。
习惯上民间“互助会”多订有会单,但形式并不一致,易惹纷争。民法第709条之3规定,合会应订立会单,记载下列事项,且应由会首及全体会员亲自签名,由会首保存并制作缮本,签名后交每一会员各执一份:1.会首之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2.全体会员之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3.每一会份会款之种类及基本数额。4.起会日期。5.标会期日。6.标会方法。7.出标金额有约定其最高额或最低额之限制者,依其约定。若会员事实上已交付首期会款,虽未订立会单,其合会契约亦视为已成立,以缓和合会会单的内容过于僵化。
民法第709条之4-6规定,标会应由会首主持,依约定之期日及方法为之。其场所由会首决定并应先期通知会员。会首因故不能主持标会时,由会首指定到场会员推选之会员主持之。首期合会金不经投标,由会首取得,其余各期由得标会员取得。每期标会,每一会员仅得出标一次,以出标金额最高者为得标。最高金额相同者,抽签决定之。如有无人出标之情形,除契约另有约定,以抽签决定其得标人。
民法第709条之7规定,会员应于每期标会后三日内交付会款,以期得标会员早日取得会款,并使合会得以正常运作。会首应于三日的期限内,代得标会员收取会款,连同自己之会款,于期满之翌日前交付得标会员。若会首逾期未收取会款,会首应代为给付,以保障得标会员的权益。
民法第709条之9规定,基于诚信原则,因会首破产、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会不能继续进行时,会首及已得标(即死会)会员应给付的各期会款,应于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于未得标(即活会)的会员,以保障未得标会员的权益,减少其损失。会首就已得标会员依前项规定应给付之各期会款,负连带责任。会首或已得标会员依前项规定应平均交付于未得标会员之会款迟延给付,其迟付之数额已达两期之总额时,该未得标会员得请求其给付全部会款。因会首破产、逃匿致合会不能继续进行时,得由未得标之会员共同推选一人或数人处理相关事宜,以杜纷争。
三.如何防止倒会
“互助会”是最简易的融资方法,但其品质很难控管,只能创建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下,因此基本风险还是存在的。参加者应注意下列事项,以避免倒会的情况发生。
1.应注意会首的信用与起会原因
首先,要注意会首的财务状况,以及个人的信用是否良好。会首最好能拥有相当的不动产,有固定的工作,以及稳定的收入,而且性格稳重。其次,要了解会首为何要起会?会首为了炒作股票,或是为了作生意而起会,当股价下跌,或是生意失败,有可能会倒会。当你对会首本人的经济实况并不了解,或知道他的条件并非理想,最好委婉地拒绝,不宜因碍于情谊,而勉强自己参加。因此,在参加信徒所起的会以前,先问教会的圣职人员,该会首是否可靠,以减少倒会的风险。
2.应注意会员与会期
首先,要注意会员人数是否过多。会员超过三、四十人,则会期长达三年以上,倒会风险可能增加。其次,要注意会员的财务状况。倘若许多会员不熟悉,或是长期处于周转不灵的状况,有可能增加倒会的风险。
3.要注意互助会的利率
“报酬”与“风险”是相对的,当“报酬”越高,“风险”就越高。所以当有人用很高的利息来标会时,代表互助会的“报酬”很高,这时候就要注意倒会的风险。
4.要注意冒标的风险
“冒标”是会首假借会员的名义标会,这个月替甲标会,下个月替乙标会,结果收了一大堆会员的钱以后,就逃之夭夭。为了避免有人头会员的产生,起会时要根据会单上会员之姓名、电话联系,确认该会员确实有参加互助会。而且每次标会时都要亲自到现场观看,以了解互助会的运作状况,避免有冒标的事情发生。
5.会款应确实签收
会员每期所缴交的会款,最好能请会首签收,并且留存书面数据,以便将来万一发生倒会风波时,能作为举证的数据。会首把得标款交给得标会员时,为了避免会员可能倒会而一走了之,可以要求得标的会员,签发同金额本票作为担保。当会员不愿意履行缴款义务时,会首得持本票直接向法院声请准予强制运行,不必诉讼,可大幅节省时间及费用。
四.结语
一般信徒认为教会是属灵的团体,不可能有倒会的事情发生。因此有些信徒利用同灵单纯的信心与爱心,在教会中从事诈骗的活动;一旦丑闻曝光,被骗的信徒无法接受,信心因而崩溃。因此教会为避免信徒受骗,已经制定规范,利用各种管道,再三申明“信徒在教会中,应避免招会和标会之行为。”
倘若有信徒执意要招会,我们应告知教会的规范,不要因人情的包袱而冒然加入“互助会”。如果已经加入,要清楚知道会首与各会员的状况,而且每个月要亲自出席标会的现场,提早发觉“冒标、倒会”之可疑征兆,始为保障自己的良方。如果可以选择,在教会中仍应避免参与“互助会”,以免遭遇风险,让积蓄血本无归,以致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