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吴明真|圣灵月刊414期-2012.03|主题/神倾福的应许──谈奉献(上)
一.前言
有些西方名人对孩子的观念是要他能“自力更生”,期望子孙不依赖父母,能靠自己奋斗。他们认为将财富遗留给后代,最后会伤害子孙,因此常将遗产捐赠给公益团体。例如微软公司的负责人比尔.盖兹(Bill Gates),他拥有400亿美元的财富,已经捐出超过250亿美元在慈善事业上,而且他宣布将捐出98%的遗产成立“比尔和梅林基金会”,来协助研究爱滋及疟疾的疫苗,以造福贫穷国家的人民。相对地,中国人对孩子的观念多是“福荫子孙”,因此常将多数财产遗留给子孙享用。
事实上,钱财只能在地面上使用。基督徒应将钱财发挥最大的功用,也就是要能积财在天,使钱财产生永恒的价值,可以蒙神纪念。除了平日的感恩奉献、什一奉献以外,遗产的奉献也是可行之道。最近,本会的公益慈善事业理事会积极推行“平时当力行十一,三年加救济十一,遗产也献上十一”。虽然圣经中并未提到遗产要献上十分之一,但是如果能积极推行遗产的什一捐,不但可以使神的家有粮,而且可以帮助弱势的同灵。以下拟探讨遗产捐赠给教会的相关问题。
二.应趁早作好财产规划
医学的进步,连带的也使老人的寿命增长。退休老人没有经常性的收入,为了使晚年生活有保障,能过得有品质,就要预留一笔“老本”,供退休后的生活与医疗所需。倘若财产众多,应趁早作好财产规划,使钱财能发挥最大的功效。除了预留一笔子女教育基金,让儿女能在平稳的环境中,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外,也可以给子女些微的资金,供其置产或创业之用。毕竟,让子女拥有太多的金钱,常会使其丧失工作的斗志;财富的增加,带来的诱惑和犯罪的增加。为儿女留下“属灵的遗产”,使他们能一辈子走在主的道路上,比给子女“物质的遗产”更有价值。
我们的钱财是从神而来,是神托付我们管理。我们是神的管家(),对钱财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为了报答主恩,要乐意奉献钱财事奉神,回应神对我们的赐福。奉献是一种对神感恩的行动,当人奉献钱财的时候,内心与神亲近,将会蒙神赐福(;;)。因此,我们若在神所托管的钱财上忠心,将来离世的时候,会蒙神纪念,祂要赏赐给我们天上永恒的基业,使今生地上的财富能产生永恒的价值。
人的生命有限,而钱财也是短暂的,只能在世上使用。如何让自己拥有的财富,能产生不朽的价值,在死后仍然被神、被人纪念?可行的方法就是将若干遗产捐赠给教会,使更多的人获益。兹枚举数例说明如下:1.其他教会信徒的做法:例如前东元公司董事长偕林波士先生,把东元电机的股票五百万股(当时之市价约三亿元)捐给宣教基金会;而许鸿源长老的家属,也捐赠其遗产二千万元成为宣教基金会之基金。
除了遗产的捐赠外,有些信徒是利用生前的奉献来支持圣工。例如“橄榄基金会”,就是由一群基督徒组成的号角公司,利用其盈余的十分之一奉献所成立,支持基督教的出版事业。2.本会信徒的做法:往昔本会台南市的仁爱安老院,是由蔡雨霖长老所捐赠;老埤教会建堂之初,土地由郑林玉娘姊妹捐赠;伸港教会由曾得真执事奉献一百多坪的土地,做为建造新会堂之用;郭顶顺长老捐赠现金,设立“郭腓利门纪念基金会”,资助社会上的弱势族群,并且支助原住民学生的奖助学金……等。
奉献的重要意义,不在物质的多少,而是在心意的有无。就如献上五饼二鱼的小孩,所献的东西虽然不多,但经过耶稣的祝福,能产生很大的功效,使五千人吃饱()。又如一个穷寡妇,把一切养生的两个小钱奉献,而得到耶稣的称赞,说:“我实在告诉你们,这穷寡妇所投的比众人还多”()。
因此,奉献不是高收入者的权利,一般中低收入者也可以零星的奉献。例如当父母过世时,丧礼的举行可以简朴,而省下的丧葬费可以全数捐献给教会,或是设立奖学金,支助贫困的主内学生。毕竟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只要持之以恒,如此让一些志同道合的同灵一起分担,捐助文字传道工作、世界传道、神学院,或其他圣工,相信也能蒙神悦纳。
三.遗产捐赠应注意的事项
信徒若想捐赠财产,感恩回报主的爱,或想设立基金,能有遗爱人间的善举,应及早规划,并事先与配偶、儿女沟通,以防止日后争端的发生。遗产的捐献,奉献者生前要先立好遗嘱,征得家人同意并经法院公证,将财产奉献给教会,过世后依法由教会管理,帮助圣工的推行。例如在网络上记载,张大卫是一位热心公益的大企业家,他与律师签定遗嘱,死后要将贸易和百货公司的所有股权,全数捐给教会;将纺织公司的股权,全部捐给华光育幼院。
当他死后,妻子李绢绢清理丈夫的遗产,竟然发现丈夫捐出遗产后,几乎是一无所有!因他忘记要照顾妻子与两个孩子。后来妻子与律师、牧师沟通,终于作成决议,遵守民法继承篇“特留分”的规定,先计算李绢绢母子三人在全部遗产中应继分,扣除特留分后;再将其余遗产,按张大卫先生遗嘱的本意,分别捐赠给教会和华光育幼院。一场可能发生的遗嘱风波,终于圆满解决了。捐赠遗产行善,是令人感佩并值得效法的;但应注意“特留分”的规定,以保障继承人的权益。
所谓特留分,是指法律特别保障继承人而应保留的部分。我们民法第1223条规定:继承人是直系血亲卑亲属(例如子女),其特留分是其应继分的二分之一,而配偶的特留分也是其应继分的二分之一。而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1.直系血亲卑亲属、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所以妻子和儿女拥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其“应继分”是按人数平均分配。
例如上述的张大卫,他有配偶及子女二人,继承人共三人,则各人的“应继分”是三分之一。而“特留分”是应继分的二分之一,即六分之一。也就是说,每个人至少应有六分之一特留分的权利,总共应保留特留分六分之三;其余的六分之三,得以遗嘱自由处分。
四.结语
经云:“人在最小的事上忠心,在大事上也忠心;在最小的事上不义,在大事上也不义。倘若你们在不义的钱财上不忠心,谁还把那真实的钱财托付你们呢?”()
金钱的捐献、遗产的奉献,只是感恩的一个起点,我们应该更进一步献上所有的一切。我们对神奉献的最终目标,是要能达到“全然的奉献”,也就是全然委身的地步。当我们愿意借由金钱的奉献,学习时常敬畏神;承认神是造物主,人一切所有的都是属于神。我们愿意尊主为大,愿意献上一切,愿意为主而活,我们就是那忠心有见识的管家()。能将钱财积存在天上,产生永恒的价值,而神将纪念,也会将最好的天国赐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