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佳伶|圣灵月刊391期-2010.04|主题/法网中的义行
前言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
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
黑夜已深,白昼将近;我们就当脱去暗昧的行为,带上光明的兵器。行事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昼。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5、8-9、12-14)
遵守国家的法律,是每个人民的责任,作为基督徒的我们,既是地上国家的公民,也是天上的国民,就应该要更加努力,做个守法的地上公民。要“守法”就须先“知法”,在日常生活中,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与整个社会,随着各人在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地位不同,比如说房东、消费者、票据执票人,甚至是刑事的被告等等,法律所赋与的权利、义务与效力皆不同,因此生活与法律的关系紧密相连。碍于篇幅,接下来仅提纲挈领介绍常见之法律概念与常识,不足之处,请善用法律咨询资源。
常见之法律概念与常识
1.访问买卖、邮购买卖、网络买卖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参: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19条)。若有交易纠纷,可透过网消会、消基会等团体申诉。
以消基会为例,会以书信告知业者,若不理会则发出存证信函,并撤销或冻结帐户,甚至依循法律途径解决。但若卖家本身是业余性质,利用门户网站的平台拍卖物品,顾名思义就是双方以“消费者对消费者”的模式拍卖或购物,则现行法规无法给予买方七天退货保障。
2.法官在法庭上试行和解,并制作和解笔录,这种和解笔录与一般法庭外的和解有什么不同?
(1)在民事诉讼程序,如果法官认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时,就可以试行和解,这种和解笔录与确定判决有同一的效力,可以作为运行名义,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就可以声请法院强制运行。
(2)但一般在法庭外的和解,则没有前述和解笔录的效力。所以,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就不能声请法院强制运行,而必须先起诉被告应履行和解契约,并由法院判决确定后才可以声请强制运行。
3.向调解委员会声请调解,调解成立后有什么效力?
依乡镇市调解条例作成之调解书,经法院核定后,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起诉。
(2)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告诉或自诉。
(3)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时,可以声请强制运行。
(4)经法院核定之“刑”事调解,如果是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时,该调解书具有运行名义,如债务人不履行时,可以声请强制运行。
4.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85条之4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驾车肇事,除要论以过失致人于死或过失伤害的刑事责任外,如果于肇事后逃逸,会另外再加一个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故发生车祸时,先不论谁应负担过失责任,只要有死、伤情状,就必须留在现场,不可离开,以免触法。
5.消灭时效
指长期间不行使权利,请求权因而减损效力的制度。一般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十五年(民法第125条),另法律有短期时效五年、二年(民法第126条、127条)之特别规定。故而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权利,千万别让自己的权利睡着了。不过,时效是一种抗辩权,须当事人主动主张,在诉讼时,如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能径行审酌。
6.车祸现场处理流程
发生车祸时切勿紧张,保持冷静并先依下列现场处理六大步骤谨慎得宜的处理,可以将损害降低:立刻报警处理、保留现场、保全证据、视状况移车、等候警方处理、通知保险公司。
除此之外尚需注意下列几点:
(1)不可以离开车祸现场:即使得到对造的口头允诺亦然。因为当后续牵涉到人员伤亡的同时,若先行离开现场很有可能会另外产生肇事逃逸(刑法185之4条)的刑事责任,比原本单纯的过失伤害责任(刑法284条)更重,且容易导致更多的民事赔偿。
(2)留意警方笔录记载是否属实:确认无误后才签名,因为一旦在笔录上签名后,笔录会成为责任鉴定重要参考资料。
(3)车祸赔偿内容:车祸所产生之相关损失或额外支出,原则上均须出示单据(除精神慰抚金外),对双方赔偿才有保障与依据,也是防止受害方狮子大开口的方法。
一般车祸所产生的民事赔偿项目如下:
1.伤者医疗费用、2.复健美容费用、3.伤者因请假之工作收入损失、4.看护费用(包含家人请假当看护亦可请求)、5.就医产生之交通费用(例如行动不便需搭乘出租车车资)、6.车辆毁损之维修费用(需提供报价单或维修证明)、7.增加生活上负担之费用、8.精神慰抚金处理。车祸仍须双方拿出诚意并祷告交托,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尽早让双方回复正常生活才是。
7.民事上达成和解,刑事还能再告吗?
民事上的和解并不会造成刑事上告诉权的丧失,但仍然可以依此和解向检察官或法官作为请求量刑的依据的。犯罪行为,可能同时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法益及身体法益,所以得请求民事上的损害赔偿。
一般所称的“和解”,其实是指民事上针对损害赔偿的和解。所以不会因为有和解,刑事就不能再追诉的问题。在刑事上,针对告诉乃论之罪,告诉权人没有提起告诉,国家就不能针对该罪进行诉追审判,如果和解书上签有放弃刑事上权利的条款,通常双方都应该尽量严守契约的意思,不应出尔反尔。
惟亦有法院见解认为,告诉权是人民的公法上权利,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可以舍弃,告诉权人即使在契约上有舍弃的意思表示,亦属无效。惟如果被告能和被害人达成和解,通常会被检察官或法官认为,犯罪人的犯后态度良好、有悛悔实据,会判得比较轻,但不代表没有达成和解就不可能缓起诉或判缓刑。
8.公证的效力
公证人作成公证书,就可以确定其约定内容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公证书除了有证据的效力外,如果合于公证法第13条第1项各款所载情形且在公证书上注明径受强制运行者,还有运行力,可直接向法院声请强制运行。
免费法律咨询资源
现代信息很公开,网络资源很丰富,若有法律咨询需求,上网查有关的法律问题、诉状示例、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扶助,都可迅速查获,应善加利用。
法律咨询资源介绍如下:
1.法务部法律咨询资源网站(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1)各县市政府、律师公会、大专院校法律系等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时间及地点。
(2)政府机关、民间公益团体:针对荣民、妇女、儿童、消费者、军人、身心障碍、外籍配偶/劳工、性侵、家暴、车祸等对象,提供特殊案件法律咨询服务。
(3)法院诉讼辅导: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检察署均设有服务处办理各项诉讼辅导业务。
2.司法院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
书状参考示例(先点击“诉讼协助”),包括:民事诉讼、少年及家事、强制运行、公证、提存、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类书状撰写参考示例。
3.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网站(http://www.laf.org.tw)
凡无资力者,得依法律扶助法之规定申请法律扶助,以维护权益。法律扶助之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法律咨询;调解、和解;法律文档撰拟;诉讼或仲裁之代理或辩护;其他法律事务上所必要之服务及费用之扶助;其他经基金会决议之事项。
4.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咨询窗口:
只要拿起电话拨1950这四个号码,就会直接转接到当地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即可迅速获得服务。
神的保守是基督徒最佳的权益保障
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有一种现象,就是标准的下降,诚实的标准、守法的标准、正直的标准、道德的标准都在走下坡。因此,基督徒不应该走法律的灰色地带或说法律漏洞,以免得不偿失。例如:赠与人利用法律漏洞,假藉免征赠与税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转其他应税财产予子女,被查获后,应就实质赠与移转之财产补征赠与税,甚至被罚。
法律漏洞虽可能是立法者思虑不周,而未一网打尽所有情况,以至于让有心人有可乘之机,但司法上仍可运用类推适用原则、目的性限缩原则来适用法律处罚行为人。所以不要走法律漏洞,触法的事情我们不可以做,该守法的时候我们要努力去遵守,才能蒙神的赐福。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我们要立志做个守法的好公民,让人们因着我们的好行为,便归荣耀给我们在天上的父,也借着好行为带动周围的人,就像加味的盐。
感谢神,愿祂保守我们一生的脚步,叫我们不要遇见试探,神的保守就是基督徒最佳的权益保障。“祢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复杂的社会、险恶的世代,如何避免纠纷?神的话语就是那脚前的明灯,照亮我们漆黑的路,保守我们一步一步,清清楚楚地走在平安的人生道路上。
参考资料:
1.法务部网站
2.司法院网站
3.维基百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