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侯志君|圣灵月刊391期-2010.04|主题/法网中的义行
一.培养属灵的法感觉
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事务之初步判断,先以个人以往之法律见解及法律案件适用之情形,作为其法律事务之行止。即为所称之“法感觉”或“法感”,但吾等信徒对于法律之见解,宜先以信仰生活所得之教训为先。
一般人对于法律仅存于世俗之看法,即法律工作者所称之“法感情”或“法情绪”。但如仅于“法感情”或“法情绪”很难在法律争议中得胜。基督徒对于诉讼争议应主动避免,即使我们站在有理之一方亦同。:“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二.法律的分类及重要意涵
一般人对于所称之六法,分别为宪法类、民法类、民事诉讼法类、刑法类、刑事诉讼法类及行政法六大类。唯此六法之说只是一个粗糙的分类概念,实际上随着社会之演进,另外如社会法类及劳动法类,学界多有成立独立法类之说。
一般人常遇的法律类别,可大别为三类,即民事类、刑事类及行政类,仅就生活中之大项,作一简单之述略:
1.民事法类:主要在规范个人于私人经济及身分法
(1)经济生活主要规范于民法之“总则”、“债权”、“物权”中。其中总则之最重要点在于“人”如何使其“意思”发生效力。人指“自然人”及“法人”二种,凡满二十岁者为成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未满二十岁而已结婚者,基于其为家务与经济之便利,亦具完全之行为能力,该行为能力足以其民事行为发生法律上之效力。
另满七岁之未成年人,基于思虑稍成熟且有一定经济需求,故给予限制行为能力以助于其适应社会生活。但七岁以下之未成年人,思虑未臻成熟,故其依法定为无行为能力。
对于教会信徒宜注意规范家中青少年之零用钱,既然相信或犒赏孩子而给予零用钱,孩子们则依法就其所有之零用钱具完全之处分权,所买的东西纵然不符父母之意,但法律效果已经发生。故防范未然,应教育孩子在金钱使用上之制令及禁令,即何物可买卖及何物不可买卖之观念。
另外,未成年人所进行之符合其身分者、日常用品及纯获法律上之利益之契约,于契约成立之时,亦发生合法之效力。
“法人”于民法上分为社团及财团法人二种,例如“公司”即以营利为目的之法人。
另外,前面所提的“意思”为个人与他人之交互方法,“意思”为订立契约之方法,其表示可不限为对话为之,亦列非对话,非对话之方式有书面、点头等多种方法。故真教会信徒于社会生活应注意其行止,除防止他人误解而产生纷争外,更应详评意思,使他人对于该意思产生信心。
财产又分为交易及使用二种,民法上之财产法为“债权”、“物权”二编所订,分述如下:
“债权”主要规定财产之交易行为,一般之交易行为只要买卖双方之要约及承诺一致即可成立,违反契约之一方应承担对他方之损害赔偿及违约金。真教会信徒于订立契约当时,应考量是否有无进行该契约之必要及本身之履约能力,于订立契约之后,除有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发生外,不可任意违约。所以信徒应妥善管理自己之订约自由、应订约自由被滥用后而无法履约时,即形成契约责任,应负损害赔偿及违约金之责任。
“物权”可分为动产及不动产二项,该二项在于规定财产之取得、设置、丧失及变更。凡属于自己所有之物于法令限制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但涉及贵重之财产交易者,如不动产或船舶卖买需订有书面契约,以及向特定机关为登记后始具财产移转之效力,且该效力足以对抗任何主张具有该不动产之人。
信徒应对所有财产作合适之管理,不可任意将不动产抵押于他人;如抵押之后,应注意偿付债务之期限,如期清偿。向银行贷款逾二期而未清偿者,银行即有权向法院请求拍卖该抵押品,且该抵押成立之时已有书面契约及登载于地政机关,如向法院争执,多将遭受败诉。
(2)身分法即民法所称之“亲属”、“继承”。但一切身分,均应来自于婚姻关系。他人或基于非自于婚姻关系而产生身分关系,但该身分必不完整而多受争议或受轻视。此例古今中外均多,唯真神所制之体统及人伦关系,实不可未经合适且合法之婚姻而产生身分行为。
除产生身分关系外,身分关系亦可能消灭,如离婚、中止收养等。但非属于圣经所明示而准许之离婚,则非真教会信徒应行之行为。故适婚弟兄、姊妹于交往之前,即应明辨是否在神前可否同行一生,否则造成两家不良的深远影响。
(3)吾等信徒不同于某些未信者,于长辈离世时,易有争遗产之情事。但如有意对身后财产作继承之分配者,应依法规范之。
2.刑事法类
刑法是刑事法主要的项目。刑法具有一些基本特性,各说明如下:
(1)罪刑法定主义:即凡依法科刑者,则必有一罪。而该罪及刑度于法律均应明定,故犯罪而受刑之人必有法定罪痕于身。
(2)刑法谦抑原则:因为刑法之发动,将造成被告之生命权及自由权受到限制,故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不同于民法上“不论故意或过失均有责”之概念。但刑法基于保护法益之故,凡伪证、伪造文书或财产犯罪均需故意才能成罪者外,余各罪亦多有处罚过失之规定。如过失伤害、致人于死等,所以法网绵密,不可不慎。
3.行政法类
基于政府之行政或人民福利之目标,政府订定许多法律。故法律之规定极多,至今学界尚无法对行政法类作一完尽之定义。但与日常生活相关者,有交通、就学、财税、不动产等许多法规。宜于面对个别问题时查找法规及相关子法,以利遵循。
三.结语
身为现代人,受有许多限制及享有许多权利,为使个人维持在法律之保护下,应以“明法”为先。世俗上有所谓“钻法律漏洞”之说。实不可为之。原因如下:
1.因为订法之人,必经过许多的考量,如经由学者、实务界所推敲各种法律之情形,并由立法院成立各种研究案成立后,交付立法表决,于三读通过并经总统公布后,才会施行,所以法网甚密。社会上之争议均可由法院判断之,法院应依法审判。
2.法律浩翰,“钻法律漏洞”者,多仅从一种或少数法律作判断,但法律工作者习法多时,多能藉各种不同解释、判例寻得其中破绽。故可知欲“钻法律漏洞”者实以一人之力量对抗群体法律解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