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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法律观

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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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酱|圣灵月刊391期-2010.04|主题/法网中的义行

主耶稣曾在分离的祷告中如此说:“我已将祢的道赐给他们。世界又恨他们;因为他们不属世界,正如我不属世界一样。我不求祢叫他们离开世界,只求祢保守他们脱离那恶者。”()。

如此看来,基督徒既是属神的,当然就不属这世界,因为管辖这幽暗世界的就是恶魔(),然而令人心中作难的是,主并未要基督徒马上离开这不属他们的世界。

换言之,这世界一切的规范,乃至于国家的法律、制度,仍然与基督徒息息相关,试问,在此前提之下基督徒应具备何种的法律观才能荣神益人呢?今以拙见陈述供同灵参考。

一.基督徒与一般人之法律观该有何不同

1.目的不同:按法学绪论的解释:“法律之目的即在于人类生活规范的维持及保护,也就是在维护个人、社会、国家的权利及义务”。1

2.效果不同:举凡法律之效力仅在拘束个人外在之行为,而且是制裁行为于已然之后,故其效果仅止于治标无法治本。

3.态度不同:既然法律只能就客观证据来审判,甚至大多数案例必须是“行为犯”或“既成犯”才能论罪,一般人就常以钻法律漏洞来逃避法律责任。例如:湮灭证据、伪造不在场证明,或者借着诡辩来避重就轻。换言之,世人常有心存侥幸的心态,认为法网虽然恢恢总有漏洞,能逃过就可以逍遥法外,如避居国外至今仍未归案的众多通缉犯,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实在毫无守法之精神可言!

基督徒顾名思义就是主耶稣基督的门徒,既然已靠主宝血重生,立志跟随主,生活价值观与属世、属血气的未信者当有所不同,如经上所记:“所以我说,且在主里确实的说,你们行事不要再像外邦人存虚妄的心行事。”()。

综观在旧约时代有“摩西律法613条”,2到了主耶稣在世上传福音之时,主却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试问主如何将“摩西律法613条”成为完全呢?借着与律法师的对话中可一窥个中之奥义;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

古有法谚:“法律不重诵读,而重理解The laws consist not in reading but in understand-ing”;3保罗之言也强调基督徒的律法(法律)观更是如此:“祂叫我们能承担这新约的执事,不是凭着字句,乃是凭着精意;因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但在教会中仍偶有耳闻,开福音车的弟兄违规、闯红灯,还要教会买单?!若因此肇事,福音车上“真耶稣教会”之名岂不大大蒙羞?

二.对不合理之法律因应之道

国家在立法之时固然有其崇高之理想,但随着人类的生活愈加繁杂,甚至如经上所说,末世必有危险的日子来到()。有时法律的尺度与道德的尺度并非一致,试举二例说明之:

例1.民法第1052条第七款至第九款关于裁判离婚之规定,“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不治的恶疾者,或重大不治的精神病者,得向法院请求离婚。”在另一半最软弱、最需要帮助之时却要将其离弃,此在人伦、道德上必惹人非议,但在法律上却是被允许的;是即所谓的“恶法亦法”之法理。此时,基督徒的夫妻应选择以真理为基础来面对困难,用全然的信心专心靠神,深信主必赐人意外的平安()。

例2.依森林法第52条第五款(加重窃取森林主、副产物罪)之规定:“窃取森林主、副产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赃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以赃物为原料,制造木炭、松节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类者。”

国家法律基于维护及善用森林资源之宗旨固无庸置疑,但是对于世世代代深居山林,靠山吃山的原住民同灵而言,与其固有长久以来生活谋生之习惯却有杆格之处,故难免触法之事,原住民同灵虽性情质朴、驯良如鸽,惟更应如主所言:

“你们要灵巧像蛇”(),除了透过中央民代积极陈情、修法或立法之外,平日出入山林谋生也应谨慎守法、避免节外生枝,毕竟经上也有明示:“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5)。相信以此态度来因应不合理之法律应该才是正确之道。

三.法律诉讼中应有之正确态度

保罗说:“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哥林多前书》上也强调基督徒不宜争讼()。

因此对于基督徒在诉讼方面,圣经是采以和为贵、听凭主怒的原则,然而谦和如保罗却也在不得已的情况之下,与当时以公会大祭司亚拿尼亚为首的犹太人登台对擂,打开兴讼之途(徒二十三-二十六)。

以此观之,基督徒虽不宜争讼,但是若真的遇到诉讼之事不但不应胆怯(),更应学习保罗一心靠主的态度与应变的智能,兹提供以下原则作为基督徒在诉讼程序中合乎中道的参考:

1.掌握黄金关键期:法律谚语有云:“法律不保护在自己权利上睡着的人”,任何人若未善尽自己的举证责任,4而灭失了宝贵的证据,或者出于自己的疏忽延误了可以上诉的期限,5而蒙上不白之冤,纵使再善良、正直的法官也无法在违反证据法则之下做出公平的审判(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法上)。

2.诚信灵巧原则:经上记着说:“口吐真言,永远坚立:舌说谎话,只存片时。”(),基督徒在诉讼程序上最完美的攻击与防卫就是“诚信灵巧原则”,否则即使以诡计巧诈逃过世上一时的审判,又如何在末日羔羊白色的大宝座前站立得住呢?()

3.绝对不可贿赂:虽然常言道:“有钱能使鬼推磨”,但圣经更有明训:“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明眼人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并且受贿赂者必受咒诅()。

又依中华民国刑法第122条第二项之明文规定:“对于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由此观之,不单受贿者,连行贿者也要受相当之刑责。基督徒既以光明之子自许,自当专心靠主坚定正直的心志,不要受诱而误入歧途,否则偷鸡不着蚀把米、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4.深信主是终极审判官:试想但以理遭奸臣陷害之时,他如何一日三次双膝跪在神面前祈祷恳求(),因为主说:“你们被交的时候,不要思虑怎样说话,或说什么话。到那时候,必赐给你们当说的话;因为不是自己说的,乃是你们父的灵在你们里头说的。”()。如此看来,基督徒若按主的话来装备自己(),主耶和华就必作他的元帅(),试想在法庭上有主做他的“辩护律师”,他还需要担忧、畏惧吗?

遥想当年古圣徒如约瑟()、但以理()、彼得()、保罗、西拉(),也曾被下狮子坑或被下监。其中不乏深具当代法律素养者如但以理()、保罗(),虽严以律己、洁身自爱,仍难免被仇敌罗织罪名、恶意陷害,然而因着正确的“法律观”除可令其立于不败之地外,更重要的是借着正确的“神观”──即对真神正确的认识及完全信赖,纵使走过流泪谷却仍可以力上加力,到锡安去见神()。

注:

1.管欧,《法学绪论》,页119。

2.犹太教把摩西五经中的律法和训诲整理成613条。

3.郑玉波,《法谚》(一)页13。

4.郑玉波,《法谚》(一),页53。

5.依现行诉讼法之规定:民事诉讼法§440条:“提起上诉,应于第一审判决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刑事诉讼法§349条:“上诉期间为十日,自送达判决后起算。”

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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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教会的电子图书馆,第 620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