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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圣经谈基督徒与诉讼

光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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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光将|圣灵月刊367期-2008.04|主题/宽恕(下)

神仆保罗说:“……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依此看来,保罗对于基督徒在兴讼方面,是采以和为贵、听凭主怒的原则,在写给哥林多教会的书信上也强调:基督徒不宜争讼()。

然而保罗竟也在不得已的情况之下,与当时以公会大祭司亚拿尼亚为首的犹太人登台对擂,打开兴讼之途(徒二三-二六)。经云:凡事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基督徒基于经训,虽不宜争讼,但是若真的遇到诉讼之事不但不应胆怯(参:),更应学习保罗一心靠主的态度与应变的智能。兹以保罗为例,提供以下原则作为基督徒在诉讼程序中合乎中道的参考:

一.掌握黄金关键期

当保罗刚被皮条捆上之时,便马上对旁边站着的百夫长说:“人是罗马人,又没有定罪,你们就鞭打他,有这个例吗?”()。保罗在此适时的强烈主张他生来就具备罗马公民的身分,此一迅速的举动使得他免除日后在诉讼上不必要的困扰与不当的刑罚,这在千夫长得知保罗是罗马人,又因为捆绑了他,也害怕了(),也对保罗采取了保护措施()

另外非斯都对亚基帕王的证词:“我对他们说,无论什么人,被告还没有和原告对质,未得机会分诉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这一切诉讼权益上的保障皆因保罗能迅速、正确的掌握黄金关键期所致。

基督徒能与世无争、全心仰赖主固然是好;但是若出于自己的疏忽或甚至于懒得尽自己的举证责任,1而失去了宝贵的证据,或者超过了可以上诉的期限2……等法律诉讼上的权益,而蒙上不白之冤,事后再来怨天尤人、懊悔不已,这终究不是智能之子当有之作为。因为法律并非万能,再好的法官也无法在当事人未善尽保留证据,或未负举证责任的情况之下,作出公平的审判(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法)。所以法律谚语有云:“法律不保护在自己权利上睡着的人”。

二.灵巧、诚信原则

经云:“保罗看出大众,一半是撒都该人,一半是法利赛人,就在公众中大声说:‘弟兄们,我是法利赛人……。我现在受审问,是为盼望死人复活。’”(),此时保罗的生命危在旦夕,因为犹太人同谋起誓说若不先杀保罗,就不吃不喝(),主固然在异梦中对保罗的鼓励才是坚定保罗信心的最主要因素(),然而保罗灵巧的善用撒都该人与法利赛人对“复活论”的矛盾,顺利摆脱大祭司亚拿尼亚阴险的计谋,并得以在巡抚腓力斯面前接受合法的审理。此种灵巧的智能身为基督徒亦可参考学习。毕竟主在差遣门徒之前亦曾提醒:“你们要灵巧像蛇、驯良像鸽子。”()

尤有进者,如果保罗徒有灵巧却没有诚实的心;就如同一位剑客徒有利剑却没有剑鞘保护,其虽能以利刃伤人,终究难以避免自己被割伤的危险。所以保罗在灵巧之余,却也战战兢兢的秉着素有法律帝王条款之称的“诚信原则”来进行辩论:“我在神面前行事为人都是凭着良心,直到如今”(,二四16)。所以,对基督徒而言,在兴讼进程上最完美的攻击与防卫就是“灵巧+诚信原则”,否则即使以诡计巧诈逃过世上一时的审判,又如何在末日羔羊白色的大宝座前站立得住呢?()

三.证据原则

当保罗在巡抚腓力斯面前为自己分诉,面对大祭司亚拿尼亚的辩士帖土罗的指控,保罗作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反击:“他们现在所告我的事、并不能对你证实了。”(),此即在“掌握黄金关键期”原则中所强调的“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的诉讼效果。再者,若将保罗与辩士帖土罗的辩论技巧相比较:虽然帖土罗是专业的辩士,但是保罗的表现似乎更胜一筹,因为他的辩论技巧更为简短、犀利()。

法庭如战场,寸土寸金,而时间就是金钱;法官日理万机,岂能容你天马行空、长篇大论却言不及义,不如善尽本分勤做准备。尤有进者,何不效法但以理一日三次双膝跪在神面前祈祷恳求(),因为主说:“你们被交的时候,不要思虑怎样说话,或说什么话。到那时候,必赐给你们当说的话;因为不是自己说的,乃是你们父的灵在你们里头说的。”()。

依此看来,基督徒若按主的话来装备自己(),他就是基督的精兵,而主耶和华就必作他的元帅()。试想,在法庭上有主耶和华作“辩护律师”,还需要担忧、畏惧吗?

四.绝对不可贿赂

经云:“保罗讲论公义、节制,和将来的审判。腓力斯甚觉恐惧,……腓力斯又指望保罗送他银钱,所以屡次叫他来,和他谈论。”()。我们相信大多数的司法官都是清廉又正直,害群之马毕竟是少数。不巧巡抚腓力斯似乎正患此“职业病”,而且病得还不轻,因为他虽然听了保罗对他的晓以大义,并且也心生畏惧,却还是难忍此“病毒”之发作!

《圣经》明训:“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明眼人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并且受贿赂者必受咒诅()。在中华民国刑法第122条第二项有明文规定:“对于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由此观之,不单受贿者,连行贿者也要受相当之刑责。基督徒既以光明之子期许,自当专心靠主坚定正直的心志,不要受诱而误入歧途,悔恨连连!

五.罪刑法定主义

在中华民国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法律为了维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也为了保障人权,所以有罪刑法定主义的规范。此在《使徒行传》二三-二六章保罗诉讼的过程中多处可以看到,例如:非斯都大人对亚基帕王及众人说:“据我看来,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于是,王和巡抚,并百尼基与同坐的人都起来,退到里面,彼此谈论说:‘这人并没有犯什么该死该绑的罪。’”()。

为何以大祭司亚拿尼亚为首的犹太人处心积虑的想将主耶稣置于死地,保罗却能全身而退呢?固然这是出于主的保守,然而保罗对相关诉讼程序规范之熟稔,让他虽置身险境却仍能游刃有余,这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所谓“知识就是力量”就是说明这个道理。

本篇是以保罗在《使徒行传》第二二-二七章面对诉讼的应对态度,来思考基督徒应有的诉讼概念及应变原则,所以主要还是以《圣经》经训为主,法律概念为辅。另一方面也受限于篇幅无法将诉讼程序所有的原则、概念一一详述。

同灵若有兴趣,坊间书房都有法律专业人士撰写、简单易读的生活法律刊物可以选读,或者向各县市政府社会局询问相关的免费法律扶助。基督徒在平时若能多注意充实以上介绍的诉讼原则,再加上“主的话”本来就是我们在暗夜的明灯,相信必能靠主平安、顺利度过司法诉讼上的难关。

注: 1.法律谚语有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2.依现行诉讼法之规定:民事诉讼法440条:“提起上诉,应于第一审判决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刑事诉讼法349条:“上诉期间为十日自送达判决后起算。”

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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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的电子图书馆,第 6108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