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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总会第卅届常年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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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廿六~廿七日

地点:怡保教会会堂

出席代表:加影/林提多、何约翰。八打灵/杨保罗、叶得胜。吧生/赖马可、谢多马。双溪榴/潘安德烈。和丰/何彼得。新加坡/李克敏、郭提门。吉隆坡/陈腓力、李彼得。煤炭山/李亚波罗。依约/叶利百加。双溪大年/何重生、何恩荣。巴东色海/刘思梅。槟城/刘约翰。居林/江迦勒。怡保/陈灿坡、马太。爱大华/陈西拉。甘文阁/钟多马。金宝/李提摩太。(缺席:芙蓉、马口、亚罗士打、马六甲、蔴坡等会代表)

主席:蔡马可

记录:陈恩国

列席:陈文龙、何玉玲、罗朝昌

一. 主席宣布开会、祷告

二. 覆准上届议案(从略)

三. 有关上届未决事项:

1. 五十周年事: 一九八○年六月前始能出版。巫文名称已议妥。增加总会组织系统表,及各地教会之组织行政等数据。

2. 长执证明书事:二届四次负责人会议已议决,待总会办理注册后,以总会名议发给。

3. 长执圣经研讨会事:未收到长执覆函及研究题目,故未进行。议决:请把研究题目寄交总会,以便先分发,始能在研讨会时详加讨论。

4. 此届会议是否需要翻译。议决:唯重要事件始以广东话翻译。

四. 会务报告(从略)

五. 财务报告(从略)

研究事项

1. 移交新加坡教会五千元事:此乃新会捐助加影教会之款,由财务处支付,而新会之款则转马新总会办事处账目之内。建议:请财政将在新会之总会帐目,一并列表、报告。

2. .总会基金缺少,请各地教会速将每月之十分之一寄交,以利圣工。议决:请未交之教会速寄财务组负责人。

六. 讨论议案

1. 关于传道或实习传道之工作年限及小节,有待详加规定案(八打灵祈祷所提)。 议决:

a. 传道者当按其良心与责任工作,不能硬性规定。

b. 传道者的工作时间,勿按世间之工作硬性规定。

c. 传道者之E.P.F.已存入他们之储蓄户口,年假已列入服务条例。

d. 应另编实习工作之服务条例。

2. 有关婚礼及葬礼之仪程表,须早日印分各地案。议决:总务组把译妥之原订在新印发,如未译出之稿交翻译组,由报务组印发。

3. 西马总会必须注册案(八打灵祈祷所提)。 议决:

a. 可参考八打灵祈祷所的注册进程,因各州之法律条例稍有不同。本会所订规章等政府通知,须加修改。

b. 待一些教会注册后,则组织临时委员会来申请总会注册。

c. 各地教会当先组织健全,并准备一切数据,才申请注册。

d. 留待各地教会注册后,可申请总会注册时,才改选总会负责人。

4. 欲献身之弟兄须实习二年,并实习中以弟兄称呼案(二届四次负责人会提)。 议决:修正为一年,最多二年时间。

5. 下届马新联合灵恩会由各区个别主办案(二届一次负责人会及传道者联席研讨会提)。 议决:照旧二区联合举办

6. 决定明年度马新联合灵恩会及代表大会日期、地点案。 议决:联合灵恩会由南马区与北马区联合,吡叻区与中马区联合。

地点:新加坡教会与吉隆坡教会

日期:新加坡于十一月廿七~廿九日,吉隆坡于十一月廿八~卅日。

大会:于十二月一、二日在吉隆坡

7. 接纳一九八○年度马新总会财政预算案。 议决:

a. 预算额三八、三○○元,各区每月之奉献如下:北马区五百元、吡叻区四百元、中马区八百元、南马区六百元。

b. 各区奉献,由一九七九年九月起至一九八○年九月底。

c. 各地教会每月收入的十分之一,须献给总会为基金,已由一九七九年九月起取消,但九月前尚未交来的每月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献,须追认。

七. 临时动议

1. 总会之传道基金归入总金经常费合为一个户口案(财务组提)。 议决:照原案通过

2. 代表之旅费由总会或各地教会支付案(财务组提)。 议决:由各地教会支付其旅费,且必须慎重选出,勿临时充当为代表。名单当提前寄交总会办事处。

3. 传道者在各区工作期限以六个月为准案(钟多马提)。 议决:以三个月为限

4. 让张爱友弟兄参加十二月在新加坡教会举开之短期神学班案(陈腓力提)。 议决:照原案通过

5. 为和丰祈祷所建堂再募款案(何彼得提)。 议决:请代表转达其教会尽速捐助,而寄交怡保教会代收。

6. 张爱友弟兄延迟赴台受训事,总会当书面通知其所属教会,始合乎手续案(何约翰提)。 议决:主席致歉,因事务所误,忽略通知。

7. 传道者之工作由区负责编排至各地教会,再由教会负责人编排该地之工作案(何重生提)。 议决:通过

8. 以私人名义购置会堂者,必须向教会签立证明书案(李阿波罗提、李彼得附议)。 议决:

a. 必须签立文档,证明代购人或信托人,业主为当地教会。

b. 请马口、芙蓉及其他尽速签立。

c. 教会信托人之证明书,需寄一份给总会办事处备存。

9. 八打灵教会寻到之地皮,总会可否与八打灵合购,作为总会之教会中心,亦作八打灵会堂案(李彼得提)。 议决:先由八打灵购买,以后视该地适合则作教会中心,但可先动用总会之中心基金四万元代款。

10. 解散总会教会中心之筹备委员会案(陈腓力提)。 议决:继续保留,因工作尚未完成。

11. 台湾书报社所出版之外教会刊物“福音桥”是否对本会信仰有所影响案(叶得胜提)。 议决:

a. 通知台总不要把有耶稣画像的青年团契封面的刊物寄来。

b. 本会对耶稣的画像及十字架的见解提交世界各国代表大会商议。

c. 台湾教会之刊物当先寄来总会审查后才发给本会信徒。(上列系指“福音桥”及“青年团契”封面之耶稣画像所引起的问题而已。一九八○年正月廿四日马新总会特来函加以说明。)

12. 海外信徒要求圣经及协助张撒迦长老著书之印刷费,并要求协助申请归还会堂案(何约翰提)。 议决:与香港徐大卫执事连络后,始决定捐助印刷费及圣经。有关协助申请事建议,请徐大卫执事与联总商议。

八. 其他事项

1. 各地教会信徒名册不完整,请速将名册整理,并寄一份给总会办事处。

2. 参加灵恩会之长执名单若有所更改,须尽快通知主办教会,以利编排讲道。

3. 陈文龙传道十二月到新加坡,协助短期神学班之工作。

4. 何玉玲传道与罗朝昌传道继续留在该区工作。

5. 陈恩国传道暂定一至三月在新加坡教会,协助总会文书工作。

九. 主席宣布闭会、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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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教会的电子图书馆,第 599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