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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各国教会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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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三日九时~十七日零时半

地点:台中教会二楼大会堂

出席:代表三六名—郑恩真、禹约翰、朴献身(韩国总会)、森嶋靖(日本总会)、郭子严、翁天福(印尼总会)、黄保罗(美国联系处)、M. Ahimas(印度联系处)、石腓力、陈四有(英国教会)、冯马太、蔡马可、李彼得(马新总会)、彭安得烈、卢约书亚、谭司提反(沙巴总会)、朱雅各(香港区教会)、陈扬真、林献生、杨约翰、林从道、蔡牧夫、林奉来、谢顺道、蔡守道、丁德周、谢忠光、朱荣道、陈职、蔡提摩太、郭子民、萧荣光、高木根、洪顺光、江德发、杨灵川(中华民国台湾总会)

列席:孙提门、陈约翰(联总负责人)、罗西拉(东南亚训练中心主任)、蔡梅曦(联总传道)

陪席:观察员二二名—金由真、郑钟喆(韩国)、森嶋宽(日本)、徐大卫(香港)、廖马可、张育婵(印尼)、刘约翰、温约翰(马新)、彭提摩太、张福兴、彭明季(沙巴)、Alice McVay、罗约翰(美国)、石天送、刘约翰(英国)、杨志贤、蔡正群、黄继恩、刘清泉、高连财、胡正川、汪永诚(中华民国)。

主席:杨约翰 副主席:黄保罗、卢约书亚

记录:洪顺光、邱义雄

一. 主席宣布开会

二. 唱诗(第九首)

三. 祷告

四. 主席致开会词(从略)

五. 讨论提案

1. 世界传道部份

a. 如何积极推展尼日利亚圣工案 议决:原则上依照办法通过,具体办法交联总负责人会参酌代表之发言决定 之。

b. 如何推行巴西圣工案 议决:请美国联系处在巴西发展圣工,如有困难,可随时请联总协助办理之。

c. 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宣传福音案 议决:

(a) 成立英语广播小组与ECC研商工作之细则。

(b) 由黄保罗、蔡梅曦、罗约翰、郑恩真、林从道、林约翰、陈约翰七人小组商讨实施之。

d. 在美国设立传道训练中心案 议决:原则上照原案通过,联总研究办法逐步筹备设立之。

e. 资助有志献身者深造案 议决:原则上依照原案,由联总研究适当办理之。

f. 成立联总西半球宣道中心案(上列六案美国联系处提) 议决:原则上依照原案通过,由联总与ECC研究进行设立,其地点待后由联总与ECC决定之。

g. 设立在东南亚教会联系机构案(马新总会提) 议决:包括新加坡、印尼、沙巴区、马来西亚区等国教会来设立东南亚宣道中心,其办法由联总与这些教会代表开会商讨如下:

(a) 组织七人委员会,每总会选二名,联总派一名。

(b) 宣道中心设在新加坡。

(c) 工作项目:

(i) 策划推行宣道工作。

(ii) 宗教教育工作联系。

(iii) 传道人员的交流(包括长执)。

(d) 联谊会二年开会一次,地点轮流(按马新、沙巴、印尼总会之顺序)参加 者为各总会之负责人、传道、长执。

2. 文字传道部份

a. 加强文字传道机构案(美国联系处提) 议决:

(a) 在西半球宣道中心设立文宣处。

(b) 详细办法由联总与美国联系处负责人研讨决定。

(c) 所需经费由基金支出。

b. 编印圣经真理案 议决:交由联总文宣部办理。

c. 编印英文宗教教育教材案 议决:请联总委托马新总会和沙巴总会办理。

d. 重新编印英文赞美诗案(上列三案英国教会提) 议决:请联总委托美国联系处办理。

3. 组织及行政部份

a. 加强联总宣教组织案(英国教会提) 议决:由宣教部与训练部参酌规章及代表之意见积极进行开拓及训练之工作。

b. 议案表决方式请公决案(印尼总会收回)

c. 联总规章修正案(参阅真耶稣教会国际联合总会规章修改文)

d. 国际青年联谊会规章草案审查案(上列两案联总提)(4号案拟定刊登于青年团契) 议决:上列两案均分别三读修正通过。

e. 创建业务电脑化案(美国联系处提 议决:各单位认为必要时酌情办理。

4. 教义及教会职制部份

a. 再确认本会“基本信仰”案(台、韩总提 议决:修正第三条“使徒时代教会”通过。

b. 制定教会职制案(台总、美联处) 议决:

(a) 照办法2通过。

(b) 关于传道、长老、执事之职分及产生,由各国教会参酌真理研究会提供之数据及当地情形适当实施之。

c. 统一聚会进程及各种议案(英国教会提) 议决:由各国总会、联系处自行决定之。

d. 本会初期历史检讨案(联合总会提) 议决:成立研究编纂小组,合编本会初期历史。委员:吴约翰、郭子严、彭安得烈、蔡马可、林献生、谢顺道、林奉来等,以林奉来为召集人。

e. 女人祈祷、讲道应否蒙头案 议决:照办法1通过。(参阅真理研究会)

f. 女人可否讲道案(上列二案印尼总会提) 议决:照办法1通过。女人可以上台讲道。

g. 祷告后唱副歌方式请公决案(马新总会提) 议决:照办法1通过。(参阅真理研究会)

h. 可否纪念耶稣蒙难案(印尼总会提) 议决:照办法1通过。(参阅真理研究会)

i. 立职应否抹油案(沙巴总会提) 议决:照办法1通过,不必抹油。

j. 对耶稣图像及十字架之见解请讨论案(马新总会提) 议决:照办法1通过。(参阅真理研究会)

5. 财经部份

a. 各种结算表及财产目录请承认案 议决:全部承认。

b. 一九八一年度联总经常费预算案(预算额NT $四、八六○、○○○‧○○) 议决:

(a) 当场承认预算案,往后三年之预算额,逐年增加15%。

(b) 请各国教会自由奉献。

c. 世界传道基金奉献案(上列三案联总提) 议决:照办法1,2,3通过。

6. 其他部份

a. 下届开会地点请公决案 议决:表决开会地点在“新加坡”。

b. 本会会址请公决案(上列二案联总提) 议决:表决仍在“台湾”。

六. 临时动议

1. 加强各国总会组织以资发挥联总之工作性能案(谢忠光动议,蔡提摩太、郭子民附议)。 议决:交第二届联总负责人会酌情办理。

2. 按立蔡梅曦执事为联总传道者案(谢忠光动议,谢顺道、蔡守道附议) 议决:圣餐礼后特别为他按手祷告。

3. 如何统一全世界本会之赞美诗及早日出版英文赞美诗案(郭子民动议,林献生、萧荣光附议) 议决:先行出版英文本,再将英文本翻译成中文或其他的文字。

4. 当选本会之总负责者须否改称或改立为长老案 (郑恩真动议,黄保罗、禹约翰附议) 议决:须改称为长老。

七. 选举:本届代表三六名及当场由各代表一名推荐一名,共四九名为候选人,以无记名圈选结果,当选联总负责人一五名如下:杨约翰、郑恩真、林从道、陈约翰、谢顺道、黄保罗、蔡梅曦、林奉来、朱雅各、罗约翰、郭子严、林献生、蔡马可、谢忠光、禹约翰。

经第二届第一次负责人会议,互选结果当选:

总负责:◎杨约翰、副总负责:◎郑恩真。

宣教部:◎黄保罗(正)、罗约翰(副)。

训练部:◎林奉来(正)、禹约翰(副)。

文宣部:◎蔡梅曦(正)、陈约翰(副)。

财务部:◎林从道(正)、朱雅各(副)。

总务部:◎林献生(正)、谢忠光(副)。

附◎印者共七名,为常务负责人。

八. 圣餐礼:由郑恩真擘饼。领杯六七名。

奉献NT$ 六、一五○‧○○。US$一二五‧○○。S$一一○‧○○。

真耶稣教会国际联合总会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真耶稣教会国际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真耶稣教会各国总会、联系处与直属传教区组织之。

第三条 各国或各地区所属教会数五处以上者,应组织总会;四处以下者,应组织联系处。尚未成立总会或联系处之地区,暂时直属于本会,称为直属传教区。

第四条 本会以联系世界各总会、联系处与直属传教区协助其健全发展,统一本会教义,推行世界传道,完成本会之使命为宗旨。

第五条 本会之基本信仰如下:

1. 信耶稣系道成肉身,为拯救罪人代死在十字架上,第三天复活,升天;祂是人类唯一之救主,天地之主宰,独一之真神。

2. 信新旧约圣经系神所默示,为证明真道唯一之根据及信徒生活之准则。

3. 信本教会系耶稣基督藉晚雨圣灵所设立,为复兴使徒时代教会之真教会。

4. 信水浸系赦罪重生之典礼,必须由已受水灵二浸者,奉主耶稣圣名,在活水中给受浸者予以低下头之全身浸礼。

5. 信受圣灵.系得天国基业之凭据,并以说灵言为受圣灵之明证。

6. 信洗脚礼与主有分,及教训相爱、圣洁、谦卑、服事、饶恕之典礼。对每一个受浸者,耍奉主耶稣圣名给予洗脚一次至于彼此洗脚,必要时亦可行之。

7. 信圣餐为纪念主死,同领主肉、主血,与主联合,能得永生,在末日复活之典礼。要时常举行。但必须用一个无酵饼及萄葡汁举办之。

8. 信安息日(星期六)为神赐福之目。但要在恩典下纪念其创造及救赎之恩,并盼望来世永远安息而遵守之。

9. 信得救系本乎恩,也因着信,但必须依靠圣灵追求圣洁,实践经训敬神爱人。

10. 信主耶稣必于世界末日从天降临,审判万民,义人得永生,罪人受永刑。

第二章各国教会代表大会

第六条各国教会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议决机关,以下简称大会。

第七条大会每四年召集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大会。

第八条大会由本会总负责召集之,于一年前通知,临时大会于三个月前通知。

第九条大会代表以各总会、联系处、直属传教区各为一单位,就各单位之负责人或其他长老、执事、传道者中选出。名额如下:

1. 各总会所属教会十处以下者得选出二人;十一处以上者,每增加十处,得增选一人;五十一处以上者:每增加廿处得增选一人。

2. 各联系处及直属传教区得各选出一人。

第十条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大会开会之日为止,连选得连任。

第十一条大会出席代表若不超过应到人数之半数时不得开会,改为座谈会。

第十二条规章之修改案、罢免弹刻案及其他。重大议案,应经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议决之。所谓重大议案由大会以出席代表过半数决定之。

第十三条总负责应于一个月内将大会记录分送各代表、各总会、联系处及直属传教区各教会。

第十四条大会之职责如下:

1. 选举本会负责人。

2. 制定及修改本会规章。

3. 审核本会预算、决算案。

4. 议决各总会、联系处及直属传教区各教会之提案。

5. 议决本会负责人会之提案。

6. 罢免、弹刻本会负责人。

7. 决定次届开会地点。

8. 决定本会会址。

第十五条代表之旅费由派出之各单位负担,会期中之膳宿由本会负责供应。

第十六条负责人会为本会最高运行机关,秉承大会之决议运行各种圣工。

第三章本会负责人会

第十七条本会设负责人十五人,由大会就代表或其他长老、执事、传道者中选任之,其任期至次届大会改选为止,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负责人在大会中有发言权。

第十九条负责人应组织负责人会。

第二十条本会分为以下各部,其职责如下:

1. 宣教部:执掌计划、推行、督导全球性宣教事宜。

2. 训练部:执掌计划、推行、督导全球性圣职人员之训练事宜。

3. 文宣部;执掌计划、推行、督导全球性刊物出版、文字传道事宜。

4. 财务部:执掌本会财务事宜。

5. 总务部:执掌本会总务事宜。

第廿一条负责人会应由负责人中分别互选总负责、副总负责、五部负责各一人,计七人,组织常务负责人会。

第廿二条当选总负责、宣教部负责、文宣部负责、训练部负责者均必须专任。

第廿三条负责人会之职责如下:

1. 运行大会之决议事项。

2. 分组执掌各部工作。

3. 向大会提出预算、决算案。一-,

4. 处理各总会、联系处、直属传教区各教会之困难。

5. 协议本会一切圣工。

6. 为推行圣工榜得设各种委员会或其他附设机构。

7. 决定大会目期。

第廿四条常务负责人会之职责如下:

1. 运行负责人会交办事宜。

2. 分别负责各部工作。

3. 向大会提出各部工作报告及计尽。

第廿五条总负责之职责如下。

1. 对外代表本会。

2. 督导协调各部工作。

3. 召集大会、负责人会议、常务负责人会议。

第廿六条副总负责之职责:

1. 协助总负责运行其职务。

2. 总负责因公外出时,代行其职务。

3. 总负责出缺时,递补其职位。

第廿七条负责人会议每二年召集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廿八条常务负责人会议每六个月召集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廿九条本会各种会议之重大议案,由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议决之。但出席者若不超过应到人数之半数时。不得开会,应改为座谈会,或改以通信方式议决之。

第三十条本会专任负责人、传道者及圣工人员得支给生活费,生活费与各种津贴之办法由负责人会制定之。

第四章经费

第卅一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1. 各总会、联系处及直属传教区各教会之奉献。

2. 本会世界传道基金。

3. 信徒之奉献。

4. 本会财产之收益。

第卅二条本会之支出如下;

按预算之支出。

经大会决定之支出。

经负责人决定之支出。

经常务负责人决定之支出,但每年不得超过该年总预算之10 %.

第五章附则

第卅三条本会办事细则及各种简则由负责人会另定之。

第卅四条本规章经第二届大会通过后实施之。

第卅五条本规章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交大会修改之。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二日第二届各国教会代表大会订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三届各国教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改。

真耶稣教会国际联合总会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真耶稣教会国际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由真耶稣教会各国总会、联系处与直属传教区组织之。

第三条各国或各地区所属教会数五处以上者,应组织总会;四处以下者,应组织联系处。尚未成立总会或联系处之地区,暂时直属于本会,称为直属传教区。

第四条本会以联系世界各总会、联系处与直属传教区协助其健全发展,统一本会教义,推行世界传道,完成本会之使命为宗旨。

第五条本会之基本信仰如下:

5. 信耶稣系道成肉身,为拯救罪人代死在十字架上,第三天复活,升天;祂是人类唯一之救主,天地之主宰,独一之真神。

6. 信新旧约圣经系神所默示,为证明真道唯一之根据及信徒生活之准则。

7. 信本教会系耶稣基督藉晚雨圣灵所设立,为复兴使徒时代教会之真教会。

8. 信水浸系赦罪重生之典礼,必须由已受水灵二浸者,奉主耶稣圣名,在活水中给受浸者予以低下头之全身浸礼。

9. 信受圣灵.系得天国基业之凭据,并以说灵言为受圣灵之明证。

10. 信洗脚礼与主有分,及教训相爱、圣洁、谦卑、服事、饶恕之典礼。对每一个受浸者,耍奉主耶稣圣名给予洗脚一次至于彼此洗脚,必要时亦可行之。

11. 信圣餐为纪念主死,同领主肉、主血,与主联合,能得永生,在末日复活之典礼。要时常举行。但必须用一个无酵饼及萄葡汁举办之。

12. 信安息日(星期六)为神赐福之目。但要在恩典下纪念其创造及救赎之恩,并盼望来世永远安息而遵守之。

13. 信得救系本乎恩,也因着信,但必须依靠圣灵追求圣洁,实践经训敬神爱人。

14. 信主耶稣必于世界末日从天降临,审判万民,义人得永生,罪人受永刑。

第二章各国教会代表大会

第六条各国教会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议决机关,以下简称大会。

第七条大会每四年召集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大会。

第八条大会由本会总负责召集之,于一年前通知,临时大会于三个月前通知。

第九条大会代表以各总会、联系处、直属传教区各为一单位,就各单位之负责人或其他长老、执事、传道者中选出。名额如下:

15. 各总会所属教会十处以下者得选出二人;十一处以上者,每增加十处,得增选一人;五十一处以上者:每增加廿处得增选一人。

16. 各联系处及直属传教区得各选出一人。

第十条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大会开会之日为止,连选得连任。

第十一条大会出席代表若不超过应到人数之半数时不得开会,改为座谈会。

第十二条规章之修改案、罢免弹刻案及其他。重大议案,应经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议决之。所谓重大议案由大会以出席代表过半数决定之。

第十三条总负责应于一个月内将大会记录分送各代表、各总会、联系处及直属传教区各教会。

第十四条大会之职责如下:

17. 选举本会负责人。

18. 制定及修改本会规章。

19. 审核本会预算、决算案。

20. 议决各总会、联系处及直属传教区各教会之提案。

21. 议决本会负责人会之提案。

22. 罢免、弹刻本会负责人。

23. 决定次届开会地点。

24. 决定本会会址。

第十五条代表之旅费由派出之各单位负担,会期中之膳宿由本会负责供应。

第十六条负责人会为本会最高运行机关,秉承大会之决议运行各种圣工。

第三章本会负责人会

第十七条本会设负责人十五人,由大会就代表或其他长老、执事、传道者中选任之,其任期至次届大会改选为止,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负责人在大会中有发言权。

第十九条负责人应组织负责人会。

第二十条本会分为以下各部,其职责如下:

25. 宣教部:执掌计划、推行、督导全球性宣教事宜。

26. 训练部:执掌计划、推行、督导全球性圣职人员之训练事宜。

27. 文宣部;执掌计划、推行、督导全球性刊物出版、文字传道事宜。

28. 财务部:执掌本会财务事宜。

29. 总务部:执掌本会总务事宜。

第廿一条负责人会应由负责人中分别互选总负责、副总负责、五部负责各一人,计七人,组织常务负责人会。

第廿二条当选总负责、宣教部负责、文宣部负责、训练部负责者均必须专任。

第廿三条负责人会之职责如下:

30. 运行大会之决议事项。

31. 分组执掌各部工作。

32. 向大会提出预算、决算案。一-,

33. 处理各总会、联系处、直属传教区各教会之困难。

34. 协议本会一切圣工。

35. 为推行圣工榜得设各种委员会或其他附设机构。

36. 决定大会目期。

第廿四条常务负责人会之职责如下:

37. 运行负责人会交办事宜。

38. 分别负责各部工作。

39. 向大会提出各部工作报告及计尽。

第廿五条总负责之职责如下。

40. 对外代表本会。

41. 督导协调各部工作。

42. 召集大会、负责人会议、常务负责人会议。

第廿六条副总负责之职责:

43. 协助总负责运行其职务。

44. 总负责因公外出时,代行其职务。

45. 总负责出缺时,递补其职位。

第廿七条负责人会议每二年召集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廿八条常务负责人会议每六个月召集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廿九条本会各种会议之重大议案,由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议决之。但出席者若不超过应到人数之半数时。不得开会,应改为座谈会,或改以通信方式议决之。

第三十条本会专任负责人、传道者及圣工人员得支给生活费,生活费与各种津贴之办法由负责人会制定之。

第四章经费

第卅一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46. 各总会、联系处及直属传教区各教会之奉献。

47. 本会世界传道基金。

48. 信徒之奉献。

49. 本会财产之收益。

第卅二条本会之支出如下;

按预算之支出。

经大会决定之支出。

经负责人决定之支出。

经常务负责人决定之支出,但每年不得超过该年总预算之10 %.

第五章附则

第卅三条本会办事细则及各种简则由负责人会另定之。

第卅四条本规章经第二届大会通过后实施之。

第卅五条本规章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交大会修改之。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二日第二届各国教会代表大会订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三届各国教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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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教会的电子图书馆,第 561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