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特写

[青年团契]没办法吗?

阿芳

文章

“阿芳!妳有没有‘如鹿渴慕’的谱?借我copy好吗?”

“阿芳!妳这卷卡带很好听,可不可以转录一卷给我?”

唉!碰上这些人,我就会为了“人际关系”而犯法,实在是没办法,因为许多人不知法,我解释了一点儿“著作权法”,却有人选择知法犯法,只因他们有不同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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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九十一条

擅自重制他人之著作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代为重制者亦同。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重制他人著作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九十二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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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著作权之法律问题,的确带给我们一些困扰,但是我们应当要体认,若我们行得正,法律便是保护而非限制。颂赞神的工作若是违背立意良善的法律,怎能蒙主悦纳?有人认为:一起唱诗歌颂神,顺便让大家都知道这首诗歌,有何不好,而且还帮这首歌打广告呢?于是大量复印,在公共场合演唱。甚至有人认为其他教会不会注意这些事。我们应当清醒,不要再一厢情愿、自以为是,偷来的东西自认是甜的,但是,将偷来的东西献给神,神会认为是甜的吗?也许神还会向我们追讨“贪恋”及“偷盗”之罪!我们不应当沉醉在诗歌中还以为是馨香之祭。因此,必须采合法途径取得演唱权、出版权,并且鼓励信徒创作,给予合理的酬劳,并由教会出版这些诗歌的卡带及诗谱,让他们能继续创作,能有更多、更好的作品。

目前我们的诗歌卡带品质已渐渐进步,惟献唱人员较缺乏专业训练;诗歌创作也因编审速度缓慢之缘故而有停滞现象,若总会能重视创作者的作品,训练一批专职录音人员及演奏、配乐工作者,相信我们能出版更多感人、动听的卡带及诗谱,并且可以对外发售;此外,这些人员与出版品都可以协助诗歌布道工作以及应用在将来的电视、广播节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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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教会的电子图书馆,第 4146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