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人人都當尊重

呂日星記

文章

‧呂日星記‧

△婚姻的目的:

1.

為男人找幫助

(

創二

18

)

。

2.

為女人找終身依靠。此依靠非指長期飯票

;

乃因女人比較軟弱,故當有男人保護。

3.

生養眾多,遍滿地面

(

創一

28

)

。

△尊重婚姻必先尊重真神:

1.

必須主內通婚

(

申

七

3

~

4

)

。

2.

必須尊重一夫一妻制

(

弗六

31

)

。

3.

除非一方犯姦淫,否則絕不可離婚

;

但也不一定非離婚不可。配偶死亡可再嫁娶

(

林前七

39

)

。

4.

不可苟合,或做不負道義之性行為。如婚前性交

、

同性戀,與獸淫合等皆是苟合行為。

△尊重婚姻需尊重父母長輩:

1.

父母或子女皆不可一味堅持己見,意見

要

協調到一致為止。

2.

不要在婚姻上讓父母傷心流淚

。

古代以掃

、

參孫就是使父母憂傷的例子。

3.

不要在金錢上讓父母操心。臀如父母經濟上不許可,待嫁女兒卻要求過多嫁妝等等。

4.

以撒娶利百加是主內婚姻的典型模範。自己滿意

,

父母不同意的婚姻是不好的。

5.

在主內弟兄姊妹中若有自己戀慕的對象

,

可向長執表達,由長輩從中撮合或公開交往。

△夫妻需互相尊重:

1.

夫妻要相敬如賓

(

弗五

33

)

。

2.

有個好比喻

:

丈夫是頭,妻子是頸。頭雖強壯,卻需要軟弱的頸項來調整頭,轉向正確的方向。

3.

主內男女青年間應該公開交往,在屬靈裡交通,卻不可過份親蜜,以至越軌。

△擇偶條件:

1.

信仰好

(

箴卅一

30

)

。

2.

品德好

(

箴卅一

11

)

。

3.

身體健康

(

箴卅一

17

)

。

4.

男人要有正當職業

。

5.

外表雖需考慮,但不必太注重。

6.

當以屬靈條件為重,屬肉條件為副。

△本教會婚姻介紹組織,為人找對象所提供的是家庭、條件、信仰、身材、學歷、個性等資料。

後記:本篇內容是陳職傳道於第四屆大專生神學研究班所講,願此篇能給未能參加此盛會的青年有所幫助。

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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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的電子圖書館,第 1767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