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日星記‧
△婚姻的目的:
1.
為男人找幫助
(
創二
18
)
。
2.
為女人找終身依靠。此依靠非指長期飯票
;
乃因女人比較軟弱,故當有男人保護。
3.
生養眾多,遍滿地面
(
創一
28
)
。
△尊重婚姻必先尊重真神:
1.
必須主內通婚
(
申
七
3
~
4
)
。
2.
必須尊重一夫一妻制
(
弗六
31
)
。
3.
除非一方犯姦淫,否則絕不可離婚
;
但也不一定非離婚不可。配偶死亡可再嫁娶
(
林前七
39
)
。
4.
不可苟合,或做不負道義之性行為。如婚前性交
、
同性戀,與獸淫合等皆是苟合行為。
△尊重婚姻需尊重父母長輩:
1.
父母或子女皆不可一味堅持己見,意見
要
協調到一致為止。
2.
不要在婚姻上讓父母傷心流淚
。
古代以掃
、
參孫就是使父母憂傷的例子。
3.
不要在金錢上讓父母操心。臀如父母經濟上不許可,待嫁女兒卻要求過多嫁妝等等。
4.
以撒娶利百加是主內婚姻的典型模範。自己滿意
,
父母不同意的婚姻是不好的。
5.
在主內弟兄姊妹中若有自己戀慕的對象
,
可向長執表達,由長輩從中撮合或公開交往。
△夫妻需互相尊重:
1.
夫妻要相敬如賓
(
弗五
33
)
。
2.
有個好比喻
:
丈夫是頭,妻子是頸。頭雖強壯,卻需要軟弱的頸項來調整頭,轉向正確的方向。
3.
主內男女青年間應該公開交往,在屬靈裡交通,卻不可過份親蜜,以至越軌。
△擇偶條件:
1.
信仰好
(
箴卅一
30
)
。
2.
品德好
(
箴卅一
11
)
。
3.
身體健康
(
箴卅一
17
)
。
4.
男人要有正當職業
。
5.
外表雖需考慮,但不必太注重。
6.
當以屬靈條件為重,屬肉條件為副。
△本教會婚姻介紹組織,為人找對象所提供的是家庭、條件、信仰、身材、學歷、個性等資料。
後記:本篇內容是陳職傳道於第四屆大專生神學研究班所講,願此篇能給未能參加此盛會的青年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