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恩沛|圣灵月刊399期-2010.12|主题/与基督联合──谈单独的人生
一.前言
在美国的法庭上,证人被传唤,要在法官及陪审团面前,手按圣经“发誓”要说实话。在我国的法庭上,证人当庭宣读所作的证词句句属实,否则将受刑法伪证罪的追诉。根据我国宣誓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就职时要宣誓。宣誓人如违背誓言,应依法从重处罚。许多政治人物在从政过程中贪污舞弊,忘记当初就职时的“誓言”。
基督徒是否要出席法庭?是否会被传唤当证人?见证人有何意义?圣经中记载哪些见证人?为何见证人会到流血的地步?以下拟根据圣经探讨此问题。
二.见证人的意义
在旧约时期的以色列,长老作为审判官,他会在城门口召开仲裁大会,与讼者会传召见证人来支持自己。“见证人”是法庭的用语,希伯来文为,意思是“归返、重复、再作一次”。因此见证人要在法庭内“重复”声明,将他所看见所知道的事情说出,来协助审判官判案。
所以经云:“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此外,在各种交易的场合也需要见证人,例如买卖房地产,要在证人面前缔结口头或书面契约(;、25)。
在新约圣经中,见证人的希腊文为,指在法律上的证人,或在历史事件发生时的旁观者,甚至指为了彰显对基督信仰坚贞的殉道者。见证的有效性在于提供可以验证的客观证据,而不是不可验证的主观信念。因此圣经中的见证,除了本人亲眼看见、亲耳听见外,还须有别人一同作证,方可采信。
见证人可以确认并证明事实的真相,因此作伪证会影响审判官的判决,使人遭受财产的损失,甚至生命的危险(),所以神禁止人作“假见证”()。为了防止人作伪证,律法规定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才能够定罪(,十九15)。
有见证人作证以致人被判死刑,在运行死刑用石头治死时,见证人要丢第一块石头(;)。事后倘若发现是伪证,作假见证的人所受到的刑罚,与他所指控人的刑罚是一样的()。
三.人的见证人
一般人作见证人,有诚实的(),也有虚假的(;)。例如使徒保罗热心传神的福音,希望信徒可以作真实的见证();亚哈王为了取得拿伯的葡萄园,王后耶洗别叫两个匪徒作伪证陷害拿伯,结果拿伯被拉出去用石头打死()。
有时真神为人作见证,祂是最大的见证者,祂的作证无人能加以反对。例如撒母耳自白于民众时,希望神能给他作见证,他没有夺过谁的牛,抢过谁的驴,欺负过谁,虐待过谁,从谁手里受过贿赂()。基督徒婚礼在教堂举行,由传道者来证婚,是在神面前立盟约,有神在其中作见证,所以丈夫不可以诡诈对待妻子()。
当米利暗和亚伦忌妒摩西时,神为摩西作见证说:“我的仆人摩西不是这样;他是在我全家尽忠的。”()。神也在撒但面前为约伯作见证说:“地上再没有人像约伯完全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神施行审判时,祂是无所不知的见证人,祂要宣布百姓的一切罪行,希望他们能悔改回转(、7)。
除了人和神的见证外,也有物证,动物也能成为象征性的见证人。例如亚伯拉罕与亚比米勒二人彼此立约,有七只母羊羔放在一旁,作为立约证据()。无生命的物品,有时也充当象征性的见证人,如石头堆()、印、带子、杖等物()。
四.神的见证人
历代的圣徒都是美好的见证人(),他们因着信心而得到神的喜悦。例如亚伯因着信心献祭与神,比该隐所献的更美;以诺因着信心被接去,不必经历死亡;挪亚因着信心,蒙神指示他要建造方舟,结果使他全家得救。虽然他们仍未得着所应许的,但因着信心得了美好的证据,相信神已经给他们预备了一个更美的家乡,就是在天上的()。所以我们要效法古圣徒的信心,就可以知道诸世界是藉神话语造成的。
先知是神的代言人,神常藉他来传达信息,揭示祂的性情与旨意。因此先知常见证耶和华是真神,并呼吁百姓要悔改归向祂。例如亚哈登基作了以色列王,他娶外邦女子耶洗别为妻,去事奉、敬拜巴力,他所行的恶事惹神的怒气。以利亚先知差人招聚以色列众人和事奉巴力的先知,都上迦密山。借由神从天上降下火来,烧尽燔祭,见证耶和华是真神,并将巴力的假先知杀了()。
以色列人是神的见证人,当神在法庭里控告偶像时,他们要挺身而出为真神作见证。他们要见证神的存在,要宣扬真神是主,祂是独一的神(,四十四8);也要见证神的圣洁、权能和慈爱。以色列的历史可以表明证词的真实性,因神曾向摩西启示祂自己,又颁授律法,住在会幕与圣殿中,并救赎百姓脱离埃及人的手,在在都是充足的证据,证实以色列人所声明的是真实的()。
未信神的人,也可能成为神的见证人。例如尼布甲尼撒王看见真神显明奥秘的事,能将他遗忘的梦解说出来,又将祂的子民从烈火的窑中及狮子的口中救出,因此乐意替真神作见证,说祂是万神之神、万主之主,祂是永远长存的活神,祂的国永不败坏,祂的权柄永存无极,并将至高的神向他所行的神迹奇事宣扬出来(,三28,四2,六26)。
除了“人证”以外,祂也常用“物证”向百姓作自我启示,因为有罪的人无法见到圣洁的神。例如神创造天地万物,因此宇宙见证祂是创造的主宰,诸天述说神的荣耀,穹苍传扬祂的手段(;;);神在创世之初设立安息日,见证祂是造物主(;);
神要亚伯拉罕与其后裔接受割礼,见证神与他们立约,神要赐给他们迦南全地,并必作他们的神();记录十诫的两块石版,是神与百姓立约的版,见证神的律法(,三十一18);摩西写了一篇歌,教导以色列人,当灾难临到百姓时,这歌要见证他们的不是(、21)。
除了人证、物证外,应许的圣灵也是证据,见证神住在我们里面()。
五.耶稣的见证人
施洗约翰是耶稣的开路先锋,是耶稣的见证人()。他见证耶稣是神的羔羊,要除去世人的罪孽(约一29)。耶稣是神的儿子,要为人类带来恩典与真理(约一17-18)。
施洗约翰是神的使者,但他毕竟是人,生命有限,因此所作的见证是暂时的。而父神也为耶稣作见证(、37),祂的见证是永久不变的。例如耶稣从加利利的拿撒勒来,在约但河里受了约翰的洗。耶稣受洗时,父神从天上作见证说:“你是我的爱子,我喜悦你。”()。
但犹太人的心眼昏迷,心耳发沉,无法看见父神的形像,无法听见父神的声音;因为心中没有神的道,所以不相信父神所见证的耶稣()。
旧约时期的摩西,也是耶稣的见证人。摩西是先知,他写了律法书,其中预言说:“耶和华──你的神要从你们弟兄中间给你兴起一位先知,像我,你们要听从祂。”()。摩西在律法书上见证耶稣,当祂来到百姓中间,他们却不愿意听从祂,因此在法庭上,摩西要控告百姓()。
门徒是耶稣预先所拣选的见证人(),他们要为耶稣作见证直到地极()。神差遣门徒,是为了传福音();福音内容为“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福音最显著的主题,就是耶稣的受死与复活。
因此门徒作见证的内容是耶稣的受死(,三15,五30,十39)和复活(,二32,三15,五30,十39-40,十三30-31),叫人们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并且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约二十31)。门徒亲自受教于耶稣,亲眼看见复活的主(),并将祂在犹太人之地及耶路撒冷所行的一切事记载下来(),他们的见证是客观和可验证的,是真的(约二十一24)。
神迹也成为耶稣象征性的见证人。在《约翰福音》中记载,耶稣受死前行了七个神迹。神迹的希腊文为,意思是记号(signs),见证耶稣就是基督,是神的儿子。
变水为酒的神迹(),见证耶稣超越“质量”的限制;医治大臣之子的神迹(),见证耶稣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医治38年病人的神迹(),见证耶稣超越“时间”的限制;给五千人吃饱的神迹(),见证耶稣超越“数量”的限制;走海面的神迹(),见证耶稣超越“自然律”;医治生来是瞎眼的神迹(),见证耶稣超越“命运”;叫拉撒路复活的神迹(),见证耶稣超越“死亡”。
圣经也是耶稣象征性的见证人()。旧约圣经的主题是弥赛亚的预表,新约圣经的主题是弥赛亚的实现,都与见证耶稣有关。荣耀是吸引人的东西,人常极力追求从人来的外显荣耀,却不愿意追求从神来的隐藏荣耀。因此当人不以耶稣为信仰的对象时,虽然努力研读圣经,仍然不会相信耶稣。
六.流血的见证人
为耶稣作见证要说真话,有时却要付出自己的生命,成为“殉道者”;他们是用鲜血为信仰作见证。施洗约翰是耶稣的开路先锋,见证耶稣是光,是神的羔羊(、29);最后为了坚守真理,成为“殉道者”()。司提反为了给耶稣作见证,被害流出鲜血,也成为“殉道者”()。
经云:“我要使我那两个见证人,穿着毛衣,传道一千二百六十天。他们作完见证的时候,那从无底坑里上来的兽必与他们交战,并且得胜,把他们杀了。住在地上的人就为他们欢喜快乐,互相餽送礼物,因这两位先知曾叫住在地上的人受痛苦。”(、7、10)。
在末日大患难来临时,神要差遣“两个见证人”,就是属灵的真教会,像旧约的先知一样,她要从神领受信息,并对人宣讲;“穿着毛衣”,是指遭受各种迫害;“传道一千二百六十天”,“传道”的希腊文为,意思为“说预言”,是指责世人的恶行并声明其结局,以致令世人厌恶。
见证人在逼迫来临时是首当其冲,甚至为主殉道。在末日教会一定要遭受逼迫,圣徒和为耶稣作见证的人都要被杀流血()。
基督徒在与撒但争战时,有时会失败(),甚至要流血、殉道。我们要效法旧约的先知,除了倚靠“羔羊的血”与“所见证的道”外,还需有不怕死的决心(),圣徒的忍耐就在此()。所以我们要努力灵修,创建稳固的信仰根基,能忠心持守道理,并且有为真道舍命的决心,最后的胜利是属于神的()。只要我们能坚守神的名,不弃绝神的道,就可以得着永远的生命。
七.结语
耶稣是诚实的见证人(),衪来到世上是要为真理作见证(),甚至以受苦、受死来完成见证,为我们立下见证人的典范。我们都是福音的见证人,要效法耶稣的榜样,愿意宣扬耶稣是救主,见证耶稣的受死、复活与恩典,使听到的人能得着救恩的好处。所以若甘心作福音的见证人,就有赏赐;若不甘心做这事,责任却已经托付我了()。
参考书目:
1.雷翁杜富(Xavier Leon-Dufour)着,房志荣等译,《圣经神学辞典》,台中:光启出版社,1975。
2.哈里斯等(R. Laird Harris & Gleason L. Archer)着,中华福音神学院译,《旧约神学辞典》,台北:中华福音神学院,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