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黄至圣|圣灵月刊277期-2000.10|主题/[青年团契]解昧中的姊妹(下)
耶和华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当人类的始祖亚当还在伊甸园时,神就设立了婚姻制度,并为亚当和夏娃的婚姻亲自证婚;到了新约时代主更明确指示,婚姻制度必须持续存在着,直到主再临的日子(参:);《希伯来书》中也告诉我们对婚姻应有的态度:“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如此看来婚姻与我们的关系是密切和重要的,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探讨。 “一夫一妻制”是神起初所设立的婚姻制度,(因此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而且“虽然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单造一人吗?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愿人得虔诚的后裔,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可是自始袓亚当犯罪之后,罪从一人入了世界,罪在这个世界作王,人和神的关系日渐疏远,无知的心就昏暗了。人类的所行所为,渐渐任凭自己的意思而行,等到该隐的第七世孙拉麦时,人类就破坏了神所设立的一夫一妻制,为自己设立了一夫多妻的婚姻。 “拉麦娶了二个妻子:一个名叫亚大(意思是装饰品),一个名叫洗拉(意思是为阴暗)”()(注1)。自此妻子不一定是先生的“骨中骨,肉中肉”,有可能是丈夫的“与先生同居的女人”()或“装饰品”,可有、可无、可替代;也有可能成为“阴暗”的角落,失去自我存在的价值。当洪水之后,人类的婚姻制度渐渐改变,婚姻成为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行为”,全在反应当时社会的文化,经济和价值。 因此婚姻的神圣性消失了,婚姻的契约性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对婚姻的解读也因人而异,出现所谓“不合则离”的口号,所以今日人人可以离婚,只要这个离婚符合社会行为的规范即可。这完全脱离神当初设立婚姻制度的意义。 今日,大多数人依社会的风俗将婚姻视为一种社会制度。社会学家 W.N.Stephens 说:“结婚是在永续的观念下作考虑,以公开的仪式进行,开始着适应社会的性结合。结婚多少是基于明确的结婚契约,它的契约,明示着配偶者同伴以及配偶者与将来的孩子之间,交互的权利义务。”(注2)。 这种说法已普遍为今日社会和宗教界所接受,其内容在在强调婚姻的行为应有持久性、公开性、契约性,以及其内含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婚姻作为社会进步和繁荣的基础。因此现时社会上常有的苟合和同居的行为,无法被承认为合法的婚姻,就在于这种行为没有契约性和持久性,同居双方亦无需负任何权利和义务可言。 另外在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编第二章婚姻章中也对社会上的婚姻做了详尽的规范。九百八十二条:“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九百八十五条:“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九百七十二条:“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一千零一条:“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如依上述的社会规范和法律的制定和运行,社会上似乎均可拥有美好的婚姻和家庭生活。然而政府的统计数据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离婚/结婚率由1992年的15.8%提高至1998年的20%(注3),因此2000年新生入学国小学童当中大约每5人就有1人是属於单亲家庭,这种高比例的单亲家庭,使得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倍感吃力,管教问题乃成为每一个学校的梦魇。 再者由于管教不当或疏于管教的事情,使得我们的社会出现了一批比一批更凶残的不良青少年,为社会制造出更多问题。不但如此,现代的婚姻暴力也日益严重,即使最亲密的夫妻,每2.9日就有1人死于婚姻暴力之下。由以上诸多社会乱象看来,我们不得不再次思考“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或是一种社会行为” 这种说法的正确性和妥当性。所以要解决婚姻上的问题,不能只从社会面着手,应回归到婚姻的源头──就是神起初所创设的婚姻制度,依照圣经中神所教导的真理去行,如此,教会中的弟兄姊妹不但能从婚姻中得到益处和造就,更能为这个社会上的婚姻提供一个正确的方向。 以下探讨圣经对婚姻的指导:
一、 婚姻是神创设,创建和制定的(创二-三章)
“那人便给一切牲畜和空中飞鸟野地走兽起了名字,只是那人没有遇见配偶帮助他。”亚当在伊甸园中叫遍了各样生物,也给他们取了各自的名字,奇怪就是无法找到自己的配偶。这种感觉当然是怪怪的,后来神看亚当独居不好,亲自用亚当的肋骨造一个女人,然后将这个女人领到他面前,亚当看见了女人,马上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她是从‘男人’的身上取出来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24)。 在这段经节中可看出,“婚姻制度”不但是神亲自设立的,神也吩咐人类要按着祂的话去进行婚姻,显示出婚姻的神圣性和庄严性。也因它的神圣性,所以教会允许婚礼在会堂内举行,并为新人实施证婚和按手祝福,以祈求神在婚礼中间作见证。也因它的庄严性,所以教会的婚礼都有一定的进程,使得婚礼能在庄严、隆重的情况下举行。
二、人人都当尊重婚姻()
1.尊重婚姻是神所配合的() “尊重神的,神必重看他;藐视神的,他必被轻视。”(下)。在婚姻上遵照圣经的真理而行,就是尊重神的表现,尊重神的,神也看重他(她)的婚姻。所以在他(她)们的婚姻道路上,无论是从介绍、相亲、结婚,到成立家庭……等过程中,一定可以看见神亲手带领的痕迹,也可看出神的奇妙作为来。环顾周遭的亲朋好友中,凡是神所祝福的婚姻一定是幸福和美满的,因他们尊重神的带领。然而也有藐视神,不守圣经教导的,在婚前发生苟合行淫等不当性行为的,这些神必审问。
2.尊重神在婚姻中作见证() “因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盟约”briyth {ber-eeth}一字和神与亚伯拉罕立约一字相同(注4),这样看来“婚姻的盟约”在神的眼中是非常神圣和慎重的,我们岂能以一般的社会制度或社会行为来看待?大凡现今社会中有涉及私权的事实时都会至法院办理公证,因法院的公证确实提供请求人诸多法律的保护,而法院的公证也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和遵守。 今日圣经中明明记载,神亲自在我们的婚姻中作见证,神为“婚姻的盟约”所作的见证,不但超乎人的见证,更超乎法院的公证;是实实在在的,也是极为宝贵的,每一个人都该尊重之,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再者,就我们的基督教信仰而言,“我们既领受人的见证,神的见证就该领受了,这见证就是神赐我们永生。”(、9)。婚姻如经上所记,也是神亲自作见证(),我们若有美好的信仰,自应在婚姻中领受神的见证,荣神益人。
年别
结婚对象
粗结婚率(千分率)
离婚对数
粗离婚录(千分率)1987145,0907.4023,0611.181988156,3647.8825,0121.261989159,1017.9325,1021.251990143,8867.1027,4511.351991165,0538.0528,3241.381992171,7848.3029,2771.411993155,2347.4330,2631.451994171,0748.1131,8891.511995161,2587.5833,2601.561996167,3147.8035,9371.681997 7.69 1.731998 6.71 1.94 台闵地区人口结婚、离婚对数、粗结婚率及粗离婚率(按发生日期统计)1987年至1998年 (说明:1990年以前离婚对数及粗离婚率按离婚登记日期统计)
注1:依online bible上的Strong No 的注解 5711 `Adah {aw-daw}(亚大) Adah = "ornament" the 1st of the 2 wives of Lamech and mother of Jabal and Jubal
6741 Tsillah {tsil-law}(洗拉) Zillah = "shade" the 2nd wife of Lamech and mot her of Tubal-cain, an instruct or of every craftsman in bronze and iron
注2:参《家庭社会学》,五南图书出版,林显宗着,第95页。
注3:省民政厅--统计看民政.htm www.tpg.gov.tw/civil/class9/net4.htm
注4:1285 briyth {ber-eeth} (立约) from 1262 (in the sense of cutting[like 1254]);TWOT-282a; n f 1(下期待续) covenant, alliance, pledge * 1a between men 1b between God and 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