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楊恩超|聖靈月刊587期-2026.08|主題/罪與罰
圖/SU+0
壹、緒言
俗話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雖然我們都知道善惡終有報應,但有時卻無法耐心等待。當今的社會上流行著一句話:「公義或許會遲到,但是從不缺席。」
在社會運作當中,法律制度的存在是維持秩序與規範人類行為的重要機制。假如我們從宗教倫理的角度來觀察,《聖經》中的十誡──特別是從第五誡至第十誡(),可視為人類道德與法律精神的重要基礎。其核心在於「尊重」,包括對父母、生命、婚姻、名譽與財產的尊重。
只不過,當人們選擇侵犯他人權利時,單靠內在的道德與良心,往往無法有效約束不良行為,因此,才需要從法律作為外在的規範。正如所指出:法律的設立是為了約束不義之人,藉此維護社會基本的公平與秩序。
貳、本論
一、談論對罪與罰的理解
我們首先要定義何謂「罪」?筆者在這裡簡單分類如下:
分類聖經類別核心字面意義罪的本質與焦點人可能的 心態表現偏差與 缺失類罪(Sin) (;)射箭未中靶心未達到真神完美 的道德標準缺失、無能、 目標錯誤過失/誤犯 (Error) (;)迷路、走散無心之過、 因無知而犯的錯疏忽、愚昧律法與 界線類越界 (Transgression) ()跨越合法界線刻意侵犯已知的法律條文故意、反叛權威侵犯 (Trespass) (;)滑倒、 侵入領地偏離正道、 侵犯了他人的權益跌倒、冒犯他人不法 (Lawlessness) ()沒有法律、 不法拒絕任何律法的 約束與管教頑梗、自我作王內在品格 扭曲類極度的不公正 (Iniquity) ()內在道德彎曲品格與動機的扭曲內心腐敗、畸形邪惡 (Wickedness) ()製造混亂與破壞主動且惡意地造成傷害殘忍、懷有敵意社會與關係 不公類制度性的不公 (Injustice) ()破壞正當與平衡社會、法律、經濟 體制上的不公義剝削、司法不公偏心 (Partiality) ()看人的臉面依階級/財富給予 不平等的待遇(Unfair)偏心、歧視、 不平等
透過上述分類可以發現,「罪」在《聖經》中並非單指外在的不良行為,而是一個由內而外的發展過程。它的起因始於內心的敗壞,進而表現在行為上的越界,隨後導致偏差,最終擴展成社會層面的不公與不義。
基於此觀點,《聖經》同時提供了具體的規範以及維護公義的法則。例如:針對暴力行為的處分()、飼養之牛隻傷人時的責任與義務()、財產損失的賠償方案,以及審判官應秉持的公平原則()等。這些法律皆顯示出,神要求人在社會中重視公平公正(對人)與秩序。
二、從《聖經》中看被害者的哀告
儘管神如此要求人追求公義(),社會上仍然無法完全實現這個理想。不義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甚至出現「惡人亨通、義人受苦」的情況。即反映出此種困境,使人對「善惡有報」產生了疑問。先知哈巴谷也曾有同樣的困惑(),但神給了先知一個訊息:「惟義人因信得生」(),目的是要讓他對神不致失去信心和盼望。
《聖經》中記載了多起被害者遭受不義之人對待的案例。例如:耶洗別殺害耶和華的眾先知()、拿伯被誣陷致死()、撒迦利亞在聖殿中被殺(),以及耶穌在被宣告三次無罪後仍被釘十字架()。這些事件都顯示出,權力也可能扭曲正義,使弱勢者失去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對於處於社會底層、缺乏資源與權力的人們而言,即使尋求法律途徑,仍可能遭遇不公的結果。例如中「寡婦與不義之官」的比喻,正揭示了制度可能失靈的現實。同時,也提醒,人間權力之上仍有更高的審判者──真神,祂始終關注著受壓迫者的處境()。
三、神是伸冤者
在談論「神是伸冤者」時,可以從三個觀點來思考:首先,人需要學習等候神;其次,對真神的公義懷抱信心,放棄私慾的報復;最後,提升至真神的視角,看見延遲背後的憐憫。
1. 人需要學習等候神
神自稱為寡婦的伸冤者(),祂也會追討流人血的罪,不論是人或是走獸()。然而,我們需要理解,人們所期待的「現世報」,未必就是神行動的時間點。有時候,審判甚至是在被害者死後才會發生。
例如,記載,亞伯被殺之後,其血從地裡向神哀告,神才對該隱施行懲罰;也提到,那些為神的道被殺之人的靈魂呼喊伸冤時,神要他們再等候片刻;撒迦利亞被害後,神為他伸冤則是在一年之後()。因此,人需要學習等候神的時間。如果不學習等候,大多數的人就會像大衛一樣,因著血氣與衝動而想親手報仇()。
2. 對真神的公義懷抱信心,放棄私慾的報復
人在遭遇不公時,往往因為希望替自己伸張正義,而萌生以牙還牙的報復心態。然而,提醒我們,耶穌在受冤時不還口、不威嚇,而是將自己交託給那位按公義審判的主,因為神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若以惡制惡,便與惡人無異;但若以善勝惡,則能活出更美的生命(;)。當年神攔阻大衛親手報仇流人的血,使他在日後不致良心不安;同時,神也親自伸了拿八羞辱他的冤,藉此阻止大衛行惡()。
3. 提升至真神的視角:延遲背後的憐憫
人常以自身有限的視角問:為何真神不立即懲罰惡人?但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因為神盼望惡人悔改,脫離錯誤的道路()。以下我們提出四個例子,來說明真神延遲背後良善的本意:
首先是亞哈王的例子()。在這段經文中,兩次提到了亞哈「賣了自己,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20、25節)。即便如此,神仍藉由先知以利亞事先發出災禍的警告。當亞哈聽到警告後,他選擇撕裂衣服、禁食,並在神的面前自卑,因此神延遲了刑罰的時間。
其次是尼尼微城的例子()。當先知約拿花了一天的時間宣告神的警告:「再等四十日,尼尼微必傾覆了。」全城的人上至君王、下至平民百姓,甚至連牛羊都一同禁食、禁水並切實悔改。神便後悔,不降原先所說的災禍。
接著是加略人猶大的例子。筆者整理新約的經文列表如下:
順序警告的內容層次經文出處1「你們中間有一個是魔鬼。」身分的揭露約六70-712香膏事件中的責備(責其虛偽)貪財的問題約十二4-8;太二六6-133「你們不都是乾淨的。」靈性的不潔約十三10-114「你們中間有一個人要賣我了。」公開的警告太二六21-25;; ;約十三18-305「我蘸一點餅給誰,就是誰。」最後的恩典約十三26-276「賣人子的人有禍了! 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宣告審判太二六24;可十四217「猶大!你用親嘴的暗號賣人子嗎?」最終的挽回太二六47-50;最後,是使徒保羅的例子。保羅在未信主前極力逼迫教會,那是在無知中行事;然而,神卻向他顯出極大的忍耐與恩慈,使他成為後來信徒的榜樣()。如果神當時立即施行審判,便不會有後來為信仰勞苦付出的保羅。
綜上所述,真神延遲審判並非一味地縱容,而是出於祂對世人的憐憫與等待,因為神「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並且希望「萬人得救,明白真道」(;)。
參、結論
綜合整理,「被害者的哀告」反映出人間法律與制度的有限性以及不完全。然而,《聖經》啟示我們,最終的公義並不止步於現世的體制,而在於真神終極的審判與掌權。這樣的體認,不僅能在絕望中為受害者帶來盼望與安慰,同時也引導屬神的子民,以更高的天國標準來面對世間的不義,放下私慾的報復,將審判的主權全然交還給那按著公義審判人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