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姜桂|圣灵月刊446期-2014.11|主题/灵巧如蛇 驯良如鸽 金钱篇
“犹太人的逾越节近了,耶稣就上耶路撒冷去。看见殿里有卖牛、羊、鸽子的,并有兑换银钱的人坐在那里,耶稣就拿绳子作成鞭子,把牛羊都赶出殿去,倒出兑换银钱之人的银钱,推翻他们的桌子,又对卖鸽子的说:‘把这些东西拿去!不要将我父的殿当作买卖的地方。’他的门徒就想起经上记着说:‘我为你的殿心里焦急,如同火烧。’”(约二13-17)。《约翰福音》记载的是主耶稣出来传道早期上耶路撒冷守逾越节时,“为神的殿,心里焦急如同火烧”而洁净圣殿的作为。
神的殿是敬拜真神的圣所,是向神献祭、赎罪、感恩、颂赞、祷告,人神交会之处,是圣洁的场域。有神所拣选的祭司,利未人在那里事奉神。如撒迦利亚按班次,在神面前供奉祭司的职分,照祭司的规矩掣签,得进主殿烧香。烧香的时候,众百姓在外面祷告()。圣殿有圣所、至圣所,外面有以色列院,在外边是外邦人院,东边是所罗门之廊。广大的外院周围有走廊,南边的廊下,准许外邦人进入。当时之大祭司、主政者,为着献祭的方便,便允许一些人在此作兑换银钱,买卖鸽子的生意1。,记载主对买卖之人所说的话:“我的殿必称为祷告的殿,你们倒使它成为贼窝了。”2,,也记载着“主不许人拿着器具从殿里经过”。主耶稣所说的所作的,都是要维护圣殿的圣洁之故。很明显地,主的话,得罪了祭司长、文士们的现实利益和面子,难怪经上记载祭司长和文士听见这话,就想法子要除灭耶稣()。
教会是主耶稣的身体,是属灵的圣殿,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教会负有神托付的目标,即传扬天国的福音,使万民作主的门徒,并将主所教训的教导门徒,使他们遵守。此即宣道和牧养的使命。教会由全体信徒所组成的,为了要完成主耶稣所命令的使命而努力,因而有有形的组织,需要专职圣工人员及各地方教会长执负责人的人力资源投入,也需要有财源收入以支持各样圣工需求。尤其近年来企业经营管理理念渐渐影响到各类宗教团体,不但用以经营其非营利的宗教团体,更投入许多财力、人力,经营安老院、医院、及各样企业(环保)等,使该宗教团体之影响力日增。有鉴于此,有识之士也提出这样的看法:教会中可否集众人的力量,经营企业(如上所述),以增加教会对社会的影响力,一则可增加财源(不止单靠信徒的奉献),一则亦可借此平台多传福音,作宣道的工作。主耶稣不是交代我们要忠心作工,给二千要赚回二千,给五千要赚回五千,千万不要把钱埋在土里,毫无作为,连利息都没有,如此岂可面对主呢?
基本上,从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和改革宗教)的长远传教历史来看,许多医院、大学、中学校、安老院、孤儿院、托儿所皆是由教会筹资设立的,而且从慈善救助机构逐渐演变成为营利机构,这是铁一般的事实。事实上,社会大众对基督教或天主教所创设的学校、医院、安老院等机构,皆给予正面、肯定的看法,从而实现了神爱世人之宗教伦理层面,可以体现在日常生活领域中。本会亦有“埔里基督仁爱之家”、“大林基督仁爱之家”安老院之创设,以及台东成功的“博爱幼儿园”之设置、印尼总会有“迦南学校”的创设经营,这在日常生活之领域中,照顾了有所需求之孤寡老幼,实现主交代我们要爱神、爱人的经训。
教会中从事营利事业之讨论,有见仁见智之不同看法,这个问题牵涉到相当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它关联到宗教伦理面对理性营利法则的态度,在市场利益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它不可能出现任何的慈善关系,在此社会关系上,宗教性慈善的法则与诉求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德国社会学家(Max Weber, 1864-1920)韦伯所著作的《宗教社会学》一书中,即清楚言明:“纯粹业务关系,即经济理性化的关系,也存在着伦理上的不合理;人与人之间都有可能置于宗教伦理慈善的规范与要求之下,……不过经济理性化的关系领域却并非如此,……例如,国债证券持有者与付税者之间,股东与员工之间……,都不可能出现任何的慈善关系……(不管在实际上还是理论上)。换言之,营利事业必然以赚钱为目的,无视此一法则即会导致经济的失效……。”3
从法律的实际层面上来看,营利事业的设立须向政府相关机构申请,由于这是经济活动,它牵涉到盈余的分配及有所得必须报税、纳税的规定。本会各地教会共有二百多所,却是单一的宗教财团法人,不似其他教派是各别独立的财团法人组织。“真耶稣教会台湾总会”是向政府申请设立的宗教财团法人组织;本会设立及业务监督的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的民政司,适用民法及内政部审查内政业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依此,本会正式向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声请登记,适用所得税法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4,以及“宗教团体免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认定要点”,适合减免税捐之规定。综上所述,本会于1997、1998年,先后成立了“财团法人利河伯基金会”负责“社会关怀”事工之推动,以及“财团法人棕树文教基金会”推动文宣出版品之事工,此二财团法人皆是须报税之财团法人,皆为营利机构,以有别于“非营利性之宗教财团法人”。
笔者曾经参加内政部台闽地区老人福利机构联系会报,及跨宗教谈落实心灵净化的座谈会。会中,主管单位指出宗教团体历年来从事公益活动捐献很大,二十年来有将近三百亿的经费投入,对社会的安定有很多帮助;但也承认过去政府单位举行表扬活动,这类活动经常以经济方面判断,譬如说捐献多少钱达到表扬的标准,这种从表面功利化的考量,遭到一般宗教人士的诟病,也普遍认为是需要改变的。换句话说,对宗教投入默默耕耘、献身精神的表扬,也要进行,如对外籍传教士在乡间偏远地区,数十年来的投入工作,其贡献是被肯定的,这些表扬,也得到舆论很大的回响5。这段话乃在提醒,宗教界应以心灵的改革与净化为主要目标,宗教团体应如何自立于精神教化的主要诉求上,才是重点。个人罪恶的去除,使人的欲望、冲突与矛盾在宗教的感化中得到化解,社会和谐在济世(即慈善公益事业)与人性精神的提升中达到宗教价值追寻的目标。
教会最主要的使命乃是属灵的,使万民作主的门徒,并将主的教训教导门徒遵守(),若舍此而他就,将教会太多的资源、人力、精神,置于营利事业的推展上,事实上,也不符合政府设置“非营利财团法人”之目的。走笔至此,心中不免沉重起来,因为政府推动社会福利工作乃是要宗教团体等公益慈善单位,共同来努力,增加社会福祉,不是要赚钱乃是要捐钱行善。鼓励非营利之财团法人,发挥社会福利与政府分工之美意。有研究单位指出,以台北市立案养护机构为例:机构在经营理念上与财团法人非营利机构的本质相去甚远,机构负责人在来者不拒的情形下,多多益善,对于不同类型的老人床位空间,无妥善规划。……机构负责人假财团法人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模糊了政府委托民间推广福利事业,以因应不同的社会需求,发挥社会福利分工的美意6。想到几天前,报纸报道着,某大中部医院集团体系,爆发私设人头公司,赚取原为集团原本的医疗药品差价,利益全进私人口袋的新闻。其负责人遭检方起诉声押,又交保。报载其集团旗下的医院,分为“财团法人”及“社团法人”,其中财团法人依规定若有盈余,必须回头再投资医院做公益,“社团法人”则必须把获利回馈给股东。
上述这种藉慈善公益之名,以行营利,满足个人私利之现象,就是主耶稣在圣殿中指责他们(法利赛人、文士、祭司们)之原因。人性因罪性的影响,在原本最美善的诉求中,也会因而变形弯曲而显为不善。主耶稣曾回答那巧言盘问耶稣的法利赛人,他们问纳税给该撒可以不可以?主吩咐他们拿一个银钱给主看。“他们就拿了来。耶稣说:‘这像和这号是谁的?’他们说:‘是凯撒的。’耶稣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当主耶稣告诉他们,“我的殿必称为祷告的殿,你们倒使它成为贼窝了。”主的话语岂不是在表明一件事?神的物当归给神。到神的殿来,必须专心一意,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神要人在祂的圣殿中,以诚实和心灵敬拜祂,神的殿是万国祷告的殿。若把心思意念大部分都放在兴办营利(慈善公益)事业上,(当然,笔者并非不赞成公益慈善之推广,而是多少比例是我们能力所能承担而适宜的,轻重拿捏得准,量力而行,看得合乎中道,谁曰不宜?)如此能得神悦乎?
毕竟,“一个仆人不能事奉两个主;不是恶这个爱那个,就是重这个轻那个。你们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玛门。”()
后记
德国的知名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 1864-1920),在其宗教社会学的论集中,提到宗教伦理的生活理性化与经济的理性化生活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就是负有严格宗教伦理标准的人或团体,就是不能从事营利事业,……只有那些在其伦理思想上,得以放纵的人,才适合牟利7。他亦指出,一个宗教的态度,经常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希腊东正教,拜占庭的僧侣与其偶像崇拜间,有经济上的链接……最极端的一个例子,可见立于近代修道院的制造酒精性饮料,这简直就是对宗教禁酒努力的一个嘲讽。
意大利的教会改革家与殉教者,阿诺德(Arnold Von Brescia, 约公元1100-1155)担任故乡Brescia的奥古斯丁修道院长。他站在严正的宗教道义立场,高唱改革世俗化的教会,发起反对出身罗马的教皇支配世俗的运动,以此被处死殉道。他是圣方济教团的严格派分子,彻底实践了“基督要求其弟子真正一无所有”的教训。很多人为此圣方济教团的清贫论而牺牲8。
注:
1.林献生,《对观福音书》1,台中市:中部印刷厂,1967年9月,页203。 2.前半句引自,后半句引自。 3.韦伯着,康乐、简惠美译,《宗教社会学》,台北市:远流出版社,1993,页276-277。 4.总会行政处,〈财政工作及相关规定简介〉《职前讲习会教材》,台北市:祥太印刷,2008年2月,页89。 5.黄主文,《尊重与关怀跨宗教谈落实心灵的净化座谈实录》,台北市:海竹印刷,1998年6月30日,页171。 6.梦育维,《从非营利组织的本质分析老人福利机构营运的基本课题》,台北市:内政部,1997年。 7.韦伯着,康乐、简惠美译,《宗教社会学》,台北市:远流出版社,1993,页281。 8.同上,页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