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谢顺道 |圣灵月刊382期-2009.07|主题/赞美的艺术(下)
【发问人:胡弟兄】
哈利路亚,平安!
有一个目前就读某大学的弟兄犯了至于死的罪,因为觉得亏欠神而深深地悔改。只因他不愿意离开教会,所以造成了很多问题。他继续不断地参加高级班的聚会,只有少数人知道他犯了死罪。教会几次安排高级班主办福音茶会或其他活动,需要班员上台献诗。
但他都不来参加练唱赞美诗,致使有人起了疑心。最重要的是,知道他犯了死罪的少数弟兄姊妹,各有不同的见解。有的怕他不想活了,而鼓励他多来参加聚会,并且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他所犯的罪,免得他在教会的生活空间变窄了。
因此,不拒绝他跟其他的班员上台献诗。持反对见解的弟兄姊妹却认为不应该让这个问题在教会中发酵,传道者中也有人赞同这种看法。但有些长执却基于某种理由,而认为可以让他参与献诗。 对这种犯了死罪的信徒,教会应该如何对待他?是否能制定一个准则,免得令会众无所适从?
主内 胡弟兄
【答复】
哈利路亚,主内胡弟兄收信平安!
由来函可以看出,你很在意贵地教会目前所遇到的难题,而希望有一个明确的制度,使会众知所遵循,免得各持己见,造成混乱。
“犯死罪的人,是否可以加入诗班的行列?”这是你所提出的质疑。兹依据个人的查经心得答复如下:
来函只说有一个弟兄犯了至于死的罪,却没有说清楚是哪一种罪。我猜测,大概是犯奸淫吧?若然,则那是属于十诫中的第七诫()。依据新约圣经的教训,犯奸淫是极其严重的罪,教会不可等闲视之。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
在这段经文中,主耶稣不但告诉我们说,甚么叫犯奸淫;同时也提醒我们说,犯奸淫的后果确实非常可怕。简单说明于下。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27节):这是十诫中的第七诫之规定,当时的犹太人都明白。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28节):“只是我告诉你们”一句,表示针对第七诫的规定,主耶稣所要作的诠释是新颖的,而且是有权威的。
“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一句,表示凡看见妇女就动了想与她行淫之邪念的;日本《文语体译本》译为“凡怀着色情看女人的”,意思相同。
“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一句,表示心淫是行淫的动机,必须严谨约束,防患未然。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29-30节)
照字面上的意思看来,似乎剜出眼睛,砍掉手之后,人就不会再动淫念了。其实叫人动淫念的是心(,十二35),眼睛不过是动淫念的媒介,手只是行为的器具而已。
之所以说,要剜出右眼或砍掉右手,乃为要提醒我们说,全身下入地狱是何等地可怕。并不是说,失去一个肢体,就可以保证他绝对不会下入地狱;除非他保守他的心,胜过保守一切()。
值得留意的是,主耶稣先引证十诫中的第七诫说,“不可奸淫”;接着说,为了避免行淫,必须防止心淫。最后警戒我们说,全身下入地狱是极其可怕的。由此可知,犯奸淫的人是不能得救的。
“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吗?我可以将基督的肢体作为娼妓的肢体吗?断乎不可!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
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但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灵。”()。在这段经文中,保罗以“二人成为一体”的关系为依据,劝戒基督徒不可犯奸淫。简述如下:
“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吗?我可以将基督的肢体作为娼妓的肢体吗?断乎不可!”(15节):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基督徒是在这身上各自作肢体的(;)。因此,基督徒不可犯奸淫,免得将基督的肢体作为娼妓的肢体。
“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16节):男女二人借着结婚,“成为一体”,是神在创造天地万物之时所定的旨意()。因此,犯奸淫便是离开基督,与娼妓成为一体,其必然的结局是灭亡。
“但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灵。”(17节):“与主成为一灵”一句,《现代中文译本》译为“在灵性上跟主合而为一”。这就是说,凡受洗归入基督的人(),都与基督合而为一,灵魂体都属于他了。因此,不可因为犯奸淫而破坏这个一体关系。
接着,在同章18至20节那段经文中,保罗再以“基督徒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为理由,提醒基督徒要逃避淫行。简单说明如下: “你们要逃避淫行。”(18节首句),为甚么?
第一、“人所犯的,无论甚么罪,都在身子以外;”(18节第二句)。诸如:干犯十诫中的第一至第四诫,都属于冒渎神的罪();干犯第五、第六诫,以及第八至第十诫,都属于侵犯别人的权益之罪等(、15-17)。显然,这些罪都在身子以外。
第二、“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18节末句)。因为干犯第七诫的(),是玷污了自己的身子,属于得罪了自己的恶行。
第三、基督徒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19节首句);因此,玷污了自己的身子,等于玷污了圣灵的殿。这圣灵是从神而来,住在基督徒里头的(19节第二句);因此,得罪了自己的身子,等于得罪了里头的神()。
第四、基督徒不是自己的人(19节末句),是主以祂的宝血为重价,从罪里买来的(20节上句;;)。这就是说,基督徒没有属于自己的主权;因此,任意行淫,乃是越权的行为。不但如此,基督徒还要在自己的身子上荣耀神(20节下句)。至此已经非常清楚,干犯第七诫的罪是多么严重了。
记载,保罗风闻哥林多教会有淫乱的事,但职务会却容纳他,而没有将他逐出教会。
于是警告他们说,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所以必须除掉旧酵,以保守全教会的圣洁(1-2、6-7节)。甚至说,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11节)。最后说,职务会有审判权,应该实时运行,把那行淫乱的人逐出教会(12-13节)。
《约翰福音》记载,若有认耶稣是基督的,要把他“赶出会堂”(九22,十二42,十六2),日本《文语体译本》译为“除名”。对于“十六2”所提到的“赶出会堂”,《思高译本》则解释为“革除犹太教籍”,并以“九22”为依据。
显然,保罗对哥林多教会所吩咐,要把那个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13),是沿用了犹太教的除名制度。
当然,林前五章的个案是“收了继母”,连外邦人中也没有的淫乱(1节)。而你所提到犯了死罪的信徒之个案,并没有这么严重,似乎不能相提并论。
然而,在枚举“不可与他相交”的诸罪中,保罗却涵盖了行淫乱的、贪婪的、拜偶像的、辱骂的、醉酒的、勒索的……等等(11节)。由此可知,这些罪虽然在程度上各有轻重之差别,但会众在对待他们所应该采取的态度却是一致的。
、31节那段经文,很清楚的告诉我们说,故意犯罪的结局是永远灭亡,必须铭记在心,免得后悔莫及。如下: 26节:得知真道以后,如果故意犯罪,就不再有赎罪祭了。
反过来说,若因无知而犯罪,是可以悔改,求主怜恤、饶恕的(,三十5)。
27节:故意犯罪的结局是下地狱,受烈火的惩罚(;;)。
28-29节:对于故意犯罪的人所要给予的惩罚,新约时代比旧约时代更严厉。“认为基督徒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所以只要悔改,任何罪都可以得着恩赦。”这是错误的想法(、14-16,十一22)。
31节:“落在永生神的手里,真是可怕的!”但愿主内的同灵都能牢记这句话,时刻提醒自己。 “犯死罪的人,是否可以加入诗班的行列?”依据上列的经训来判断,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即使不是故意犯罪亦然,因为“死罪”是至为严重的罪嘛!
末了,我还有几件事需要作补充说明: 其一是,之所以说“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乃为要保守教会全体的圣洁() 但这种禁戒却以同灵之间的团契为限,而不包括犯罪者的家庭生活。否则,如果连家属也必须如此对待他,那么他的家庭岂不是会破碎吗?
其二是,不问他是否被除名,他仍然可以继续来教会参加聚会;因为他要向神认罪悔改,是他与神的关系,教会不要拒绝。
当然,他不可再犯罪,以表示诚心悔改;否则,不准他来教会。至于他是否能蒙神完全饶恕,则要看神如何对待他,教会并不保证。但只要切实悔改,或许可以减轻所要受的惩罚吧?因为地狱的刑罚有轻重的分别,是照各人的行为受报应的(;;)。
其三是,他可以单独向神祷告,那是他的自由。但教会不可公开宣布,请会众为他祷告();因为犯罪的是属于魔鬼(),而不再属于我们了。当然,他的家属可以为他祷告,那是他们家里的事。
其四是,教会不可接受他的奉献,也不可给他奉献收据。因为奉献是一种恩典(),他已经无分于这个恩典了。否则,如果教会接受他的奉献,又给他奉献收据,他就有理由可以提出质疑了。
因为“教会不要他这个人,却要他的钱”这个事实,于理于情都是说不过去的。当然,他可以私底下投钱于奉献箱,那是他的自由。 其五是,除此之外,他不但不可加入诗班的行列,连其他的圣工都不准参与。他必须学习谦卑,忍受别人的冷漠,并尊重他们忌邪的心()。
他要明白,真实的悔改是不讲任何条件的();教会准许他来参加聚会,对他已经是很大的恩惠了。不然,他还能要求甚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