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社会

​谈老人遗产的规划问题

恩盈

文章

在新分页中从教会的电子图书馆打开。

撰文/恩盈|圣灵月刊370期-2008.07|主题/休闲

一.前言

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新人换旧人。一代过去,一代又来,地却永远长存。已过的世代,无人记念;将来的世代,后来的人也不记念(、11)。每个人的一生中,终将面临死亡。恶人死亡,被埋葬归入坟墓;义人也会去世,逐渐被人忘记()。

这就是人类历史的悲哀,但天上的神却不会忘记人。什么样的人能蒙神纪念呢?就是爱主的人。如马利亚曾拿着一斤极贵的真哪哒香膏,浇在耶稣的头上,祂告诉门徒说:“我实在告诉你们,普天之下,无论在什么地方传这福音,也要述说这女人所行的,作个纪念。”(;)

对基督徒而言,我们也盼望将来能被耶稣纪念。经云:“天国好像宝贝藏在地里,人遇见了就把它藏起来,欢欢喜喜地去变卖一切所有的,买这块地。”()。如果说人的一生,好像在玩“寻宝游戏”,希望有一天能遇见一位贵人,能带我们到一处世外桃源。如今,我们已经遇到这位贵人──耶稣,也希望将来能进入世外桃源──天国。如何才能变卖一切所有的,买这块地?如何能使今生的财富产生永恒的价值?以下拟探讨老人遗产的规划问题。

二.趁早规划财产的好处

老人的财产,主要来自退休金;其次,来自参加一般保险的老年给付;此外,靠着平日的储蓄,也可以增加财产。如能趁早规划财产,将可以使财产发挥最大的功效。趁早规划财产有下列好处:

1.可以安享晚年

随着医学的进步,连带的也使老人的寿命增长,如果要使晚年的生活有保障,能过得有品质,就要预留一笔“老本”,供退休后的生活所需。

2.生病就医少烦恼

老人在生理方面都将面临身体老化,生理机能衰退,早晚会产生健康方面的问题。如能经由家庭医师作必要的诊断及医疗,可以保持老人身心的最佳状态。参加保险,或是保存一笔现金,万一发生重大疾病,医疗及生活照顾比较不至于形成问题。

3.子女能安稳的成长

扶养子女到长大成年,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可预留一笔子女教育基金,让子女能在平稳的环境中,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也可以给子女些微资金,供其置产或创业之用。

4.解决死后的遗产问题

每个人的生命终将面临死亡,如果留下巨额的遗产,将产生遗产税、子女继承财产等相关问题。究竟应留下什么给后代?宜在尚健在时作一番深思。为儿女留下“属灵的遗产”比“物质的遗产”更有价值。让子女拥有太多的金钱,常会丧失工作的斗志;财富的增加,带来的犯罪诱惑也增加。此外,子女也可能为争夺遗产而诉讼;或遭他人眼红,惹来杀身之祸。因此,留给儿女过多的财产,有时候会变成“爱之适以害之”,应三思而慎行。

三.财富产生永恒的价值

报答主恩,有很多方法,可以奉献时间、恩赐,投入各种圣工的行列,以下拟以钱财方面的奉献,做为探讨的主题。我们的钱财是从神而来,是神托付我们管理。我们是神的管家(),对钱财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当圣殿初次建筑在耶路撒冷时,大卫王乐意将积蓄多年的金银献上,因他深知自己的管家身分,他说:“我算什么,我的民算什么,竟能如此乐意奉献。因为万物都从祢而来,我们把从祢而得的献给祢。”()。使徒保罗也认清自己的管家身分,知道世界上的一切都是从神领受的(),因此乐于将一切奉献给神,愿意尽力传扬福音,为主受苦,甚至牺牲性命在所不惜。

现今在教会中,有人因为认清自己的管家身分,明白万物都是从神而来,而乐意奉献钱财事奉神,回应神对我们的赐福。奉献是一种对神感恩的行动,当人奉献钱财的时候,由于内心与神亲近,将会蒙神赐福(;;)。因此,我们若在神所托管钱财上忠心,将来离世的时候,会蒙神纪念,祂要赏赐给我们天上永恒的基业,使今生地面上的财富产生永恒的价值。

四.使财富价值不朽的做法举隅

人如果想被人与神纪念,不外乎有“爱心”与“义行”。而让自己拥有的财富,产生不朽的价值,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这方面相关的实例很多,兹举例如下:

1.一般社会人士的做法

在台湾大学经济系的图书馆中,有许多珍贵的藏书。翻开书本的第一页,可以看到贴有捐赠人的照片。原来是有一位张老教授,捐出几百万元的遗产给经济系,作为购书基金,唯一的要求就是书本的第一页要粘贴他的照片。1他虽然过世,透过所捐赠的图书,可以嘉惠无数的学子,留下不朽的价值。

1994年华航飞机在名古屋空难事件中,有一女座舱长王磊罹难,家长为了纪念其独生的爱女,捐出新台币一千万元给她毕业的母校──静宜大学,利用基金的孳息设置奖学金,一方面化小爱为大爱,可以帮助贫困的学弟妹;一方面可让其爱女恒久被人纪念。还有慈济功德会的善行,也是众所周知。

2.其他教会信徒的做法

卢先生夫妇育有二子一女,但是1996年5月中,其爱子申伦却在大学毕业的前夕,在滑雪时,遭遇意外而逝世。卢先生夫妇虽然遭受丧子之痛,然而由于申伦在生前留下美好的信仰生活;他们从哀伤之中仍然仰望神。

在回忆申伦在家庭中成长,求学、教会生活及与父母亲人的关系之过程,卢氏夫妇深刻感受,神虽只给了申伦短暂的生命,但他年轻的生命中却为他们及所有的朋友留下了美好的信心模范。

因而,卢先生夫妇开始思考要尽心使更多人能分享神的爱和祝福,故而积极捐赠神学奖学金,并且更进一步,筹设“申伦慈善基金会”。盼望这一切都是为感恩神曾将申伦美好的生命和爱赐给这个家庭。2

中国“内地会”的英籍宣教士施达德(Charles T.Studd,1860-1931),在十九世纪末,到四川省的重庆宣教。有一天,他从律师的来信得知自己继承了大笔的遗产,就去英国领事馆办手续,愿意将遗产捐出,领事不敢置信,叫他再考虑两个星期,才肯为他签字。1887年1月13日,他开出四张五千英镑和五张一千英镑的支票,分别奉献给慕迪圣经书院、乔治慕勒的孤儿院、救世军、内地会等福音机构。最后他留下三千四百英镑送给自己的妻子,没想到她不让丈夫专美于前,决定把这最后一笔钱也捐给救世军使用。3

此外,还有遗产捐赠的延伸,就是生前的奉献。除了什一奉献外,有些基督徒因表现良好,领到一笔高额的绩效奖金,就以专款专用的方式,支持教会的某项事工。例如“橄榄基金会”,就是由一群基督徒组成的号角公司,利用其盈余的十分之一奉献所成立,支持基督教的出版事业。4又如英国的“伦敦传道会”,单就1905年与1906年来说,每一年都有五、六十笔的遗产奉献,金额大的有几千英镑,小的只有几英镑。5

3.本会信徒的做法

由前段所述可知,社会上有爱心能施舍助人的事例很多,其他教会的基督徒也不少,因此,有助于各种事工的蓬勃发展。反观本会的信徒,由于早期多数贫苦出身,似乎“受”比“施”较多,但仍不乏捐献的事迹。

例如早期的鹿港教会,是由郭腓利长老所捐赠;往昔本会台南市的仁爱安老院,是由蔡雨霖长老所捐赠;老埤教会建堂之初,土地由郑林玉娘姊妹捐赠;61965年,伸港教会由曾得真执事奉献一百多坪的土地,做为建造新会堂之用;7郭顶顺长老捐赠现金,设立“郭腓利门纪念基金会”,资助社会上的儿童、青少年、老人福利机构及宗教团体举办的福利措施,与学生的奖助学金;赖纯真姊妹捐献一百多坪的土地,供西屯教会做为建堂用地……等。

近年来,台湾的经济蓬勃发展,使得多数人不虞匮乏。“看看别人,想想自己”我们还可以在奉献的事工上再加强。奉献的重要意义,不在物质的多少,而是在心意的有无。就如献上五饼二鱼的小孩,所献的东西虽然不多,但经过耶稣的祝福,能产生很大的功效,使五千人吃饱()。

又如一个穷寡妇,把一切养生的两个小钱奉献,而得到耶稣的称赞,说:“我实在告诉你们,这穷寡妇所投的比众人还多。”()。因此,奉献不是高收入者的权利,一般中低收入者也可以零星的奉献。毕竟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只要持之以恒,并找些志同道合的同灵一起合作,相信也能完成美好的事工。

五.捐赠财产有关的税捐问题

老人在遗赠或捐赠财产给教会时,可能面临的税捐有赠与税、土地增值税与遗产税。一般而言,因为教会是宗教团体,而且又属于财团法人组织,所以捐赠财产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被课税。兹说明如下:

1.赠与税

我国遗产与赠与税法第20条规定:“捐赠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课征赠与税。”据此,教会是属于宗教团体,已办理财团法人登记,并且符合行政院规定之标准,所以信徒生前捐赠财产给教会,可以避免被课征赠与税。

2.土地增值税

我国土地税法第28条之1规定:“私人捐赠供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使用之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税。”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为限:(1)受赠人为财团法人。(2)法人章程载明法人解散时,其賸余财产归属当地地方政府所有。(3)捐赠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赠土地之利益。信徒如捐赠土地给教会,因为其并非“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所以无法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土地增值税系由教会缴纳;如捐赠土地给埔里“基督仁爱之家”安老院,因为其系“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所以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遗产税

我国遗产与赠与税法第16条规定:“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教会既是属于宗教团体,已办理财团法人登记,并且符合行政院规定之标准,所以信徒遗赠或捐赠财产给教会,可以避免被课征遗产税。但遗赠或捐赠之财产,必须于稽征机关核发“不计入遗产总额证明书”之日起,二年内办妥产权交付或移转登记,逾期未办妥者,应补征原免课之遗产税,并加计利息。

六.结语

金钱不是万能,但没有钱却万万不能。教会宣教工作的成败,除了要有传道者的献身,圣灵的同工外,还需要有长期财力的支持。例如制作视听布道材料,在广播电台及第四台播放,须花费巨额的款项。另外文字工作、神学教育,都是百年树人的事工,需要长期投入人力、财力。

经济上的捉襟见肘,造成工人士气的低落,也形成无法留住人才的现象。在台湾社会迈入高龄化的时候,教会的老人愈来愈多,如何利用老人团契灵恩会,教导他们“如何运用今生财富,产生永恒价值的做法”,让老人能在不同的层面服事主,是一条可行之路。

信徒若想捐赠财产,感恩回报主的爱,或想设立基金,能有遗爱人间的善举,应及早规划,并事先与儿女沟通,以防止日后争端的发生。例如可以预立遗嘱,在不违反民法“特留分”8规定的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另外,也可以请教总会的专业人员。相信如能趁早对财产做规划,可以避免患得患失,能度过安稳的晚年生活。

注: 1.刘惠玲、邱德才、许惠仙等着,《中壮年生涯规划手册》,(台北:天恩出版社,1997年),页82。 2.《台湾神学院院讯》,第93期,1997年,第2版。 3.魏外扬,“遗产与宣教”,http://www.cef.org.tw:50003/public/cm/cm12/2000/0012-2.htm 4.郭明璋,“遗产与宣教之回应”,http://www.cef.org.tw/mission_window/paper/reply_heritage&mission.html 5.同注3。

6.《真耶稣教会屏东教会传教70周年纪念特刊》,真耶稣教会屏东教会编,屏东:真耶稣教会,2001年,页12。 7.《真耶稣教会传道五十周年纪念刊》,真耶稣教会台湾书报社编,台中:真耶稣教会台湾书报社,1976年,页67。

8.所谓特留分,是指法律特别保障继承人而应保留的部分,例如,继承人是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孙子女),其特留分是其应继分的二分之一;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为其应继分是三分之一。例如某一立遗嘱人有配偶及子女三人,继承人共四人,则各人的应继分是四分之一,特留分为应继分的二分之一即八分之一,也就是说,每个人至少应有八分之一特留分的权利,总共应保留特留分八分之四;其余的八分之四得以遗嘱自由处分。

经文

;;;;;;;;;;;

相关内容

内容来源

教会的电子图书馆,第 6122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