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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听命行事的奴隶或是道德操练的自由人--浅论职场上的操守与道德观

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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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陈祥|圣灵月刊329期-2005.02|主题/基督徒的工作观

民国90年9月初在报上看到警察掳妓勒赎的新闻时,颇觉不可思议。刚开始时,负责扫黄的警察为追求绩效,非常努力的取缔卖淫的大陆女子,一旦查获,就径送靖庐准备遣返,但进口、投资大陆卖淫女子的业者不甘损失,于是便以数万元的代价向员警行贿,员警收贿后便与业者挂勾,抓到大陆卖淫女子后直接放人,交还业者,但最后竟演变到这些收贿的员警把抓大陆卖淫女子当作提款机,一边抓一边向业者领钱,某些员警见到抓大陆卖淫女子竟然商机无限,也纷纷自立门户,参与这个行列,最后让业者不堪其扰、忍无可忍,于是提出检举,才让此事爆发。1

另一个例子则与记者有关。选举期间,政治人物的竞选总部开幕,都会事前召开记者会邀请在地采访记者报道,通常政治人物都会为出席的记者准备厚厚的书面数据,往往记者都可以在书面数据袋中发现一个红包,金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2。

记者收也不是,不收也不是,收了代表自己被这位政治人物买通,从此下笔臧否人事再也无法公正,不收的话又有点可惜,而且别人都收了,自己不收岂不显得有点异类?

这样的例子实在不胜枚举,学校老师有教科书弊案、保全人员会勾结外贼监守自盗、军中会发生武器采购弊案、检察体系有人吃凤梨餐、政府官员有交通工程弊案、医生时传开刀拿红包、某些记者也仗着媒体公器招摇撞骗。1

每天翻开报纸或打开电视新闻台,许多涉及工作伦理与操守的犯罪新闻也从来没有断过。不管在那个行业,担任甚么职务,不管是不是基督徒,各种诱惑接连不断,这乃是因为我们所生存的环境,愈来愈复杂,人与人之间的网络也愈来愈绵密,我们所要处理的工作伦理与操守问题,也愈来愈让我们感到困扰。

这些涉及工作伦理与操守的问题,大概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不合法的。基督徒在世上,遵守法律是最基本的要求,这一类的行为我们比较好辨别,但未必容易遵行。我们都知道这个世界充满罪恶与诱惑,基督徒在工作环境自然得随时面对内心的冲突,有时虽然明明知道这样行会违反法律,但我们所见到违反法律、遭到起诉判刑的例子,并不因为是基督徒而有所减少。

前不久延宕八年的职棒签赌放水案终于宣判(参见中国时报2005年1月1日),这些曾经是职棒菁英的选手,有人因为受到诱惑,有人受到黑道恐吓,我相信更多的人是无法承受同僚的压力,最后才参与打放水球。他们欺骗球迷打放水球,不仅违反了法律,也深深违反工作操守,但他们中间应该没有人不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打放水球不仅不道德,也违反法律,但他们并不因为知道这样做不对而没有去做。

第二类是合法但却不合乎道德的。这样的行为往往缺少法律的规范,或是从法律的解释上是默许的,但却严重违反道德标准。在1932年,美国大众健康服务部门曾经针对399位贫穷、半文盲且罹患梅毒的黑人进行研究,研究目的是要了解如果得了梅毒却没给予治疗,最后会对病患造成何种伤害。

有将近40年期间,为了让这些陆续加入研究的病患能够持续接受研究观察,研究者一直欺骗他们说他们正接受治疗,可是却暗中记录他们受苦的症状,即使在1940年后盘尼西林已经能够有效治疗梅毒,这些病患仍被欺瞒而没有受到真正的治疗。3身为基督徒,本来就应该秉持更高的道德标准,必须在衡量所有的后果,思考自己是否将个人的利益放在他人的利益之上。

如果这样做之后,虽然没有违反法律,但却使他人甚或整个社会受到伤害,或会对他人造成负面影响,这时候身为基督徒的我们则应该选择吃亏。相对的,如果在积极面上,如果思考之后,那样做会增加众人的权益,则更应该全力去争取。

第三类的事情,则是合乎法律,也合乎道德标准,但却不合乎圣经教训。在工作场合上为了升迁而与同事勾心斗角,或为了小利而互组派系或小圈圈,或是遵从上司指令去运行一件你认为不妥当、圣经有违的事情,虽然是在法律与道德容许之内,但我们也应该多加三思。

圣经告诉我们,假若得到了全世界,却赔上自己的生命,有什么益处呢?与其在工作岗位上挣扎,会在工作上常常处于人与神的拔河,利害冲突不断,虽然没有违反法律,但却无法叫我们成为世上的盐与世上的光,身为基督徒也应该有所保留。

1963年有一位心理学家叫做密尔葛兰,他对于二次大战期间德国的纳粹战犯能够轻易杀害集中营的难民感到不可思议,也对于他们宣称他们那种骇人听闻的行为完全是“听命行事”无法理解。因此密尔葛兰就进行了一个实验,他找了一些人来,一部份当“老师”,一部份当“学生”,两个人中间用木板隔开,然后由老师问学生问题,如果当学生的人答错了题目,当老师的就听从密尔葛兰的命令来给学生施予电击处分,这时当老师的人就会听到学生受到电击的呻吟与哀嚎,即使当电压升到非常高的强度、扮演学生的人大声乞求老师停止,当老师的人还是顺从的听从密尔葛兰指令,无情的加以电击。虽然整个电击处分其实是假的,而且过程颇受争议,不过结果也同样令人咤舌,一个人竟然能够在“听从命令”下,不假思索的做出这么不道德的行为。4

虽然这些身为“老师”的受测者可以宣称,他之所以会操作电击乃是听命行事,但实际上等于是丧失的独立判断,将责任推给他人。身为基督徒的我们,不能因为行事待人上,自认为合乎法律,不违反道德,因此就肆无忌惮的勇往直前,主耶稣在中提到,对仆人的要求之一是良善。

身为基督徒也应该成为良善的基督徒,以便主耶稣对我们说:“你这又良善又忠心的仆人。”主耶稣口中良善的仆人,不仅单单会听从主人的命令,也是一位懂得分辨是非、有道德自主能力的仆人,因此我们在公司作事,除了听命行事以外,也应该多方考虑道德上的责任,不管是行事待人或运行业务,应该都将圣经的教训存放在心,以圣经的道德标准为最高的准则。如同保罗所说的:

“……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讨人喜欢的,总要存心诚实敬畏主。无论作甚么,都要从心里作,像是给主作的,不是给人作的。”()

注: 1 章光明,《彻底解决警界掳妓勒赎疑案》,内政(研)090-039号,财团法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民90。 2 陈俊斌,〈假记者,真公关?一个地方记者的疑惑〉,《目击者杂志》,2001,25期,页70-71。 3 Kerlinger, F. N. & Lee, H. B.,《Foundations of Behavioral Research》, 4th Edition, Harcourt, TX., 2000。 4 潘明宏、陈志玮,《最新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韦伯文化,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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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教会的电子图书馆,第 5973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