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陈祥|圣灵月刊310期-2003.07|主题/枝桠上的希望──谈疏离感
前言
由于近几十年传播科技的进展,使得原有的传统文字、宣道工作纷纷由平面媒体的书刊、报纸、杂志、小册提升到包含影音的广播电视传播方式;除了让慕道者能够得到应有的消息外,也能够借由声音与图像的生动感与感官刺激,得到更好的宣道效果。
近年来更因为网络科技的发达,许多福音事工工作纷纷转到网络平台上,试图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前所未见的宣道工作,电子邮件、网站建置或影音多媒体等等,都成为新颖的宣道呈现方式,教会内部也成立不少网站,十全教会甚至将每天聚会的讲道内容,使用串流影音的方式置于教会专属网站,供未能到教会聚会的同灵事后在家聆听。
然而,不管从平面到立体,从文字到数字影音,对外传福音与对内牧养的工作似乎都脱离不了知识产权的管辖范畴。尽管呈现方式不同,所面对的法律规范还是一致,基督徒在世传福音,难免受到属世法律的规范。
为了让福音的传扬更加顺利,我们似乎不能忽略此项议题,也就是基于福音事工的进展,教会同灵对于知识产权的网络规范理应有所认识,由于笔者对此议题稍有涉猎,愿与同灵共同分享心得。
网络时代的著作权法
我国的著作权法目前正在立法院修正中,不过以立法院的运作效率,不知何时才能正式施行。历年来我国的立法通常都具备一个“补破网”的特色,也就是通常都跟不上时代的潮流,必须跟着社会的脚步在后苦苦追赶。
著作权法也难逃此项补破网的特色,在我国加入WTO后,在盗版取缔与法律追溯上,有很多的改变,因为成了国际社会的一员,必须与世界潮流同步,在著作权的法律规范上,必须进行观念上的调整。
目前修正中的著作权法有几样特色,主要是须面对网络科技所带来的冲击作观念上的调整,因为旧有的著作权法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主,早已跟不上时代的脚步。
新版的著作权法修正部分主要创建在三个议题上,第一个是清楚界定暂时性重制权,第二个是加入应用在网络传输概念的播送权,第三个则是有关于科技保护措施。暂时性重制权讨论的是在网络传输时因为显示需要而在电脑硬件中所必须进行的暂时性保存。
第二个议题则是要将网络传输界定为著作权法中的公开播送,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个议题讨论的是著作权人对于著作物所加上去的电子签章或数字锁,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加以破坏或窜改。
由于教会福音事工与会内牧养工作较为单纯,尚未施行的修正版中的规范条文,对教会内的影响其实较小,教会内部比较可能有疑义的部分,多半还是属于现有著作权规范的范围,因此在讨论网络著作权时,还是以现有条文为主。
网络著作权Q&A
问:我在BBS上读到一些很好的文章,我可以使用吗?
答:这大概是一般信徒最常遇到的疑难。网络上的文章都会有作者,不过因为网络上传输实在太方便,很可能传来传去,作者的名字就被传不见了。其实不管有没有作者署名,要使用他人的文章或文章的一部份,必须很小心。小心哪些呢?
第一,要注明出处。如果不写明来源,等同于剽窃,至于注明出处的方法有很多种,但大原则只有一个,就是不能够让你的读者误以为你所摘录或引用的文章,是你所写。
第二,不能全文照录或全段照录。这个意思就是,既使你注明了出处,也将原作者标明出来,但若你是完整引用,你多半需要加上引号。如果不加上引号,你则必须在不违反原作者本意的情况下用你自己的话加以改写。
第三,如果你的作品具有营利性质,但又必须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最好能够得到原作者的同意。由于在网络上很多人都采取匿名,或是因为流传过久,作者不易查找,你也应该在文章中写明原委。
问:我在许多地方,包括BBS、福音网站或别人转送给我的电子邮件中,找到一些很好的文章片段,我可以加以整理,成为自己的作品吗?
答:原属于他人的作品,事实上“重制权”就不属于你,也就是你没有权利加以拷贝或重制,比较可行的方式,就是加以改写,然后注明出处,以避免违法。
问:网络上有一些其他基督教派所架设的网站,其中有一些诗歌演唱的圣乐档,我除了点击聆听外,可以将这些文件下载,保存在我的电脑上,让下次聆听可以方便一点?
答:通常网络上的音乐,为避免一般民众任意侵犯著作权,因此都采用串流影音的方式,让用户点击聆听,文件实际上不会存留在用户的电脑硬盘上,所以较不会出现上述问题。
如果网站上的圣乐受到著作权保护,网站管理者又未使用串流影音,因此用户得以保存下来,这时,用户必须明白,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保存文件,基本上是违反了著作权法。因此除非著作人同意让你保存,否则你就违反了重制权。
问:我点击网络上某个网站中诗歌演唱的圣乐,即使不是下载保存,不是也会暂时性的重制在电脑的内存中吗?这样算不算违反著作权法呢?
答:新版的著作权法中,虽然明订了暂时性重制也算是重制,因此只要一点击“聆听”,该声音文件就会透过网络传输到你的电脑中的内存,然后再由程序播放,这就属于暂时性重制。根据新版的著作权法规定,这样的暂时性重制不算违法,也不会受到处罚。
问:我在网络上找到一些歌曲的词谱,有的是用扫瞄机扫的,有的是用WORD的文件,我可以拿给教会诗班使用吗?放在网络上的东西,不也都是是免费的吗?
答:其实不尽然。网络只是媒介的一种,就像报纸、杂志一样,都是用来传播消息的工具,工具上所发送的内容物与发送的工具不相关,因此当我们知道杂志上的文章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时,我们也应该知道网络上的内容也会受到保护。
只有在原作者明示放弃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下,你才可以任意使用网络上的内容,例如,有些网站特别标明“本网站(页)内容,欢迎转载”,这时你则可以大方使用。
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中有些条文是要来帮助用户,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这些条文称为合理使用,主要的目的是让社会发展与保护著作权人两者之间能够兼顾。
简单地说,合理使用的条文是要让民众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径行使用著作权物,但却不会遭受到法律的制裁。设立这些条文的目的,不仅对于一般民众有所助益,对于国家社会的发展也大有功效。
不过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文相当模糊,民众在判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时,通常都必须冒些风险,因此当教会内部运用“合理使用”的条文作为未经同意使用著作权物的保护伞,也必须小心,不过若能谨守以下几项原则,自然不会受害:
一、注明出处: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管使用的程度大小,如果能够在适当地方注明出处,通常可以适当保护自己。
二、避免营利性质:合理使用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当侵权行为不具营利性质时,比较可能得以回避法律的诉讼(条文规定: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营利性质包含贩卖、收门票等等。
三、注意比例原则:如果仅仅是小规模地使用,也就是说印制数量不庞大(条文规定: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或是引用的范围占全部的一小部分,通常都符合合理使用的定义(条文规定: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的确可以避免受到侵权的诉讼。
在网络环境中,这些属于合理使用的原则性规范还是适用,因此除非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我们在撰写宣道文章或在网络上攫取数据时,应该避免违反上述规定。
【教会诗颂中有关著作权侵权行为浅释】之补正
笔者曾于六月分《圣灵月刊》中刊载“教会诗颂中有关著作权侵权行为浅释”一文,但因为立法院于六月初审议修正“著作权法”,致使该文中一些讨论不符时宜,因此在此进行补正工作。
该文中曾提及,教会诗歌练唱所需之词谱,只要不是已营利,而且是供个人使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请诗班成员至公立图书馆,使用图书馆之复印机复印,即符合著作权法中之合理使用规定,不受处罚(参见注一)。
新版的著作权法在对于非营利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罚则已有大幅放宽,其中在第九十一条中(参见注一),明文规定非营利的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不“重大”,将不会受到处罚。条文中指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制的份数不超过五份,或是总金额不超过新台币三万元,就不会受到处罚。
该条文主要是放松对于个人使用之限制,实属法律面对现实情境的解套方式。根据条文精神,教会内部之诗班练唱之词谱,仍须至公立图书馆复印,但每人似乎可以复印的份数增加为五份。虽仍有些不切实际,但法律规定如此,我们仍旧应当遵守。
注一: 【依照第五十一条的精神,教会诗颂练习时将购买的歌谱拷贝供成员练习,应已符合“非营利”的目的,但并不完全符合“供个人或家庭”的用途,不过若由成员自行拷贝,应可被认为是属于“个人”用途;如果拷贝的歌谱仅是一整本歌本中的一首,也已符合“合理范围”的定义;再来就是要利用图书馆的复印机进行复印,或是利用“非供公众使用”的复印机进行复印。在实际状况下,诗班成员较不可能到公立的图书馆内利用其复印机复印,多半利用教会内部的复印机作拷贝动作,虽然教会内部的复印机并非人人可以使用,但若将其归类为“私人”的机器将有争议。因此,教会诗班练唱的歌谱,如果无法每个人购买一份,要完全不违反著作权法,唯有由所有的诗班成员前往公立的图书馆,借阅其收藏的歌谱或用所携带的合法版本,利用图书馆的复印机复印。】
注二: 第九十一条 意图营利而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非意图营利而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重制份数超过五份,或其侵害总额按查获时获得合法著作重制物市价计算,超过新台币三万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于光盘之方法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