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刘明晖|圣灵月刊249期-1998.06|主题/[青年团契]耶稣的医治
谈论“罪”一直都不是太讨好的事情,因为人的倾向始终是想创建自己的义,自然不愿去承认“罪”的事实。但是从圣经对罪的定义来看,“罪”就是义的反面(“罪”的原意就是不中目标,也就是不义),犯罪的本质就是违背了神(义的本体)的心意,因此任何一个希望合神心意的人,都不能忽略“罪”与基督徒信仰的密切关系。
没有人能否认基督徒受洗之后仍有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悔改也就成为唯一的出路()。但是对罪的本质如果没有深刻的认识,很可能使我们深陷在一再犯罪的循环中,甚至轻看了罪的严重性。有些人甚至认为,既然有“赦罪”这一道免死金牌,则犯罪又何妨。这种观念其实和一个人对罪的了解息息相关,普遍的一种看法就是:“罪无分大小,所有的罪都无条件可得赦免。”其说法是这样的:
耶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他犯奸淫了。”
雅各说:“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保罗说:“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
从这些经文来看,我会认为新约时代已经无所谓大罪小罪,也因此所有的罪都可以得赦免。
这样的说法表面看似合理,其实却与圣经全面性的结论不合,而且极可能导致严重的信仰危机,不得不加以正视。
一、罪无大小之分?
我们先看《雅各书》的记载,“”说到:“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这不是说犯哪一条罪都一样,而是在讲律法的整体性──“神的旨意”,是看不见的整体,所以只要违犯其一部分,即与全部相左。律法既是神的旨意,自然的推论即是全部都应遵守。所以我们不能说哪一项是微不足道的小罪(但不是说没有小罪、大罪之别)
雅各强调,在大事或小事上违犯律法其严重性是相等的,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律法都受到相同的鄙视。耶稣也表明了相同的看法,祂警告说: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里要称为最小的(;另参:)。
世人往往只持守律法上的字句就感到自满,甚至认为遵守较重要的诫命,可以遮盖未遵守较轻之律法的失败。但雅各说,在一条上失败,人就有罪,何况雅各的读者未做到的那“一条”──爱的要求,根本不是较轻的要求。因此人根本不可能靠律法称义。
“”进一步解释了为何律法必须被视为一整体。雅各认为个别的诫命之所以组合成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因为他们反应出同一位赐律法者的旨意。因此违背任何一项诫命就是不顺服神自己,在神面前便为有罪。这样的说明其实是让我们更了解律法“彰显神旨意”的本质,也更加认识犯罪的严重性(不仅是得罪人,更是冒犯神)。
二、意念与行动之别
至于耶稣所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更不能化约成意念即是行动。耶稣在本节所提到的“看”不是普通的望一眼,而是一种带着贪婪目的的久久凝视,是为了满足内在性欲,以代替实际行动的幻想。律法只能按字句定人行为上所犯的奸淫,不可能凭猜测指控人内心的淫念,但耶稣却能洞察人的肺腑,又赐圣灵在人心中。所以祂提醒我们:不是要等到行为上犯奸淫之后才以为是罪,才设法逃避或承认;而是在心中起淫念时,就该拒绝那试探,在罪还没有表现于行为时就战胜它。所以不可把本节解为耶稣认为淫念和淫行是相同的,因为“淫念”只存于个人意念中,未损及别人;“淫行”则不但得罪圣灵的殿(),更已损及别人。只是我们仍要谨记耶稣的吩咐:淫念虽是犯在心里,但它污染人的心,就跟这行为本身一样污秽,都是得罪了神。
再如“”说到:“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这也不是说反正我们已经在里面犯罪了,就干脆继续去谋杀我们憎恨的人。这节经文是告诉我们:骂人与杀人虽有程度之别,但人是否灭亡,不是犯罪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而是有罪无罪的问题。按新约基督所声明的,不是犯了杀人的大罪才会被灭亡,骂人的罪已足够叫人灭亡()。这也提醒了我们,不能以没有犯十诫而自义,基督徒还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动怒虽不在人间律法定罪的范围,但不要忘了还有神的审判。只是我们也该知道,罪恶的愤怒虽会夺走了我们与神的交通,并破坏我们与弟兄姊妹的关系,但和杀害有神形像之人的严重性仍有天壤之别,所以你恨一个弟兄,跟杀死白晓燕并不是没有两样的。
总结以上的说明,我们了解这些经文并不是说所有的罪在种类与程度上是相等的。事实上,在错误、疏忽与故意的罪之间(、30)、在犯第一块法版上的罪与犯第二块法版上的罪之间(、38:“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在犯肉体与属灵的罪之间都有所不同。举例来说,违反道德律的罪就比违反礼仪律还严重,因为顺服神强如献祭()。同样的,因饥饿偷窃充饥较因贪心而偷窃要少受刑罚()。
三、两种对罪的心态
在教义学上,加尔文认为罪就是罪,没有大小之分。但不要以为他的看法是可以让那些犯了“大罪”的人松口气。加尔文以为邪恶欲望的出现就是违背律法的罪了。他说:“在最小事上违犯他所立的律法,也是贬损他的威权。他们难道以破坏神的威权为小事吗?……神的儿子们应该知道,凡罪都是必死的。这是因为罪是背叛神的旨意,势必引起祂的震怒。罪是违反律法,而神对此所宣布的审判是没有例外的。”
因此,在加尔文的观念里,一切的罪都是违背神的律法,都干犯神的荣耀,也都是死罪。若一定要说“小罪”的话,不是因罪的本身性质的关系,乃是因为罪得到神的赦免。所以加尔文认为罪没有大小之分,罪只有一种,就是得罪神(在安瑟伦的基督论里,认为人亏欠了神的荣耀就是罪,人犯罪好像欠神债一样;但加尔文说得更重:不只是亏欠神,是得罪神,所以人要称义要付出极高的代价)。
在基督徒生活里常见两种极端,一种是认定了某些罪是所谓大罪、死罪,就尽量避免不犯这些罪,但实际生活却是“大罪不犯,小罪不断。”这种人表面敬虔,其实骨子里完全是法利赛心态(通俗义),只在表面上应付神的律法。但另一种极端则是认为没有大罪、小罪,所有的罪都可蒙赦免。事实上,认定每一样都是罪,就是认定没有一样是罪,结果是公开恣意地放纵自己。
对这两种人,我只想引《以赛亚书》一段经文:“哪知祂为我们的过犯受害,为我们的罪孽压伤。因祂受的刑罚,我们得平安;因祂受的鞭伤,我们得医治。……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祂身上。”(、6)。罪的严重与可怕,只有从十字架才能了解。
四、历代罪观
现代人不断盼望把罪解释成很轻的东西,把罪越来越看淡,把人的权利越来越看重。多数人要讲神的爱,却很少人愿意与神的愤怒同心(但不是假借神的名义发泄自己的怒气,那下场会是如摩西“得看见却不得进去”)。但在圣经里我们看见神责备人时显出自己是圣的,所以亚伦两个儿子在被按立作祭司那一天,因献凡火而死并不是意外。
新旧约罪观不同吗?我以为旧约里是讲“爱的神对罪的威严”,新约是讲“威严的神对罪人的爱”,都是同一位神,所以新约的亚拿尼亚与撒非拉一样死在使徒的脚前。“;,十九15”都提到凡干犯摩西律法的,要凭两、三个人的见证把他处死,但摩西只不过是神的仆人,他只能在神的荣耀中看见神的背(),他所传给以色列人的律法不过是用牛羊的血所立的,施行这种律法的,不过是和百姓一样自己也被过犯所困的人间祭司。假如我们践踏神的儿子,以最无礼的态度侮辱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结果会是如何呢?“”的“懊悔”就是悔改,其实是根本不能悔改,正如犹大,虽要把三十两银子还给祭司长和文士,却已经无法发生信靠主救恩的信心了。
回顾教会史,教会历史上对洗礼后再犯的罪,一向以相当严肃的态度看待。因为洗礼并不保障信徒今后不会犯罪,结果就造成了一种迟延接受洗礼的现象(像君士坦丁大帝就是在临终前才受洗)。《黑马牧人书》(约140年)则提出一种建议,即圣徒受到魔鬼试探,再次犯罪,他将只有一次悔罪的机会。这样的建议自然是行不通的,因为对付罪恶乃是一生之久的属灵挣扎。所以后来教父的关切焦点,就从神的恩典转移到人的努力上。信徒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来解决洗礼后再犯罪的问题。这就是日后补赎礼、赎罪券的背景之一。但整体而言,信主后犯罪是比信主前更严重,因为这不是出于无知,乃是违背真理。这是我们以看笑话的心态来看这些历史时不得不有的认识。
今天有太多的人忘记了律法是神的心意,犯罪就是对神的背叛,就是不义,这是对律法和罪的本质缺乏了解所产生的结果。事实上,悔改并不是某些人想的那样单纯,如果悔改的气氛就是哭,则法老早就悔改很多次。而律法若是神的旨意,就不可能如律法主义者那样“表面遵守”或“选择性的遵守”,而是倚靠圣灵,不论心思意念行为都要行在神的旨意中。
我不愿以上的探讨变成某些人心里的负担,事实上我深信耶稣的轭是轻省的,基督里的生命是活泼自在的。只是我们的行事为人都该与得救的恩相称,所以就更不该轻看罪的严重,而该时时儆醒,对小罪有大敏感,保守自己在神的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