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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灵月刊]基督徒可否捐精卵? 从代理孕母谈起

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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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刘明晖|圣灵月刊246期-1998.03|主题/[青年团契]耶稣的天国消息

卫生署在日前宣布,酝酿期超过十年的“人工协助生殖法”可望在86年年底完成草拟作业,而“代理孕母”也将正式开放,以协助不孕夫妻解决生育问题。此一消息使得人工生殖、精卵捐赠等相关问题再度成为社会讨论话题。到底基督徒可否捐赠精卵?我们的信仰对这样的事又有何立场?

要谈捐赠精卵,先要从人工授精说起。人工授精可以分成两类,一是配偶人工授精(AIH),一是捐精者人工授精(AID,也就是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a donor),其原因通常是男子不育、有严重的遗传疾病、Rh因子不兼容、或精子缺乏等,会引起争议的主要是后者。

关于基督徒可否捐精卵,或许可以先思考下面几个问题:

1.如果AID是可行的,则做妻子的可不可以对她的先生说:“我喜欢你作我的丈夫,却不喜欢你作我孩子的爸爸?”

2.捐精者(遗传学上的父亲)对用AID所生的儿女有没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如果这对夫妻后来离婚,离婚后这个不育的父亲(养父),能不能拒绝抚养的义务?

3.在社会上对亲子关系生物性联系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下,AID所生的儿女会如何看待他的父亲(养父)?

4.未婚女性或女同性恋者是否也可透过捐精者的精子怀孕生子?

接着我们再从圣经来思考此一生殖技术的可行性,在我们对圣经的了解是:“生儿育女”这件事应该是在“婚姻关系”中进行。因此在这件事上似乎不该有第三者(捐精卵者)的介入。

配偶人工授精(AIH)所以能被接受,是因为这是在婚姻关系中进行的;而“领养”则不牵涉“生育”过程。

捐精者人工授精(AID)虽然不涉及和另一个男人的性关系(也就没有所谓“奸淫”、“不忠”问题),却在生育这件事上引入第三者,也因此可能与神对人生儿育女的原始心意不符。

有人可能会引“”“弟弟为亡兄立嗣”的记载为AID辩护。但是这里弟弟与嫂嫂同房为哥哥立嗣,乃是在哥哥死后才进行,而且是把嫂嫂正式娶为妻后才行,因此尽管所生的长子是归在亡兄名下,此一生育过程依然是在婚姻关系下进行。

捐精可能引发的问题,在前面的思考问题中其实已经点出来了,类似的问题在所谓的“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上显得更加明显。代理孕母的产生通常是因为做妻子的患有遗传疾病、或不孕症,却又渴望拥有孩子,这时便透过代理孕母提供受精的卵,或让他人的受精卵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宫妊娠。

这种生殖技术表面上解决了某些人为求有后而纳妾的陋习,却引发更多的问题。对委托的夫妇而言,除了付出一笔可观的费用外,他们从开始就要烦恼以后对这孩子怎么说?对亲友怎么说?这孩子能不能跟代理孕母保持联系?在怀孕过程中,更要担心孕母会不会照顾自己?她会不会在妊娠期抽烟、喝酒?假如生出来的小孩健康那还好,万一生出来的小孩有缺陷,那责任该由谁负呢?其实不要说是重大缺陷,只要小孩子生出来不够漂亮,不是委托夫妻原本预期的完美宝宝,就有可能被拒领,这时候怎么办?

对孕母来说,她也不仅是作为“胎儿的宿主”,提供营养和保护那么单纯。怀一个孩子可能需要授精几次才能成功,妊娠和分娩也可能带来比她预期更多的痛苦和副作用。随着分娩的临近,孩子是“他们的”而不是“我的”的感觉可能使她感到沮丧,甚至让她对放弃孩子感到有罪或后悔。她更不能保证在将孩子交给委托夫妇后不再想起这孩子。这就让我们不得不思想,怀孕跟养育,真的可以那么清楚的一刀两断吗?

当然,如果不是亲身经历,外人很难体会不孕夫妻的痛苦;而让一个小生命在自己怀中孕育,对许多女人来说更是非常珍贵的生命经历。许多夫妻在结合时,可能都不会去想到自己可能面临不孕的问题,所以当做妻子的发现自己一切正常,却只因为丈夫的不育而可能被剥夺作母亲的权利时,AID的问题就产生了(因为生育这“创造生命”的经验不是“领养”所能替代的)。

因此,AID如果能够被谅解,“女人做母亲的权利”是我唯一可以接受的理由。至于“血缘关系”则根本不该成为我们的考虑(基督徒还考虑什么“香火”呢?)。

不过我觉得,人生在世本来就有许多“缺憾”,这是人生的现实,是做人就应该要接受的。如果“强求”自己愿望的实现,而采用了可能违背神心意的“手段”,这样是否适当,就值得我们好好思想。

另一半既是我们自己所选择,或许我们就该接受他(她)的一切(包括他/她不孕 的事实)。至于我们的缺憾,我相信神会在其他的方面补偿。但即使没有补偿,我 们也该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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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教会的电子图书馆,第 5650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