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刘明晖|圣灵月刊242期-1997.11|主题/[青年团契]天人之际谈盟约
【问题】
1.信徒犯罪,教会以“除名”“一除永除”对待,是否妥当?
2.依太十八15~18 ,教会在地上有权捆绑,也有义务释放。若捆绑指除名,则释放应指复名。本会既引用捆绑而除名,却不引用释放而 复名,显有办事不周,表里善恶轻重缓急未分之嫌。
3.捆绑是指对事物人身行为加以拘束,使其不得自由行动之状态,应系指对事或对人行为的约束、禁戒,而非指除名或赶出教会团契。如使徒长老会议决定:应禁戒外邦信主者不得吃血、勒死的牲畜、祭偶像之物及奸淫。这是禁戒、是约束,是对人行为上的捆绑。释放是解除对事物人身行为原有的捆绑、禁戒、约束,使其得自由 之意,而非指复名、复权之情形,如保罗解除外邦信徒需在肉身受割礼的捆绑、重担、约束、痛苦。是故,似不能作为教会除名犯罪信徒的依据。
4.林前五章,保罗指示应将那娶继母为妻的信徒从教会赶出,固然合情合理,但本会信徒所犯非达此娶继母为妻之恶而被除名者,是否量刑过重?
5.教会的审判是一审终结制,并无二审、三审能上诉请求更正,判错也只好自认倒楣终身忍受冤狱,含冤莫伸,教会将如何给予补救?
【 回应 】
解经原则
对于圣经词汇的意义,应该避免想当然尔的理解;尤其我们使用的是中文圣经,如果望文生义,直接以中文的字面意义去揣测经义,往往更加危险。是说到教会在地上的权柄。非常特殊的是太十八17节和是福音书中唯一讲到“教会”的经文,因此这两段经文可以相互对照。
教会训诫权
节记载耶稣把天国的钥匙给彼得,这里的钥匙就是权柄的表征,所以同一节下半段立刻解释这权柄的内涵就是:“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到了十八章15~20 节讨论教会训诫权时,就再次重复这句话。
捆绑与释放
事实上,捆绑与释放是当时犹太人非常普遍的司法用语,分别表示“禁止”及“准许”的意思。因此所谓地上捆绑(或释放)的,在天上也要捆绑(或释放)就是告诉我们,教会基于耶稣权柄所做的宣判,有来自神的印证及同意,是我们所绝不能轻忽的。此外,捆绑与释放这一组词语,有时候也用在纪律的运行上,因而分别有“制裁”及“解除刑罚”的意思。换句话说,教会为运行纪律而作的决定,一样有神认许的权威。因此当教会运行纪律时,天上的神会站在教会这边,教会必须勇敢而正直的定罪为罪,不可惧怕人的势力或陷害,为犯罪的人护短。
“除名”的圣经基础
没有人可以否认教会需要纪律,今天教会运行纪律则是根据圣经所留下来的榜样,从私下的规劝(),到公开的责备(),乃至于最重可以逐出教会(:“我已经把他们交给撒但。”;:“警戒过一两次,就要弃绝他,因为知道这等人已经背道,犯了罪。”),这些都不是根据单一的经文依据,而是全面性了解新约教训之后的结论。
初代教会实况
现在回到“捆绑”与“释放”的问题上,前面已经说明这组词语是用以形容教会的治理权与训诫权(discipline),因此教会可以准许或禁止,制裁或解除刑罚。且让我们将焦点集中在跟纪律有关的训诫权上,制裁(捆绑)的例子前面已经说过,从最轻的劝导到最重的开除,这些惩戒的运行不但有使徒吩咐的权威,更有初代教会生活的实例,其合法性无庸置疑。
“释放”的适用范围
至于所谓的“释放”(解除刑罚),新约圣经也有若干例证。最有名的例子是,在这里保罗吩咐哥林多教会赦免那受众人责罚的弟兄。必须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这个问题人物,绝不是那个与继母行淫的人。因为当保罗要求哥林多教会制裁那个与继母行淫的人时,即使他反抗并攻击保罗,也只是他跟保罗间的冲突,不构成节“叫你们众人有几分忧愁”的条件。而“责罚”(epitimia)这字是责备的意思,其动词(epitiman)及相关语在新约用过三十次,很少有刑罚的意思,就更足以反证此人不是那行淫者。再比较与的语气,前者温柔而接纳,后者严厉而愤怒,因此绝非同一人。其实那行淫者早已被开除会籍,因此这里所指的问题人物,比较可能的解释是一个质疑保罗使徒身份并所传福音的人。由于保罗从提多的报告得知哥林多教会的问题已经解决,那受众人责备的弟兄也表现出忧愁来,显然纪律的运行已经生效,因此保罗决定“解除惩罚”,让众人安慰、赦免那弟兄。
“复名”问题本质
我们仔细的查看了新约教会每一个“解除刑罚”(释放)的案例,找不到任何一个“复名”的实例,因此,如果要将“释放”一词“扩张解释”为“复名”,恐怕是太危险也太不负责任的解经。事实上,教义诠释最忌讳的就是截断上下文,只取单一经文或词汇作出结论。因为这么做很容易将自己的意思读入圣经里。我们相信人都有同情心,即使是卖主后的犹大,其处境也不免令人感到鼻酸,只是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将自己的同情无限扩张到扭曲经文的原意。
事实上,今天所以不存在所谓“复名”的问题,是因为教会在“除名”(即开除教籍)这事上采取了格外谨慎的态度,因此,除非被除名者的犯行符合“至死的罪”的要件,教会不愿轻易将人定罪。也因为这些犯罪本质上是不能重新懊悔的“故意犯罪”,因此教会的除名只是对其属灵光景的声明,所以不存在“释放”(复名)的问题。
“除名”制度的再思
当然,我们或许可以在教会纪律及唤醒迷失者的考虑下,扩大“除名”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就是透过开除教籍这种“非常手段”,让执迷不悟却还未到灵命失丧地步的信徒可以因教会的惩戒而醒转回头。这种情形下的除名,自然可以有所谓的“复名”。
只是这样的手段仍然太过激烈,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向初代教会的榜样学习。保罗在教会纪律的教导上,有时是像节那样丝毫不留情面地要求将背道者赶出教会,有时则在严厉的处分下仍留一丝余地。例如节说到,若有人不听从保罗信上的吩咐,“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这样的处分是够严重的,几乎就在开除教籍的边缘,只是这么做的的目的是为“叫他自觉羞愧”,因此仍要“劝他如弟兄”()。
“训导权柄”的积极运用
今天教会基于爱心的缘故,对于轻微的过犯倾向低调处理,这不能算错,只是有时候对纪律的强调,或许更能造就信徒。因此我们不但不能轻看耶稣在节给教会的权柄(捆绑与释放),反倒应该更积极地在圣灵的见证下积极运用这项权柄,善尽督导规劝之责。具体的作法除了私下规劝、公开责备、禁止交往这些初代教会常用的措施,必要时甚至可以考虑以类似禁领圣餐这种较激烈的措施来警戒信徒。毕竟,教会的惩戒比起灵魂失丧的永死是轻微得多了。
宏观圣经研究
前面谈到“宏观”理解经文的观念,对所谓“除名”问题除了缜密且全面性的研究每一节相关经文外,更重要的是从圣经对“罪”、“得救”等基本观念来思想这问题,才不致于见树不见林。 (下期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