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苏晨启 |圣灵月刊238期-1997.07|主题/[青年团契]宗教改革的先锋
有一次逾越节,主耶稣正要进入圣殿。在圣殿的外院里,挤满了人潮与喧嚷声。这些从世界各地来到耶路撒冷过节的犹太人,为缴纳规定的圣殿税,必须将国外的钱币兑换成犹太币,承办兑换的人则可以向要换钱的人索取手续费。而献祭要用的动物,虽然可以自行携来,但一路上显然有许多的不便;并且还要缴纳检查税,请祭司确认牠们是否适合献祭。因此在圣殿所设的市场中购买,是最方便的了。
可是这些祭牲的市价有时却昂贵的离谱。就在动物的嘶叫声与人们交谈的吵杂声中,主耶稣推倒兑换银钱者的桌子和卖动物者的凳子,并制止扛抬杂物的人在殿中穿梭。圣殿恢复失落已久的清静,主耶稣教训众人,圣经记载神的话说:“我的圣殿要作万民祷告的殿,你们却把它变成贼窝了!”众人看见这些情形都非常喜悦,认为主耶稣所作的是一件美事。然而祭司长和圣殿里的经文教师,面对这样的指责便想除掉主耶稣。
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比尔奥斯汀(Bill R. Austin)在其所着《基督教发展史》中,认为其精神与动机,与耶稣洁净圣殿有异曲同工之处:“十六世纪的改革者也同样在教会中挺身而出为洁净圣殿而努力;他们都觉得自己是站在圣经的战在线,他们肯定教会是神的圣殿,肯定一切不敬虔的事物都应除掉!”(注一)。保罗曾以信徒比喻神殿(、20),“除去一切不敬虔的事”是我们信仰中的真实内容与需要。
用金钱所不能买的
在基督教信仰中,有二件事是用金钱所买不到的:神的恩典与神的恩赐。正如保罗与彼得所说,神使人可以因基督替我们的罪受死而白白称义(),人也不能妄想用金钱买到恩赐(),这二项是真实的宗教所不能缺少的内涵。因此,我们不同意赎罪券──悔罪者以付款的方式,就可以从刑罚中得释放──的观点。同时,金钱的奉献不能代替神对我们信仰敬虔与为人仁义的要求。圣经记载法利赛人与税吏的祷告,反应了这样的事实()。耶稣责备法利赛人奉献所得十分之一,但那最重要的公义仁爱反倒不去行。
阻挡人亲近神,有祸!
在主洁净圣殿的事迹中,兑换银钱与买卖动物的地方集中于圣殿的外院。而外院是改信真神的外邦人聚会敬拜的地方,内院则为犹太人祭拜活动的所在,并且外邦人是不可进到内院,否则便要处死。然而,这些交易活动显然影响外邦人,使他们不能再自由地敬拜真神。另外,过高的汇率与手续费,以及动物贩卖商任意的叫价,往往令贫穷人连献祭最起码要准备的牲畜都买不起。
贾玉铭先生对此有很好的评论:“买卖牛羊,兑换银钱,既属难免,其中弊端,即因此而生……可惜殿市每趁机勒索,故意高抬市价……兑换银钱,每元汇水极高。此种奸商,非与祭司等以极大报酬,不能享此利益;祭司等既有利可沾,遂亦置若罔闻,任彼奸商垄断欺骗;于是神的殿,不但成为市场,直成盗穴而已……似此敬神圣事,竟为犯罪之因,以致奸商败类,污秽圣地。”(注二)。今日,当我们在制定任何措施时,都要记得:为了信仰所需或顺畅教会的运作而设的一切措施,不能成为阻挡人亲近神的因由。
不可缺少的只有一件
主耶稣提醒众人,圣殿真正的用途是什么,或说来到这里,神向我们要的是什么;主说:圣殿是万民祷告的殿。在这里,人透过献祭与祷告跟神交通。但假使献祭已成为忙碌的根源,令我们疲累困乏到无心献祭的地步,甚至成了习惯,那么圣事也可能变成俗务吗?
传道人说:“你到神的殿要谨慎脚步;因为近前听,胜过愚昧人献祭。”()。以色列人看重献祭的仪式,胜过神与人的关系,以致先知责备他们:“……在至高神面前跪拜,当献上什么呢?岂可献一岁的牛犊为燔祭吗?耶和华岂喜悦千千的公羊,或万万的油河吗?……祂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8)。
耶利米先知更严重的警告他们,神是不允许人将恩典当作放纵情欲与犯罪的护身符:你们偷盗,杀害,奸淫,起假誓,向偶像烧香……且来到这称为我名下的殿,在我面前敬拜、又说:“我们可以自由了!”你们这样……是要行那些可憎的事吗?这称为我名下的殿在你们眼中岂可看为贼窝吗?()。如果没有诚心归正向神,再多的献祭动作也是徒然。因为神是灵,所以拜祂的人必须用心灵和真诚敬拜()。
莫让习惯成自然
主耶稣洁净圣殿,虽然圣殿祭司长与经学教师不喜悦,却也找不出什么把柄质问、控告祂,因为他们知道容让圣殿中这种不义的买卖与俗化是有罪的,更是他们的责任。教会是神的殿,我们个人也是圣灵居住的所在,我们有否容忍一些不应该的事存在?虽有所谓面对此种现象的无力感,但这却不能成为事物合理化与存在的理由。
主耶稣的勇气,有人称之为毅然独行:只知义之所在,即毅然决然的为所当为;不计世人的反对,不畏祭司的抵抗,孑然一身,奋力于天职……(注三)。我们的生命都需要这样的勇气,来面对人、事与罪恶。而洁净圣殿永远是人类信仰良知的曙光。
备注
注一:许建人、马杰伟译,比尔奥斯汀着,基督教发展史》,香港‧种籽出版社,1991,245页。
注二:贾玉铭着,《约翰福音讲义》,香港‧宣道书局,1967,44、45页。
注三:同注二,46页。 (原[青年团契]1997年07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