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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团契]从伦理学的观点看权利问题

潘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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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潘诚人|圣灵月刊233期-1997.02|主题/[青年团契]从“辛德勒名单”谈起(下)

个人权利与人际伦理的冲突

报上头条登着:“跳槽有理,球员无悔,为争权益,甘为炮灰。”中华职棒联盟厦球员,宣布加入台湾大联盟的跳槽风波,将走上法律途径。记者访问后,一球员激动地表示:“为了争取球员的权益,即使玉石俱焚,也在所不惜,运动生命是有限的,再打多少年也不知道,与其受到不合理的约束,还不如拼一拼。”球员强调,签约完全掌握在资方手中,球员没有选择的权利,这是相当不公平的事情。

这一新闻事件突显了“个人权利”与人际伦理传统观念之间的冲突。当然,谁是谁非只有静待双方当事人做适当的沟通协调或交由法律判决。就此事件而言,身为一个基督徒我们所要着重关怀的问题是:如何以正确的属灵观点,来思考个人权利在规范伦理的架构下,应有的正确观念和认识,当这二者发生冲突时,到底什么是圣经所阐释真理的原则,让我们可以据以遵行的呢?

“伦理”这一词汇,在各种不同的学科角度下,都有不同的指涉。然而就一般应用而言,如社会伦理、家庭伦理、工作伦理、校园伦理……等。这些用语说明一种现象,凡是有人群的活动,而产生彼此间的特定关系,于其间所含人际间相应的规范,就称之为“伦理”。这种群体间所产生的规范,强调的是个人活动在群体生活中,应有的通常行为。而这种行为会产生好的结果。经上也说:“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若由这一观点看,“伦理”的意涵是偏重外在的行为规范。

中台禅寺出家事件爆发的原点,也是导因于个人权利——即选择信仰、生活方式和结婚生子、养育后代,此一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冲突而引发的。

去年十一月中旬,同志作家许佑生与爱人葛芮,从地毯这一端走到那一端,完成了台湾有史以来的第一场公开的同性恋婚礼,当天许多名人高官也参与祝贺,并对他们能冲破禁忌传统表示钦佩,再赠以“相爱是人权”的祝福话语。

世纪末的台湾正洋溢着一股争取自由权利的极端个人主义的风尚,其中黑白夹杂,是非难明;现代性的伦理价值观特色,在于个人为自己寻找一个生活意义,人格的善恶,是非的对错,不在乎别人的评断,乃在于自我决定(self-defining self),个体主体性的被强调,人的自我肯定加强,不受任何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压抑。这种想法正是个人自由主义的极度发挥。

“同性恋”能公开结婚,大家见怪不怪,好像也没有引起多大的轰动。“容忍比自由更重要”似乎在台湾得到了验证。当天婚礼中,饭店外有一位声称为基督徒的人,为了表示对这场婚礼的抗议,举着“同性苟合,违反法律、人伦、天理”的牌子,站了两个小时。他呼吁台湾的基督徒,应该从教会走出来,帮助同性恋者回到正途。

“抗议”也是人对自己权利或伦理观念维护的一种权利。名影评人景翔即发表看法,说:“他写得对极了。不管是同性还是异性,苟合都是违反法律、人伦的事,所以他们才要站出来结婚。”评论是言论自由,不管道理对不对,似是而非也罢,总是人的基本权利。

权利与道德

十七世纪末叶,欧洲的法学家帕芬道夫(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对“权利”下了一个定义:“权利是一个人在道德上可以从别人获取某些东西的主动道德权力。”简单地说,权利是一个天经地义以及合理的索取(justified or valid claim)。它是创建在合理的道德立场上;虽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却是强烈的索取,而不是央求、乞求;态度是理直气壮、有所坚持的。特别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提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三种基本人权,更是联合国在1948年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所立法特别保障的。

从球员争取较佳待遇(财产权利),到出家(信仰自由)和同性恋结婚(生活方式自由),以及柯妈妈的受到总统召见,感佩她为推动强制汽车责任险所做的努力(尊重生命权),都是基本人权的涵盖范围,并广受自由民主国家的舆论与法律所尊重。

至于个人道德的层面问题,当然基督徒绝对不赞成同性恋,这是神所憎恶的();然而,若非当事人,别人实在无由干涉,近代理性观的转变,由价值理性转为工具理性,理性的功用不再是审视意义与目的,而只是去计算达成目的的手段。

目的与意义成为主观的选择,因此导出政治上的最低度干涉政府、经济上的放任政策、教育上的价值中立的技术性教学。自由主义影响下的道德原则之一就是:代别人说话是失礼的行为(注一)。只要不逾越法律的范围,个体的任何价值判断或权利的争取皆是可接受的。

基督徒蒙召得称为神的儿女,行事为人就当与得救的恩相称。所要争取的权利是创建在圣经的真理和基督教伦理基础之上的权利;我们是自由的,因为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不再被奴仆的轭辖制()。然而因为真理(神的话语)使我们得以自由,更是我们做道德判断的惟一标准。

世人做罪的奴仆,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功利主义向钱看、同性恋放纵可羞耻的情欲、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邪灵去敬拜偶像或从事撒但深奥之学的追求,以禁戒或苦修,超越凡俗的自义方式寻求灵智的拯救。由于他们故意不认识神,误用神赐人自由的意志和聪明的灵智去追求那罪中之乐的权利(),本为可怒之子。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不合理的事()。基督徒当以此为鉴戒,不可效法他们。

以下就圣经中有关伦理与权利之间,一些我们当有的认识与处世原则,简述如下,以供同灵参考:

圣经诠释的人权与权利

1.人类是在平等的地位下被神所创造,在自由权利上是人人平等。没有人生下来便应屈从别人,也没有人出生就有权去辖管别人。约翰洛克声称:“人类全体的主宰与主人(创造主)并没有以某种明显的方式昭示祂的旨意,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注二)。

2.“生命是从神而来的,人只是这个生命的管家。没有任何一个人,甚至他(她)自己,可以取去这个生命。”人是奉神之命来到这个世上,故要善尽管家之职责,保养顾惜这生命。因此约翰洛克认为照顾自己生命的责任是由神所交托的天职,所以我们可以向别人要求不可伤害我们的生命,只要是人就享有人身的安全权利,这是理所当然而不可剥夺的。

3.和睦的人际关系是创建在人对神美好关系的基础上,其先后次序是不能颠倒的。主耶稣回答文士什么是诫命中第一要紧的事乃是——你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要爱人如己;再没有比这两条诫命更大的了()。基督徒的人权观乃是以神为本位、为优先的人权观。不能守神的诫命、不敬畏神、不考虑别人的感受,而去争取享受一己的权利,如此必然会发生偏差堕落的现象,尤其在罪的辖制下,这种堕陷的趋势乃是无法避免的。

4.享受权利之前,先尽好本身的义务。施洗约翰对那出来要受洗(成为神子,得享永生的权利)的众人所要求的是:税吏除了例定的数不要多取(这是尊重别人财产的权利)。兵丁不要以强暴待人(这是尊重别人身体安全、自由的权利)()。基督徒不能只是奢谈争取个人本身的自由权益,而忘了尽己本分内的义务,好好照料自己从神领受的生命和人生。我想,这乃是基督徒人权观与现代人权思想最大的分野。

追求和睦,创建德行的伦理目标

保罗谈到人们相处的道德原则有三:(一)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罗十三19)。(二)无论做何事都要为荣耀神而行()。(三)我们务要追求和睦的事,与彼此创建德行的事()。

法国哲学家吕格尔(Paul Ricoeur)在解构自我时,谈到“自性”与“他性”的伦理层面时,谈到了“伦理意向”的定义为:“与他人并为他人在正义制度中,共度善的生活之意向。”(注三)。这里所谓“与他人并为他人”显示出伦理乃涉及到对他者的关心,绝非一人之事。事实上,追求和睦与创建德行,正是圣经所阐释的伦理真理,这是在“彼此”与“众人”之中进行的。

诚然个人能力的实现(善的生活)惟有经由他者的仲介,才得实现。而达成善的生活必须人际关系和谐,并延伸到达成人类社会制度上的正义,如此方能完全实现。此一看法是立基于存有学上的共存基础上,也是伦理价值所能促成的实际果效。

爱是伦理关怀的首德

“爱”是伦理关怀的首德,就像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道德一样。只要人间有爱,就是碰上了伦理价值观念与个体权利的自由不能兼容时,冲突将会降到最少的情况。

保罗深明这层道理,他说:“我不是自由的么?不是使徒吗?……难道没有权柄靠福音吃喝吗?……然而我们没有用过这权柄,倒凡事忍受,免得基督的福音被阻隔。”(、4、12),他是立志要得神喜悦,为荣耀神而放弃自己的权利。保罗可要求,可索取,但是为了别人的益处,他宁可牺牲自己的权利。这就是爱在人际间所发挥的润滑功效。

使冲突降低乃在退后一步,彼此体恤;既然存心不去亏欠人(不占人便宜),那么权利的互让,使争取成为多此一举。假如球员与联盟的签约,能以彼此平等的方式,自由选择的制度,使双方能各取所需。那么,善的生活在正义制度的运作中,当事人双方在关系的和谐化中,达到个体能力的卓越,便能成为轻而易举的事。

神人和谐的基础是伦理意向的保证

基督徒能超越权利的冲突,这种卓越的善的能力,是从与神和睦美好的关系上得来的;因为他凡事以荣耀神的原则来行事,一个尊重神的人,明白“爱神与爱人如己”的道理,处事会先考虑到别人的感受,会设身处地为别人设想。一方面争取自己的权利,一方面也顾及他者的权益;这种明智的选择与实践正是属灵智能所陶成的。

大卫虽被扫罗王追杀,他的生命(权)危在旦夕,他除了尽己之责,逃脱扫罗的追杀、保养顾惜自己的生命之外,曾有两次机会(一次在隐基底,一次在西弗的旷野)可以除去扫罗王,他却阻止他的仆人杀死扫罗王;扫罗自承“大卫看他的性命为宝贵”,对大卫说:“你比我公义,因为你以善待我,我却以恶待你。”()。

大卫所具备超越的、自发性的伦理意向——与他人共度善的生活,正是源自对真理的澄澈认知。他非常明白,生命是从神而来的,人是个体生命的管家。没有人,甚至自己,可以取去这个生命。他尊重神的权利胜过自己的冤屈与复仇的欲念;在相对的基础上来实践真理,超越急功近利式单向权利的争取。如此能尊重生命(权)并两全其美的智能人;不愧是神所喜悦,合神心意的人;他成为以色列人的一代明君是当之无愧的。

生命权不可转让、剥夺

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因此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神必追讨他的罪()。生命既是从神而来的,那么照顾自己生命的责任就是神所交托的天职。所以我们可以要求别人不可伤害我们的生命;这种权利是绝不可以转让剥夺的,任何抵触这条尊重生命的合理化思想、学说、行动和政治、社会制度,均为神所厌憎。

儒家所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金律应该是一种双方适用的原则,尤其在“生命权”的保障上。健康、健全的伦理道德体系与制度,不仅应“己立立人,己达达人”,更该有权要求“人所不欲,勿施于己”的这种双向正义。法哲雷维尔(E. Leviras)这位犹太思想家主张伦理学应为第一哲学。他认为:“他人在互为主体的关系中,所扮演的是主动角色;他人的面容本身就禁止杀害,并要求正义对待;自我也因此被召唤去负起责任。”(注四)。

历史留下的回思

历史上,诸多残暴政权如亚述、巴比伦、迦勒底诸国,近代的德国法西斯、日本军国、共产主义专制国家,均以单向权利,以“我”为主体的扩张压制形式为思考的原则,发动战争创建政权中残杀人命,违反了神尊重生命的声明,其灭亡的下场均迅速倾覆,被神拔出拆毁。如哈巴谷先知在守望楼上所看到的默示:“以人血建城、以罪孽立邑的有祸了,众民所劳碌得来的被火焚烧,列国由劳乏而得的归于虚空。”()。

史蒂芬史匹柏自认为他一生中最有意义的工作,就是拍下了“辛德勒名单”这部揭发纳粹暴行、冷血屠杀600万以色列人的片断历史写实视频,来提醒世人,罪恶的可怕、生命的尊严、人性的光辉。片中犹太人在集中营或在ghetto(注五)中,等待被送进瓦斯室中,甚至直接屠戮,其情景实在惨绝人寰,人性的堕落、人命的不受尊重、人际间伦理规范的完全破坏,没有比借着思想控制(德国在二次大战前提倡种族优生学)及国家机器来遂行的,更为祸多端的了。战后共产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及柬埔寨的帕布政权(1970--1980),也是类似的例子。

结论

美国华盛顿DC设有一座浩劫博物馆,以视频、图像、数据、实物、记录并展示了犹太人被希特勒屠杀的经过。参观者在看过之后,无不心头沉痛、愤慨万分。博物馆出口处的墙上刻了一段很有意义的圣经经文:“你当保守你的心怀意念,因为一生的果效是从心里发出的。”()。这真是直指人类问题内核的解答与提醒。

当道德面与伦理观随着时空的转变而转变时,善恶的标准如果像尼采、马克斯、佛洛依德所认定的,只是“一种策略”时,个体权利的被践踏、受蹂躏与相互的冲突绝对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若相交相吞,恐怕都要灭亡了。伦理道德绝对与人性、人类的生存有关,更不只是工具理性价值观下的一种策略而已。

从历史的宏观角度和人性经验的实证看来,神所显明的真理,是不容辩驳的:“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人性因罪的奴役,人心败坏而堕陷在道德无能的状态中。每个以自我为万物中心的堕落灵魂,必然成为另外一个类似个体的永远敌人。这种情景下,权利只不过是弱肉强食,或满足自我欲望的代名词而已。

圣经说:“惟有耶稣基督是人类堕落灵魂唯一的盼望与拯救。”我们深信惟有借着信,因着神的怜悯,靠着耶稣所流的宝血,才能使我们得以亲近神,成就了和睦,因祂借着祂的身体废掉冤仇,使属祂的人都成为新造的人——有神的圣洁、仁义和公平()。世人若都能悔改归向神,成为无罪、恢复神形像的新人,才能成就人与人之间的和平与尊重;那时以赛亚先知预言的羔羊与豺狼同居的异象就能实现了。我们深信只要人间有神的爱,权利与伦理之间的问题和冲突,必然能划上休止符。愿主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阿们!

备注

(1)法国哲学家米歇尔‧傅柯(Michel Foucault)之言。

(2)见约翰洛克所着的《政府二论》第二章帮节。

(3)《哲学杂志》第十五期,1996.1出版,P.16 ,〈法国哲学家吕格尔的思想——“自我诠释 学”对伦理意向的定义〉。

(4)《哲学杂志》第十五期,1996.1出版,P.7。

(5)犹太人居住区ghetto。

(原[青年团契]1997年02月号)

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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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教会的电子图书馆,第 5581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