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得記內容要旨

趙明洋

書籍章節

壹. 往摩押地去(一1~5)

一. 士師秉政的時候(1)

這是以色列人在政治、宗教、道德一片混亂的時代。國中無王、心中無神、生活中沒有真理、各人任意而行(、17,十九1,廿一25)。

二. 伯利恆到摩押地

1. 伯利恆:

a. 稱「猶大的伯利恆」以別於西希倫的伯利恆()。

b. 其名意為「糧倉、麥子之家」。其地肥沃若遇雨水充沛常有豐收。

c. 伯利恆在迦南地南邊,屬猶大支派(書十五)原名以法他(創卅五19,四十八7)。

d. 是大衛王的故鄉也是耶穌基督降生之地(;),本書主要故事在此城發生。

2. 摩押地:

a. 此地在死海東岸,亞嫩河以南一片富庶的高原上。畜牧業亦發達()。

b. 摩押人是羅得後裔,從亂倫淫亂而生()。

c. 摩押人拜假神基抹(),其祭儀非常邪淫。以色列百姓行曠野路時曾被摩押女子引誘行淫拜偶像(民廿五1~9)。

d. 摩押人信奉基抹,且與選民為敵,神不許他們「入耶和華的會」(申廿三3~6)。

e. 日後摩押人與以色列民結為世仇(;;,三)。

三. 以利米勒一家人:

1. 以利米勒其意為「我神為王」。依其名可知他是敬拜天上耶和華真神的人。

2. 拿俄米,其意為「甜的」。

3. 二子:

a. 瑪倫,意為弱者、有病的。

b. 基連,意為憔悴的、衰敗的。

四. 遷居原因:

為了躲避飢荒。

五. 遷居結果:

1. 一家之主以利米勒亡(3)

· 失去倚靠與帶領。

2. 二子娶摩押女子為妻(4)

a. 偏離神律法。

b. 被異俗同化。

3. 二子相繼亡故(5)

a. 失去倚靠。

b. 剩下三個寡婦。

4. 二子無嗣

a. 沒有盼望。

b. 未蒙神恩。

5. 滿滿出去,空空而回(20、21)

6. 徒耗十年光陰(4)

a. 空忙一場。

b. 浪費生命。

· 人的努力若無神保守引領終將落空()。

· 世事難料,人的道路不由自己(;箴廿24;、12)。

六. 以利米勒的表現:

1. 以利米勒努力改善家庭生活:

· 須要面對生活習俗與種族的問題,並加以克服。

2. 但他忽略了:

a. 飢荒是神對墮落選民的管教與提醒。

(a) 流奶與蜜之地的糧倉飢荒了。

(b) 選民對誡命的態度是決定禍福的因素(,廿八14~24)。

(c) 逃避表象的困厄,不能解決靈性的問題。

· 遇患難的日子當思想()。

· 要思想從何墮落(、5)。

· 悔改掉轉才是祛禍蒙福之道。

b. 飢荒時期仍有神的恩眷。

(a) 出去之前「滿滿的」(10)糧食當不致絕斷。

(b) 神眷顧百姓(6)。

(c) 「神是我王」理當交託倚靠。

· 一家之主不是以信心帶領家庭。

c. 遷居摩押造成更大的錯誤與損失。

(a) 下一代婚姻問題。

(b) 對律法規條的持守。

(c) 引發比飢荒更嚴重的災禍。

· 改善物質環境卻陷信仰於同化俗化的試探中。

d. 不當偏向摩押地。

(a) 摩押是淫亂拜偶像之地。

(b) 摩押是以色列的敵人。

(c) 神曾吩咐以色列人永不可求摩押人的平安與利益(申廿三6)。

· 對家庭的帶領偏離神誡命,非以真理帶領。

貳. 回猶大地去(一6、7)

一. 神的擊打

1. 歷經家變──家中三個男人相繼離世。

2. 赤貧空空──滿滿的出去空空回來。

· 對人對環境對錢倚靠失望,醒悟過來。

· 使人想起神與人之間的關係。

· 如浪子醒悟過來()。

二. 聽見耶和華眷顧百姓(6)

1. 飢荒時期有限。

· 神不絕人的生路。

· 不給人擔不起的擔子(參:)。

2. 飢荒中仍有神的恩眷。

· 神恩夠用()。

· 神聽人籲求(創廿一14~21;)。

3. 仰望神的慈愛。

· 浪子渴望父家餘糧()。

三. 起身歸回(7)

1. 離開所住之地。

· 離去罪惡、失敗(;)。

2. 回猶大地去。

· 歸回神眷顧之地。

· 歸回承受產業之地(民卅六7;王上廿一3)。

· 仰望要加上追求的行動()。

參. 三個寡婦的抉擇(一8~18)

一. 拿俄米的抉擇

1. 以愛待媳婦

a. 為兒媳幸福著想。

(a) 神擊打我甚愁苦,你們不要跟我一起受苦(13)。

· 其實拿俄米比兒婦更苦更不幸。

(b) 跟從我幸福無望(11~13)。

(i) 年紀老邁不能再有丈夫。

(ii) 抑或有夫可以生子,豈能等著長大。

(iii) 妳們豈能等著不嫁別人。

(c) 善體人的需要,主動叫兒婦回家改嫁(8、9)。

· 愛與犧牲是一體的。

· 愛是不求自己的益處()。

b. 衷心為兒婦求福(8、9)。

(a) 感念兒婦的愛心與仁慈。

(b) 願蒙耶和華恩待。

(c) 願找著新夫家且得平安。

c. 婆媳流露真摯情誼(9)。

(a) 親嘴。

(b) 放聲而哭。

2. 以義待媳婦。

a. 明說無法照律法所記「再生子為其立後」。

b. 允兒婦再嫁(參:利廿二12、13;)。

3. 得著愛心的回報(10)愛心感動媳婦不忍分離。

二. 俄珥巴的選擇(14、15)──回本國和所拜的神那裏。

1. 經不起催促的考驗(11~13)。

2. 經不起現實的考驗。

3. 經不起信仰的考驗。

4. 愛自己勝過愛婆婆。

三. 路得的選擇(16~18)──定意跟隨婆婆。

1. 愛的跟隨(16)。

a. 同行、同住、同國。

2. 堅決的抉擇。

a. 不顧婆婆一再的催促(11~14)。

「回去罷」重覆多次。

b. 不受嫂嫂離去的影響(15)。

3. 至死的跟隨(17)。

a. 同死、同葬。

· 願一同死葬在猶大地。

b. 除非死才能分離。

c. 不然,願神重重降罰。

· 在神面前嚴肅立誓,表明堅決心志。

4. 基於信仰的抉擇(16)。

a. 你的神就是我的神。

b. 指著神的名起誓,充分表明她對神的信仰。

5. 勝過現實的考驗。路得可能面臨的考驗:

a. 人地生疏的不適(二11)。

b. 生活的困苦與責任:養自己、養婆婆。

c. 種族歧視與排斥。

d. 繁縟規條的束縛與苛罰。

e. 感情孤寂的熬練。

(a) 這家庭沒有男人了。

(b) 婆婆無法再生子為其立後。

(c) 猶太人不會願意娶摩押的寡婦。

· 愛與信仰的力量使她勝過一切考驗。

肆. 回伯利恆(一19~22)

一. 二人同行(19)

1. 二人同心同行。

2. 同行不畏艱難路。

二. 眾人的驚訝──這是拿俄米嗎?(19)

1. 年輕至老弱。

2. 富裕喜樂至貧困憂鬱。

3. 滄海桑田人世多變。

4. 名字是拿俄米,境遇是瑪拉。

三. 拿俄米的感慨──要叫我瑪拉(20)

1. 離開伯利恆──不願作瑪拉。

2. 住在摩押地──卻變成瑪拉。

3. 回到伯利恆──自認是瑪拉。

四. 拿俄米的覺醒(20~22)。公開承認表白:

1. 全能者使我受大苦。

2. 耶和華使我空手而回。

3. 耶和華降禍與我。

4. 歸回伯利恆正是割大麥時候(22)。

a. 及時回轉不會太遲。

b. 歸回神懷抱不會失望,神豐盛恩典正等候著。

伍. 往波阿斯田裡(二)

一. 至波阿斯田裡拾麥穗(1~3)

1. 波阿斯:

a. 意為「能力」「在他裡面有能力」。

· 主是大有能力的。

b. 是以利米勒親族中至近的親屬(1、20)。

· 主是信徒至親的天父。

c. 是一位大財主。

(a) 或譯為有地位的人;勇武的人。

(b) 是大地主、莊稼的主人。

· 耶穌是莊稼的主,一切豐富在祂裡面。

2. 容我往田間去(2)。

a. 主動要求承當家計責任。

b. 尊敬婆婆徵求同意。

c. 克服自卑心理。

d. 面對人地生疏。

e. 忍受冷眼歧視。

3. 在收割者身後拾穗(3)。

a. 在神律法的應許和保障下得糧過活(、10,廿三22;申廿四19)。

· 神的懷抱才有真實的保障和不變的應許。

4. 回伯利恆得神帶領漸入福境。

· 人肯回轉神的恩典即臨到。

二. 與波阿斯相識(4~8)

1. 神的安排

a. 回到伯利恆「正是」動手割大麥的時候(一22)。

b. 「恰巧」到了波阿斯田裡(3)。

c. 波阿斯「正從」伯利恆來。

· 「正是」「恰巧」「正從」這些小節的連串實在是神美意的安排。

2. 人的行動配合

a. 及時從摩押回伯利恆。

b. 拿俄米的首肯及路得的行動。

c. 最後波阿斯就出現了。

3. 主僕間的問候與祝福(4)。

a. 波阿斯對神敬虔對人仁厚。

b. 顯示主僕間親愛關懷(;、2)。

4. 波阿斯認識路得(5~7)。

a. 波阿斯關懷陌生人(5)。

b. 認識路得的愛心與孝心。

c. 認識路得的謙卑與殷勤。

(a) 請你容我。

(b) 從早晨到如今。

三. 得波阿斯厚待(8~16)

1. 波阿斯的吩咐(8)

a. 不要離開這裡。

b. 不要往別人田裡。

c. 要常與使女在一起。

· 信徒不可離棄神的家、神的眷顧(;)。

2. 波阿斯的恩德

a. 給予安全的照顧(9)

b. 供給飲食(9、14)。

(a) 渴了可喝僕人打來的水;遞給她烘好的穗子。

· 享用現成的服務。

(b) 與波阿斯及收割的人同座。

· 信徒與主同席享福。

(c) 將餅蘸在醋裡。

· 主恩又美又善(詩卅四8;)。

(d) 吃飽還有剩。

· 主恩豐盛有餘。

c. 特別恩待,超過律法所載。(15、16;;利廿三22;申廿四19)

(a) 她在捆中拾取也可以。

(b) 從捆中抽出來,任她拾取。

(c) 不可羞辱,不可叱嚇。

· 愛心施與並維護受惠者尊嚴。

3. 波阿斯的稱讚和祝福(11~13)

a. 肯定

(a) 對丈夫不移的信實。

(b) 對婆婆的愛和勇敢跟隨。

(c) 對耶和華以色列神的信靠。

b. 祝福

(a) 照所行的得神賞賜──得本分之福。

(b) 在神翅膀下滿得賞賜──恩上加恩。

4. 路得對波阿斯的感恩。

a. 謙卑俯伏(10)

b. 自認不配竟蒙意外之恩(10、13)。

(a) 是外邦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 信徒本是救恩的局外人()。

(b) 不及使女

· 軟弱,卑微(;)。

c. 感念恩待(9、13)

(a) 物質的供給。

(b) 心靈的慰藉。

· 感念恩典稱頌耶和華(詩一O三1~5)。

四. 婆媳間的關愛(17~23)

1. 孝敬婆婆

a. 同住奉養(17、18、23)

(a) 有餘分給婆婆。乃因:

· 在波阿斯田裡把握收割時期殷勤拾穗。

· 在波阿斯田裡蒙特別恩待。

(b) 與婆婆同住奉養照料。

b. 秉實以告

(a) 工作場所(19)

(b) 工作狀況(21)

c. 順從吩咐(22、23)

2. 婆婆的叮嚀

a. 關懷路得的工作(19)。

b. 告知波阿斯是至近親屬(20)。

(a) 路得始知波阿斯與夫家關係。

(b) 是有代贖義務的親屬(利廿五25、47~49)。

c. 吩咐跟從使女出去(22)。

(a) 跟隨學習。

(b) 有同伴。

d. 叮嚀不要往別人田間(22)。

(a) 不要拒絕主人善意的邀請(21)。

(b) 繼續接受慷慨的厚待(18)。

(c) 避免至他處遇危險。

陸. 拿俄米的引導(三1~5)

一. 拿俄米關愛路得(1)

1. 為路得找歸宿,尋求將來的幸福。

2. 相依為命,彼此關懷(路得從不為己著想)。

3. 為死者立後。

4. 盡律法的義。

二. 告知波阿斯是近親(2)

1. 提示波阿斯有「至親代贖」的義務(利廿五25;申廿五5~10)。

2. 拿俄米熟知律法,把握神的應許。

3. 以律法引導路得求恩。

三. 告知要在今晚行動(2)

1. 今夜會在場上簸大麥。

· 親近要把握機會。

2. 2.波阿斯與路得熟識且恩待路得。

· 當趁可尋求的時候尋求主。

· 現在正是悅納的時候。

四. 告知路得當有的準備(3)

1. 沐浴去污。

· 水洗靈洗潔淨無罪。

2. 抹膏芳香。

· 得恩膏發香氣。

3. 換上衣服。

a. 除去舊身分(換掉寡婦衣服)(創卅八14)。

b. 穿戴新婦衣飾。

· 穿新衣作新人()。

五. 告知路得當有的行動(3、4)

1. 到波阿斯的麥場上。

a. 要親近。

b. 要克服困難。

2. 等候波阿斯。

a. 等他吃喝完了入睡。

b. 等到半夜。

· 耐心等候。

· 儆醒仰望。

3. 看準睡的地方。

· 認清主同在、立主名的地方。

4. 掀開腳被躺下。

· 謙卑求恩眷的舉動。

六. 波阿斯必告知當行的事(4)

1. 耐性等候下一步的指示。

2. 拿俄米對波阿斯甚了解且肯定相信。

柒. 路得求波阿斯(三5~18)

一. 求波阿斯用衣襟遮蓋(5~9)

1. 路得順服遵婆婆吩咐而行(5)。

2. 「用衣襟遮蓋」表示願意娶為妻妾(參:申廿七20;)。

3. 要求近親盡代贖義務。

4. 憑律法的應許而求,申述自己的權利。

二. 波阿斯的稱讚與應許(10~15)

1. 為路得祝福(10)。

a. 蒙耶和華賜福。

b. 因路得先前一切的好表現。

2. 稱讚路得之貞潔(10)。

a. 少年無論貧富都不跟從。

· 不被外在條件所誘惑。

b. 出身淫亂的摩押族,猶守身貞潔。

· 不被環境惡俗影響。

3. 肯定路得「末後之恩比先前更大」。

a. 現在所顯恩情比先前更大。

b. 路得願堅守為夫立後之律法更甚對丈夫生前之恩待(一8)。

c. 路得願盡孝養之恩,跟婆婆回猶大地,堅守貞潔,更甚先前在摩押地對婆婆之恩待(一8)。

d. 路得願為夫立後,少年人無論貧富都不跟從,寧願照律法所示向中年的近親求恩眷。

4. 稱讚路得之賢德(11)

a. 其賢德為全城所知所肯定。

b. 在摩押環境中生長出污泥而不染。

c. 在猶太人嚴格的標準下被肯定。

d. 在短時間內全城通曉。

5. 應允幫助路得(11~15)

a. 協助確認代贖責任。

· 當時「近親代贖」的律法被輕忽了。

b. 起誓願為路得盡本分(11~13)。

(a) .不要懼怕。

(b) 凡妳所說我必照行。

c. 維護路得名節(14)

(a) 波阿斯的義和仁慈。

(b) 不致影響更近親屬的選擇。

d. 送路得六簸箕大麥(15)

· 以示對路得善意的回應與保證。

三. 告知路得要等候(16~18)

1. 路得告知婆婆詳情(16~17)

a. 述說波阿斯的應允。

b. 分享波阿斯的恩惠。

2. 拿俄米說只管安坐等候(18)

· 到緊要關頭更要耐心等候。

3. 拿俄米認為波阿斯必辦成此事(18)

a. 波阿斯必看重此事迅速辦成。

b. 對波阿斯有肯定的信心。

c. 再勉勵路得當安靜交託。

捌. 波阿斯贖以利米勒田產(四1~9)

一. 邀請至近親屬會談(1)。

1. 波阿斯坐在城門口。

· 城門口是公共法庭所在。

2. 至近親屬「恰巧」經過。

· 又見神的帶領安排。

3. 波阿斯說你來坐在這裡。

· 熱誠殷勤,為拿俄米及路得權益主動處理代贖問題。

二. 邀請長老作見證(2)。

1.揀選長老十人作證。

2.波阿斯處事力求周詳審慎。

三. 說明代贖緣由(3、4)

1. 原因:拿俄米生活困苦而需出賣丈夫遺產,按摩西律法規定,須由近親代贖(利廿五23~25)。以免田產歸於他族。

2. 詢問意願:

a. 順位次序:至近親屬第一,波阿斯第二。

b. 在證人面前親自說明。

· 波阿斯凡事按律法公開公正處理。

四. 至近親屬表明意願(5~8)

1. 那人回答說,我肯贖(4)。

· 有遵行律法的意願。

2. 但不肯娶死人的妻。

· 路得是摩押女子。

3. 恐怕於我產業有礙。

· 贖地也要娶路得,以為路得已死丈夫瑪倫立後(頭生之子名歸瑪倫)。

· 贖回之地也要歸路得之子(10)這對贖地者而言是虧損之事。

· 利益衝突時即逃避律法所予的責任。

4. 至近親屬放棄贖權(6~8)

a. 物證(7、8):脫鞋給人(申廿五5~10)是表明兩人立約時用來作證據的。

b. 人證(9):長老和民眾。

五. 波阿斯表明意願(9)

1. 凡屬以利米勒、基連及瑪倫的都願贖買。

2. 要求眾民和長老作見證。

玖. 波阿斯娶路得(四10~12)

一. 波阿斯的義

1. 遵行律法的義。

2. 為已死的人留名留後。

二. 波阿斯的愛

1. 愛路得不計一切犧牲損失。

三. 眾民與長老的見證、祝福(11~12)

1. 眾人樂意為此事作見證。

2. 祝福新家庭。

a. 願路得建立家室如「以色列之母」拉結及利亞,生出以色列十二支派先祖般。

b. 願在居住地得享通得名聲。

c. 願神從路得賜後裔,家族興旺,如他瑪從猶大所生法勒斯家一般,成為猶大君王之支。

拾. 耶和華賜福(四13~22)

一. 路得婚後生子,顯明神的賜福(13)

二. 拿俄米的福氣(14~17)

1. 耶和華眷顧不致無代贖盼望(14)。

2. 在以色列中得名聲。

· 俄備得是大衛之祖。

3. 提起精神:

· 破碎心靈得醫治,重獲喜樂。

4. 安享餘年

a. 有愛她的兒婦,比有七個兒子還好(15)。

b. 有俄備得作養子,奉養她的老(15)。

c. 有仁慈公義的財主波阿斯孝養她。

三. 法勒斯的家譜(18~22)

1. 波阿斯、路得是大衛的曾祖父、母。

2. 大衛王的族譜()。

3. 彌賽亞從此而出(、16)。

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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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的電子圖書館,第 1088 號。